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再度出招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有关制度。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
完善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对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实施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
庭审实质化
,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
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
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