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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 14 周岁就不用负刑事责任,这样合理吗?

知乎日报  · 公众号  · 问答  · 2017-06-02 20:43

正文


题图:《男孩 A》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不应该降低?


知友:丁大龙律师


法不强人所难,但人有时候却强法所难。


青少年犯罪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目前很多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放纵了犯罪,应该降低,然后举出各种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的事例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其实是一种刑罚万能的观念,认为不判处刑罚是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的原因,潜台词就是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就能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


事实上刑罚绝对不是万能的,甚至惩罚都不是法律的主要作用,法的作用是指引、评价、预测、惩罚、教育。十四岁以上就对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十六岁以上就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人也没有因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就不去犯罪了,不管什么年龄的人,要降低犯罪率都应该从预防入手,更何况是人生观价值观都未成型的青少年。各位嚷嚷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以回忆一下,十四岁以下的时候你们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有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现在杠子划在十四周岁,那就是说十三岁零三百六十四天的人杀人也不会追究责任,但过了一天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天有什么区别吗?事实是没有区别,那刑法对这两者来说是公平的吗,当然不公平,但法律有自己必须要做的事情。所有人应该都能认同没有自我行为认知能力的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问题就不在于要不要划杠子,而在于这一条杠子划在哪里。划在哪里都会有人说不公平,信不信今天修了法说降到十二岁,明天就会有一大帮人列举很多十一岁的小孩犯罪的事例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线,什么时候是个头?


刑法不是不能修改,如果有调查报告认定现在少年儿童的认知能力确实比以前成熟的早的多,应当要提前,那当然可以通过修法达到这一效果。但我要坚持的是,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其修改不能儿戏,在充分研究调查并修正以前,我们还是要对其保持基本的尊重。


刑法必须要划出一个杠子,却永远都划不出让所有人都满意的杠子。


知乎用户


随着社会发展,肯定是有必要降低的。


这个问题,在之前的日本广泛讨论过。


  • 由于犯罪的低龄化,是否应当降低被保护的年龄。

  • 对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非常强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保护。

对奇闻异事稍微有兴趣的朋友应该听过这个事件——「女子高生コンクリート詰め殺人事件」(女高中生水泥封埋尸体案)


发生在 1988 年 -1989 年,是一件极为恶劣的恶性犯罪事件。为日本有明文记载下,最恶劣的一次暴力犯罪。


关于事件经过,各百科有详细描述

维基百科(日文):女子高生コンクリート詰め殺人事件 - Wikipedia ,日本维基描述的非常详细。

维基百科(中文):https://zh.wikipedia.org/wiki/女子高中生水泥埋屍案

百度百科也有非常详细的描述:绫濑水泥杀人案_百度百科


贴一个略版的,维基百科中文版,详细过程请参照日文版维基百科或百度百科。


事件经过 事件的背景 少年 C 的双亲往往外出工作不在家,同时少年 C 的家庭有严重家暴问题,所以经常聚集少年 A 他们在自家二楼房间玩乐。少年们为了躲避目光,会利用挂勾之类的工具攀爬窗户旁的电线杆进出房间。 事件的过程 11 月 25 日晚上 8 点时,少年 A 与少年 C 在街上寻找抢劫目标时,看见正骑脚踏车回家的顺子(当时 17 岁),少年 A 命令少年 C 故意将顺子踹倒,而自己则假藉关心上前接近。少年 C 将顺子踹倒后逃离了现场,少年 A 则假装好心的接近顺子,并告诉顺子“刚刚那个人是黑社会的人,你被他盯上了!”“让我帮你吧”,随后将顺子带到宾馆性侵得逞。 之后少年 A 将顺子带到少年 C 的住家二楼监禁,并打电话通知少年 B、少年 D,少年们轮流对顺子强奸、施虐及监禁,时间长达 40 天。监禁期间少年们除了对顺子强奸,还强迫顺子自慰,并用剃刀将其私处的毛剃除,再将瓶子、铁棒、火柴及香烟等物品塞入顺子的阴道、肛门,少年 A 还会将插入阴道的火柴点着,看着顺子慌张将火熄灭的动作而感到高兴。少年们强迫顺子同时吸两根香烟或吸食稀释剂,或强迫顺子将威士忌、烧酒等饮料一口气喝完,还会用签字笔在顺子脸上画上胡子。而当时正值寒冬,少年们仍强迫顺子裸舞或半裸站在阳台上。每当顺子受不了凌虐昏倒时,少年们就会把她的头浸到水桶里,让顺子清醒后再继续凌虐。 12 月上旬,顺子曾找到机会打电话报警,但被少年 A 发现并阻止,对于顺子打算逃走的行为少年 A 感到非常气愤,为了泄愤就在顺子的脚上撒上打火机油并点火,造成顺子的脚严重烧伤且无法行走,最后伤口化脓并会发出恶臭,这使得少年们较少来少年 C 的家。 十二月中旬至下旬,少年 A 以踩到了顺子漏的尿为由,偕同少年 B、C 一起朝顺子脸殴打,导致脸庞肿胀变形,隔日看到这样的顺子的少年们反而哄堂大笑。另外,同月中旬开始,由少年 C 的哥哥负责顺子的伙食,但食物量每况愈下,到月底时仅仅只有牛奶作为三餐,在精神衰弱以及严重的脚烧伤情况下,顺子已经无法移动、下楼,终日只能待在房间。 监禁期间少年 C 的父母是知道顺子的存在,而且都曾在屋内见过面,但畏于少年 C 的暴力行为仅仅叫顺子快点回家,并未对顺子的事干涉或报警。在事后访问得知,街访邻居都曾听到顺子的叫声从少年 C 的房间传出,但没有任何人做出行动。 1989 年 1 月 4 日,监禁第 41 天,少年 A 因“打麻将打输了”而心情极差,并将怒气发泄在顺子身上,这时的顺子已双脚腐烂无法移动,只能在地上任少年们用铁棒殴打,时间长达 2 小时。隔日,顺子不堪凌虐最终死亡,少年们将顺子的尸体丢入大型铁桶中,并灌入水泥,再载至东京都江东区的若洲(现在的若洲海滨公园内)丢弃。 同年 3 月 29 日,少年 A 因为其它暴力事件而被警方调查问讯时,自行坦承出这起水泥封尸事件。隔日,警方找到顺子的遗体。


本案中,几名罪犯犯绑架、非法拘禁、强奸、虐待、谋杀、弃尸。

不论哪条罪名,手段都极其残忍,并且受害者是随机选择,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且案发后毫无悔意。更加恶劣的是,由于其水泥封装弃尸手段被曝光,之后的犯罪,纷纷有人模仿。


换做是成年人,毫无疑问全部都是死刑。


这件事情是人类历史上,都少有的恶性犯罪事件。


由于 4 名罪犯案发当时均未成年(注:日本成年为 20 岁)。


因此按照当时法律,和司法程序,给予犯罪嫌疑人保护,在报道的时候隐去姓名。求刑较轻(实际判决比检方求刑更轻)。


这么恶性的案件,主犯在 2008 年就出狱了,由于判决中多有「不定期刑」(注:日本刑罚的一种,适用于未成年人,判决最低年限和最高年限,视狱中表现而定实际刑期),其中有两人仅被关 5 年不到,90 年代就出狱了。


这件事情从一开始就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民愤。


按照日本老版『少年法』


第六十一条  家庭裁判所の審判に付された少年又は少年のとき犯した罪により公訴を提起された者については、氏名、年齢、職業、住居、容ぼう等によりその者が当該事件の本人であることを推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な記事又は写真を新聞紙その他の出版物に掲載してはならない。 答主译:对于受家庭法院审判而被提起公诉的少年,或者犯罪时点为少年者,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容貌等一切能推测出事件本人身份的记载和照片,禁止在报纸或者其他出版物上刊登。


(注:「家庭裁判所」,日本司法制度的一种,用于进行家事调停(例如离婚),以及少年犯审判、如果确定适用刑法,则逆送检察院,交由地方法院审判。)


由于这件事情在日本,社会公愤极大,如果说我国呼格案的公愤是 1 的话,当时在日本,这个案件的公愤大概是 10000。当时日本社会所有人所有媒体都在关注这个事件。


而且由于民愤沸腾,大家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满,根本就没有人把『少年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例放在眼里。众多刊物,直接通过调查,以实名、刊登照片报道这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全无视日本法律。


其中『周刊文春』(日本的一份杂志)当时就直接刊文表示「女子高生監禁・殺人の惨―彼らに少年法が必要か」 (女子高中生非法拘禁杀人之惨——少年法有必要吗?),并且直接表示「野獣に人権は無い」,(野兽没有人权)。


当时,所有媒体都在呼吁将犯罪嫌疑人直接判处死刑。


很多孩子的家长直接上街抗议东京地方检察院求刑过轻:


主犯:检方求刑无期徒刑,定谳 17 年。


三名从犯:求刑 13 年,定谳 5-10 年不定期刑。求刑 5-10 年不定期刑,定谳 4-6 年。求刑 5-10 年不定期刑,定谳 3-4 年。


由于实际判决比检方的求刑更轻,因此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日本社会炸锅了。很多人直接上街抗议。


这件事情之后,日本社会开始广泛讨论,少年法中对少年犯的保护有无存在必要。由于之后,又偶有发生少年恶性犯罪事件,因此日本之后多次修订过少年法。


  • 于 2000 年,将刑事处分最低年龄从 16 岁降低到 14 岁。

  • 于 2007 年,将少年犯收监最低年龄从 14 岁改到 12 岁。并且明确警察有权对监护人及少年本人调查关于少年涉案事件。

  • 于 2008 年,允许对恶性犯罪少年的审判进行旁听。

  • 于 2014 年,提高对未满 18 岁少年犯的量刑上限。


因此,随着社会进步,未成年人接触信息较为便利,未成年人早熟等现象,犯罪低龄化越来越严重。降低最低刑事年龄,肯定是有必要的。


我国也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信息增加,导致犯罪低龄化,多有低龄未成年人犯下恶性犯罪的事例发生。


随着社会进步,信息传播低龄化,将刑罚最低年龄降低、刑罚加重肯定是有必要的。


PS:其实这个案件,判决量刑么低,并不完全是由于未成年的关系。

由于几名少年罪犯,虐待、凌辱受害人致死,并无明确杀意,并不以直接杀害被害人为犯罪目的,因此定罪的时候,并没有以「殺人罪」量刑,而是以「傷害致死罪」量刑,外加少年犯从轻判决。最终导致量刑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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