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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只要是既往症就不赔吗?不一定,符合这两点就必须赔

i保不保  · 公众号  ·  · 2018-11-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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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宝好医保长期医疗开通智能核保功能的第一时间,保哥发过一篇测评文章。


支付宝好医保长期医疗开通了智能核保,就完美了吗?


有位读者朋友在保哥的这篇文章下留言,问了一个问题,保哥觉得很有代表性,就做了置顶回复。



但是这位朋友,看到了我的回复解释后,对于医疗险中的“既往症免责”依然困惑。因为他在另外一个保险公众号,同样是写支付宝的好医保长期医疗,看到了这样相反的观点:


“即便核保结果是标准体购买,医疗险也有既往症约束。。。。譬如,肝血管瘤核保后,可以标准体购买,但是如果肝血管瘤手术,是不赔付的。”


言之凿凿,于是,搞得这位朋友很迷茫,一再向这位“爷”询问。


按照“爷”的说法,针对一种疾病,核保结果标准体承保和除外责任承保,其结果本质都是一样的,只要属于既往症就拒赔。 因为“所有医疗险都除外既往症,看免责条款,这是行业默认的”



真的是这样吗?那还要核保有啥用?


今天保哥就来从专业角度,为大家详细讲讲这个医疗险既往症的问题。



为什么既往症免责?


医疗险的责任免除条款里都有这两项内容:

遗传性、先天性疾病 】 和 【 既往症


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很好理解,是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和既往症一样,都是投保前就已经存在的。



而商业保险承保的必须是“可保风险”,


什么叫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就是保险公司“可以保的风险”,它有很多条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 这个 风险要具有不确定性


通俗地讲就是:保险保的是“ 未知风险 ”。这个风险会不会发生,什么时间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


而遗传病、先天病和既往症,都属于已经发生的疾病,对保险公司来讲是“ 确定的风险 ”,所以是不保的。



既往症的标准是什么?


只要投保前存在的疾病都属于既往症吗?


并不是所有的投保前疾病都叫“既往症”的。



这是尊享e生百万医疗险里关于“既往症”的释义,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症的认定标准:



1、保险合同生效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大白话:有病一直没治好)


2、保险合同生效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大白话:有病没根治,经常反复)


3、保险合同生效前, 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大白话:虽然没严重到去医院看,但是已经出现症状,随时有可能需要治疗,例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



哪些情况不属于既往症?


根据上面关于既往症的定义,我们也可以引申出【不是既往症】的标准:


经过医生明确诊断和治疗后,症状完全消失,中间无反复,无用药情况。


比如,之前感冒发烧引起肺炎住院,经过治疗完全好了,中间也没有反复,那么这次肺炎就不属于既往症,投保后,如果再次发生肺炎的情况,是应该理赔的。



经过核保后的既往症依然免责吗?


既然已经明白了关于“既往症”的定义和标准,那么我们再来谈论一下,上面那位粉丝朋友的困惑:


经过核保,可以标准体承保的一些“既往症”,会不会在出险后依然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的理由拒赔?


保哥的观点是:不会!


依据有2点:


01

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核保,首先是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针对保险公司询问的健康异常情况进行告知。


然后,保险公司对于客户如实告知的健康异常情况,包括既往症情况,一般会给出4种核保意见:

1、拒保;2、除外责任承保;3、加费承保;4、标准体承保

2、3、4项核保意见,都是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


例如,对乙肝小三阳的加费承保,或者除外肝病责任承保的核保意见,都会写在保单首页的【特别约定】栏里。



别小看这小小的一栏,这在保险合同里,属于重要的一项契约。


特别约定

保险特别约定,是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它是指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定 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这里所说的【 基本条款 】就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报备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产品条款,是一份格式化文件,一经备案就不能变动。


每一款产品都可以在保监会官网查询的到。




保险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与保险基本条款不一致的约定,就是用“ 特别约定 ”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体现, 相当于保险双方对于基本条款的修正、变更。


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基本条款的。


“既往症免责”是基本条款的格式化内容,但是如果客户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经过核保后, 保险公司同意以标准体费率正常承保,就相当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了“特别约定” ,这个按标准体理赔的法律效力是要大于“既往症免责条款”的。


所以按照一开始那位“爷”举的例子:


肝血管瘤核保后,可以标准体购买,但是如果肝血管瘤手术,是不赔付的。。。。


这个观点对错与否,就显而易见了。



再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证明上述观点的错误。


02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是保险活动所需要遵守的重要法律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的一方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通俗的讲:


客户已经就自己的既往症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同意以标准体正常承保,就是相当于保险公司 放弃了“这个既往症免责”的权利 ,那么,一旦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也就不能再以这个既往症免责的理由而拒赔。




总结


综上所述,保哥对于既往症的观点如下:


1、医疗险既往症免责,应该以“健康告知”问询的范围为限,只要健康告知没问到的疾病,不应以既往症免责。


以尊享e生百万医疗为例,它的健康告知中有关于“ 过去2年内是否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 ”的问询,如果我3年前因为急性阑尾炎住院,经过保守治疗痊愈。这个住院的病史超出了保险公司问询的时间范围,我就可以不用告知。


投保后,如果我再次阑尾炎急性发作,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是应该获得理赔的。这个就不应该算作“既往症”。



2、如果你有健康告知中问询到的既往症情况,一定要如实告知,只要保险公司承保了,就不能再以这个既往症理由免责。


目前的医疗险产品很多都提供智能核保或人工核保,多比较几家产品,选择最优的核保条件,只要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不管是“标准体承保”还是“加费承保”,都视同于保险公司和你达成了“ 特别约定 ”,针对这个病症你就可以“不受既往症免责条款”的约束了。而且保险公司一旦承保了这个既往症,也将被法律“ 禁止反言 ”。


结束语

虽然保哥认为,只有如实告知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既往症理赔纠纷。但是,每个理赔案件都有自己不同的背景,导致拒赔的情况复杂多样。而一旦发生“拒赔”,被保险人由于“专业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又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况。


像保哥这种“专业第三方”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你和保险公司之间达到信息上的平衡。起码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的时候,你可以选择来问问下面这个帅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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