支持与规范并重 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
高质量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
张益国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历时近两年且备受行业关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办法修订告一段落,将拉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新一幕。与2013年发布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把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基本特征和关键要素,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过去实践经验和未来创新发展需要,对行业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电网接入以及运行等各环节和各类责任主体,形成了张弛有度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一、适应形势变化,《管理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支撑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光伏发电产业技术不断升级、建设成本快速下降、应用场景逐步拓展、开发模式持续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全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中的占比超过40%,已经成为光伏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可利用土地资源逐步减少,未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占比进一步提升的趋势越发明显。二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已从过去规模化管理和补贴支持的开发模式,完成了向市场化开发模式的转变,行业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的诉求越发突出。三是,大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接网消纳条件已经成为制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的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网源协调、做好接网消纳工作的需求越发迫切。
《管理办法》从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特点出发,围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突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本质,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的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维护参与各方合法利益、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宽定义、细分类,明确支持和规范导向
《管理办法》按照当前产业发展现状,确定了四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类型,包括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明确了三类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部三种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展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种类,提高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单体建设规模,体现了更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思路,更好地适应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增长的开发建设需求。
《管理办法》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开发、就近消纳利用的本质,一方面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多元化发展,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户合法利益,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三、明确各方责任,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应用场景融合、行业全过程监管、产业技术规范、行业政策制定等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开发应用基础和条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地方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同时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支持开发企业对项目进行模式创新,鼓励通过独立或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用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评估工作,建立可开发容量发布和预警机制,同时认真做好并网接入服务,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落实电网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并网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