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新闻与传播学术前沿
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平台,对国内外新闻与传播前沿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对最新相关学术动态及成果进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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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专栏(三)| 名词定义试拟: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新闻与传播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17-09-27 22:35

正文







名词专栏







编者按

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审定工作始于2013年9月,迄今延续了4年。自2014年7月起,《新闻与传播研究》开设了名词栏目,记录审定过程。近期这项工作正进入尾声,我们特地在本公号推出专栏,与同道分享相关名词的审定过程与学术思考。欢迎围观、交流、讨论~






名词定义试拟: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吴飞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The Right to Erasure),是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延伸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最早关注到这一方面问题的是著名记者、隐私权专家帕卡德(Vance Packard),1967年1月他在《纽约时报》发表的文章《不能告诉计算机》中写道:“当政府把我们每一个人的信息和日常生活的细节都放置于某个中央级的数据银行,我们便会受控于坐在电脑机器前面的那个人和他的按钮。这令人不安,这是一种危险。”

 

新世纪以来,这一问题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如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专家迪博德(John Diebold)曾分析说,当你在银行存钱、提款的时候,你留下的信息绝不仅仅是一笔银行交易,其实你还告诉了银行,某一时刻你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些信息,很可能会成为你其他行为的解释,从而透露你的隐私。例如,这个提款记录,如果和你当天的通讯、消费、旅行等其他数据记录整合起来,你当天的行踪和作为,就不会有太多的秘密可言。迪博德进一步总结说,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每一片字节,都是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信息加总和数据整合,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1+1=2”的,很多时候,是大于2的。《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曾报道了卡内基梅隆大学数据隐私专家的观点:“即使没有姓名、没有社会安全号,只要通过性别、生日和邮编3个数据项,数据挖掘的技术就能够成功地识别全美87%的人口。”

 

欧盟是最早从立法的层面考虑对公民被遗忘权的保护的。从1995年开始,欧盟议会与理事会陆续通过了《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保护与自由流动指令》(95/46/EC)、《隐私和电子通信指令》(2002/58/EC)(有关个人数据处理和电子通信领域隐私保护的指令),《与第三方国家进行个人数据转移的标准合同条款》(委员会决定decision2004/915/EC)、《欧共体机构与团体实施的数据保护》欧盟条例(45/2001)等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年月,欧盟通过了电信领域的《更好规制指令》与《公民权利指令》,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强调了运营商数据侵权强制通知义务及用户终端存储信息同意原则(如cookie)。

 

2012年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2012/72、73号草案》(以下简称《2012年欧盟草案》),对1995年出台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95/46/EC号指令》进行修订。《2012年欧盟草案》中最具争议性的议案是提出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欧盟负责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司法专员维维亚娜雷丁(Viviane Reding)指出,该项权利对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意义,因为他们可能会披露一些日后会后悔的信息。她阐明“被遗忘权”的核心条款是,如果个人不再希望自己的个人数据被数据控制商加工或储存,且数据控制商没有继续占有该数据的合法理由,那么,此数据就应该从系统中清除。维维亚娜·雷丁认为,网站应该能够让使用者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数据,“人们应该享有他们想要在网站上处理其数据的意愿收回权利,而不仅仅是可能性”。欧洲人的坚持,是有他们的社会基础的。据《卫报》报道,欧洲的隐私权游说团体Big Brother Watch在2013年2月发布的一项调查称,68%的英国民众对自己在网络上的隐私感到担优,其中的调查者表示“非常担忧”。

 

法国的数据保护监管者“国家信息和自由委员会”(CNIL)已加人其他欧洲机构的行列,支持欧洲的数据保护新运动。该委员会正处理着日益增长的从法国网站删除个人数据的诉求,大部分经过谈判都已经成功地被删除。CNIL总裁 Isabelle Falque-Pierrotin说:“我们受理了越来越多的有关‘被遗忘权’的投诉。2012年总共有6000宗投诉,其中有超过1000宗或多或少地与‘被遗忘权’相关。在法国,这已经是个很大的问题了,此类投诉在一年间上升了42%。”

 

谷歌公司的隐私权首席法律顾问Peter Fleischer分析说,欧洲所讨论的被遗忘权涵盖了三个不同的层面:第一个层面:“如果我在线发帖,我有权再次刪帖吗?”,这项权利似乎没有太多争议,因为大多数社交网站已经允许网民这么做了。如微信、微博、博客,我们都可以自由删除自己发布的任何信息。第二个层面涉及的是数据删除权。比如我自己发布了一张搞怪的照片,但后来感觉不好便将它刪除了,可这张照片巳经被他人转贴了,我能否要求对方或者相关的网络平台删除这张照片呢?根据欧洲提出的被遗忘权,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法律规定,当某人要求清除其个人数据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清除并且立即执行”。除非该数据的继续保留因为涉及到“表达自由”而显得是“必要的”。不过,该规定为数据清除创造了一个豁免义务,当“个人数据的处理仅用于新闻目的,或者仅出于文学艺术表达之需。”最后,Fleischer提出的请求删除的第三个层面是:“如果某人发布了关于我的帖子,我有权删除吗?”当然,这是表达自由最为关切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各州不得通过法律,限制媒体传播真实但令人尴尬的信息——比如强奸案受害者的姓名——只要该信息是合法取得。

 

欧盟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

 

一些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已经被认为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定保护的价值或利益。这一权利被归类为一种隐私主张,即使它被应用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公开的信息。它代表着‘信息的自我决定’和以控制为基础的隐私定义,并且试图将个人信息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这一权利暗示着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利。“个人决定这些信息将会怎样,并且即使‘离开其掌控’,也保持着对它的控制。”因此有学者将“被遗总权”定义为:“如果一个人不再想让他的个人信息被信息控制者加工或者存储,并且如果没有保持这些信息的合法基础,这些数据应该从他们的系统中被删除。”因此,“被遗忘权”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The Right to Erasure),这一权利对于那些网络用户控制谁能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至关重要。根据这个规定,个人数据被广义地界定为“任何与一个信息主体有关的信息”。信息主体提出要求后,网站操作者被要求“不加延迟地实施删除”,除非对数据的保存为践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所必需。

 

根据欧盟提案,在以下四种条件下,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其有关的所有信息或停止此类信息的进一步传播:(1)此类信息已没有被收集或处理的必要;(2)权利主体通过声明或行动表示不再允许其信息为实现一个或多个具体目的被收集;或被收集的信息存储期已经过期,且法律上已没有处理该信息的必要性;(3)权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反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除非对该信息的处理对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或是为了维持公共利益的正常运作所必需的,或属于信息控制者既定的官方权利范围之内,或信息收集者对于该个人信息的处理有着超越保护个人信息自由的无可抗拒的立场;(4)对于权利主体个人信息的处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改革方案)。

 

综上,“被遗忘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定保护的价值或利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数据存贮方删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联网上的、令其尴尬的照片或者其他数据信息,除非数据的保存和使用为法律规定的维持公共利益的正常运作所必需的。

 


囿于篇幅,公号推送暂不添加注释与参考文献。

详细请见《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7期。




  编辑

  刘新月  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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