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例是一个跨境并购案例,从标的本身对价来看,也不小,
30
多亿,但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确实也不大,且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实力。因为不构成重大,且大部分现金购买,如果审核压力大或者核查压力大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做成非重大,直接上个股东大会就行了。本案例中采用了
90%
现金,
10%
用小额快速,一方面减轻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虽然财大气粗,但是一下子掏几十个亿,还是压力大的。另外,通过发行股份可以做一定的股份锁定和质押安排,虽然国内也有很多是采用现金支付以后,要求交易对方去二级市场或者通过各种协议对价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后予以锁定,但是本案例中交易对方都是外国人,这个让人家理解我们那么特殊的交易模式也是有点费劲。
本方案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就是可以通过现金加小额快速的方式进行境外标的的收购,之前尚未见到过案例。同时他对并购方案设计中关于价格的调整、关于股份锁定和质押的安排都是可以作为借鉴。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0
年第
10
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上午召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一、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中,环旭电子拟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
ASDI
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8,317,462
股股份,换股交易完成后,环旭电子将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8,317,462
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0.4%
,
ASDI
将成为环旭电子的股东。如果换股交易未能按照交易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或者双方共同以书面方式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宣布或者决定,换股协议下的必要审批或备案无法取得或者完成,根据约定,交易双方将采用现金方式交易标的资产。
根据环旭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
Financière AFG S.A.S
公司
89.6%
股权的议案》,环旭电子将以现金收购标的公司
89.6%
的股权。本次交易及现金收购标的公司
89.6%
股权交易完成后,环旭电子将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100%
股权。
二、方案看点
1
、以现金购买标的资产情况
(
1
)实施前提
在
89.6%
股权的现金购买交易实施的前提下,且(
1
)标的资产交割未在
89.6%
股权的现金购买交易的交割日之后
270
日(或者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或(
2
)新股交割未在标的资产交割日之后
45
日(或者双方共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或(
3
)双方共同以书面方式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宣布或者决定,换股协议下的必要审批或备案无法取得或者完成,根据约定,交易双方可采用现金方式交易标的资产,即,
环旭电子或指定
Bidco
以现金为对价购买标的资产
。
(
2
)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定价依据
根据《换股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现金对价的计算方式为:标的资产现金对价
=46,875,000
美元
+
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利息。
同时,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因归属于双方于协议中约定的
ASDI
的责任导致新股交割无法在新股交易期限内完成,上述标的资产现金对价的计算方式为:标的资产现金对价
=46,875,000
美元。
上述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标的资产现金对价利息
=46,875,000
美元
×5%×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标的资产现金交割日(含当日)的天数
÷365
)。
2
、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交易作价
中联评估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值。
收益法评估下,在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
217,280.00
万人民币,在标的公司能够按照于评估基准日制定的经营管理计划持续经营,并实现相应收益预测的前提下,评估值为
325,075.00
万元(取整),评估增值
107,795.00
万元,增值率
49.61%
。
根据《换股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约为
32,788.13
万元。
3
、本次交易对价调整机制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两年累计实现业绩情况,标的公司交易对价在标的公司现有交易对价基础上将做相应调增或调减,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上述调增或者调减金额由标的公司主要股东
ASDI
、
SPFH
、
Arkéa
共同承担。如发生标的公司交易作价调整,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以
ASDI
所持有标的公司
10.4%
股份数在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所持有标的公司合计股份数中的占比为对应比例作相应调整,并由上市公司与
ASDI
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4
、涉及本次现金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现金交易所需资金拟由环鸿香港及
USI
(
France
)的自有资金、通过银团贷款和其他合规方式筹措。本次现金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及职工安置问题。公司不会因为本次现金交易形成新的关联关系,不会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
ASDI
持有的
FAFG
剩余
10.4%
股权。
5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其他影响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100%
股权的组成部分。
为提升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100%
股权后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效率,降低整合风险,避免标的公司管理层为实现业绩承诺推迟甚至拒绝实施整合计划,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100%
股权未设置业绩承诺,但本次交易根据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两年累计实现业绩情况设置了对价调整机制,上市公司可根据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两年累计实现业绩情况在标的公司现有交易对价基础上相应调增或调减标的公司交易对价。同时,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
Gilles Benhamou
通过其控制的
ASDI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且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
6
、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①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020
年
2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②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根据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标的公司已根据适用法律就拟出售的待售股份通知和咨询
Asteel flash France S.A.
的工会(
comité socialeté conomique
),且关于标的公司雇员的信息程序已根据适用法律完成;
根据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根据法国法律要求的交易对方内部批准;
根据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根据法国法律要求的标的公司内部批准。
(
2
)其他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1
月
9
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100%
股权出具了准予提前终止的函件,根据
Clayton Act
第
7A(b)(2)
条和
Premerger Notification Rules
第
803.10(b)
和
803.11(c)
条提前终止了反垄断审查等待期,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100%
股权已经通过美国反垄断审查。
(
3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②就环旭电子对标的资产的境外投资事项,完成中国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报告或备案手续,同时完成中国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告或备案手续;
③就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环旭电子事项,获得中国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如适用);
④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⑤其他境内外有权机构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就反垄断事项获得欧盟委员会、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同意,就投资审查事项获得法国经济和财政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批准等。
上述决策、备案或审批事宜均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决策、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该等决策、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7
、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归属
本次换股交易中,当且仅当环旭电子满足下列条件:
(
1
)在过渡期内,保持(并保证
Bidco
会保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簿记、记录和账目根据法国的适用法律和法国公认的会计准则进行;且
(
2
)在过渡期内,会(并保证
Bidco
会)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商业经营,并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的惯例保持一致,
ASDI
另行同意除外(
ASDI
不应不合理地拒绝、限制或者延迟同意)
之后在过渡期内:
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由环旭电子享有;标的公司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按标的资产占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由
ASDI
以现金方式就亏损或减少的净资产向环旭电子补偿。
8
、本次交易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
根据《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一)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5
亿元;(二)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且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
“
累计交易金额
”
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
“
累计发行的股份
”
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
“
小额快速
”
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
1
)本次交易及标的公司
89.6%
股权的现金收购合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2
)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5
亿元
(
3
)本次交易不存在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情形
①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②本次交易不存在按照
“
分道制
”
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
2018
至
2019
年度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的评价结果为
A
,不构成按照
“
分道制
”
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关于
2019
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获评结果为
B
类,不构成按照
“
分道制
”
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情形。
9
、股份锁定和质押安排
4.9.1
当且仅当换股交易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根据适用法律,
ASDI
承诺并同意不在锁定期内转让新股。
4.9.2
如果换股交易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进行实施且受制于适用法律的规定,
ASDI
应当将所有托管股份质押给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用于担保(
a
)在不同情况下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的约定:(
i
)
ASDI
和(
ii
)每一名次要股东的全部赔偿和
/
或其他补偿支付义务,以及
ASDI
的中国资本利得税义务。前提是,对赔偿托管股份的追索仅能依据现金交易
1
协议进行,且应当限于该等违约股东对应比例的赔偿托管股份以及(
b
)保证和满足
ASDI
于本协议第
4.9.7
条和现金交易
1
协议第
2.08
条所述的义务。
赔偿托管股份对应的价值额应为
8,130,169
美元减去任何已付争议数额的等额人民币,以
ASDI
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日计算的价值为准(
“
赔偿托管股份价值
”
)。税费托管股份对应的价值额应为
3,720,920
美元(
“
税费托管股份价值
”
)。净收入托管股份对应的价值额应为
6,910,475
美元(
“
净收入托管股份价值
”
)。
4.9.4
如果
ASDI
未能以现金支付并履行在不同情况下任何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到期应付的:(
1
)未偿赔偿和
/
或补偿支付义务和
/
或(
2
)
ASDI
的中国资本利得税义务,受制于锁定期,则
ASDI
承诺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尽快且有序处置环旭电子的股份,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本条款中所述的相关义务,前提是,对赔偿托管股份的追索仅能依据现金交易
1
协议进行,且应当限于该等违约股东对应比例的赔偿托管股份。
如果上述处置(向
Bidco
支付之后)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在不同情况下于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
1
)
ASDI
的赔偿和
/
或补偿支付义务和
/
或(
2
)
ASDI
的中国资本利得税义务,
ASDI
或次要股东(如适用)应当继续承担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该等剩余义务。
或者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第
4.9.4
条所述,如果
ASDI
或者次要股东(如适用)未能履行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赔偿和
/
或补偿义务,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有权直接行使赔偿托管股份的质权;或者如果
ASDI
未能履行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中国资本利得税义务,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有权直接行使税费托管股份的质权。在实现质权的情况下,
Bidco
同意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置赔偿托管股份和税费托管股份,并以实现质权的全部所得受偿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该等到期支付义务。需明确,如果该等所得超过了
ASDI
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所需到期支付的数额,该等差额应当由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向
ASDI
尽快以即时可用的美元资金(通过以下方式决定)返还。为履行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到期支付义务而实现质权的赔偿托管股份和税费托管股份价值应当根据于上交所有序处置赔偿托管股份和税费托管股份(如适用)的质权所得人民币,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实现该等质权前六十(
60
)个工作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中间价的均价,转换为美元计算。
4.9.5
赔偿托管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质押事项应当根据如下所述:
(
1
)基于
ASDI
支付的已经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由赔偿托管股份担保的任何已付争议数额的现金,环旭电子应当于登记结算公司解除一定数量的托管股份的质押,该等数量对应的价值等于该等已付争议数额的等额人民币(在许可的范围内且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明确(
x
)托管股份的价值应当以解除该等质押前一日环旭电子以人民币计价的平均交易价格计算且(
y
)该等解除机制应当适用于任何由
ASDI
以现金支付的任何已付争议数额。
(
2
)现金交易
1
交割日起十二(
12
)个月届满后,环旭电子应当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所有赔偿托管股份(除第一笔解除托管后保留赔偿托管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第一笔解除托管后保留赔偿托管股份数量(不低于零,舍去小数部分降至最近的整数)的计算公式为:(赔偿托管股份价值×
50%+
截至现金交易
1
交割日起十二(
12
)个月届满当日的未决争议数额的等额人民币)
÷
现金交易
1
交割日起十二(
12
)个月届满当日为计算日环旭电子股票以人民币计价的平均交易价格。
(
3
)现金交易
1
交割日起二十四(
24
)个月届满后,环旭电子应当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所有赔偿托管股份(除第二笔解除托管后保留赔偿托管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第二笔解除托管后保留赔偿托管股份数量(不低于零,舍去小数部分降至最近的整数)的计算公式为:截至现金交易
1
交割日起二十四(
24
)个月届满当日的未决争议数额等额人民币÷现金交易
1
交割日起二十四(
24
)个月届满当日为计算日环旭电子股票以人民币计价的平均交易价格。
(
4
)基于现金交易
1
交割日后二十四(
24
)个月届满,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关于赔偿的未决争议解决并履行后,环旭电子应当尽可能及时地于登记结算公司解除对应于已经解决未决争议数额和根据上述第(
1
)和(
2
)段落同样方式所计算的赔偿托管股份数量的质押。
但如果双方对未决争议数额有争议,则以上各项关于赔偿托管股份质押的解除需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第
11.06
条和
ASDI
赔偿资金托管协议以与解除托管现金相同的方式进行。
4.9.6
税费托管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质押应当在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i
)根据与
ASDI
相关的中国最终税项决定(包括任何
Bidco
未能进行此类收益的代扣代缴导致的相关罚款和利息),
ASDI
已经向相关税务机关全额支付等同于该等中国资本利得税的数额,以及(
ii
)于现金交易
1
交割日后的二十四(
24
)个月届满,无其他中国最终税项决定作出。
4.9.7
基于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第
2.08
条对盈利数额的最终决定:
(
1
)如果盈利数额低于
19,024,244.95
美元(该等低于
19,024,244.95
美元的盈利数额称为
“
盈利赔偿数额
”
),
ASDI
应当向
Bidco
支付的现金数额等于
ASDI
的盈利比例乘以盈利赔偿数额(
“ASDI
盈利赔偿数额
”
)。如果
ASDI
足额以现金方式支付了
ASDI
盈利赔偿数额,环旭电子应当立即完成于登记结算公司解除与净收入托管股份相关的质押。
如果
ASDI
未能足额以现金方式支付到期应付的
ASDI
盈利赔偿数额,受制于锁定期届满,
ASDI
同意,根据适用法律,其应当尽快有序处置
ASDI
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并将处置所得价款偿还其所需支付的
ASDI
盈利赔偿数额。
如果上述处置所得款项(向
Bidco
支付之后)仍然无法完全满足支付
ASDI
盈利赔偿数额,
ASDI
应当继续承担本协议第
4.9.7
条和现金交易
1
协议第
2.08
条项下的该等剩余义务。
因履行本协议第
4.9.7
条的需要,
ASDI
可以请求提前解除赔偿托管股份和税费托管股份质押,环旭电子和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应当及时地在任何情况下进行授权(不应不合理地拒不作出或者延迟作出)。
或者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第
4.9.7
条上述段落所述,如果
ASDI
未能足额支付
ASDI
盈利赔偿数额,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有权直接行使净收入托管股份的质权。在实现质权的情况下,
Bidco
同意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置净收入托管股份,并以实现质权的全部所得受偿到期的
ASDI
盈利赔偿数额。需明确,如果该等所得超过了
ASDI
所需到期支付的数额,该等差额应当由
Bidco
(环旭电子根据本协议指定)向
ASDI
尽快以即时可用的美元资金(通过以下方式决定)返还。为履行该等到期支付义务而实现质权的净收入托管股份价值应当根据于上交所有序处置净收入托管股份所得人民币,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实现该等质权前六十(
60
)个工作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中间价的均价,转换为美元计算。
如果(
i
)
Bidco
已经遵守了所有本协议中的可适用条款和条件以进行实现质权,但无法按照前述段落中的约定就净收入托管股份实现质权部分满足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支付义务,以及(
ii
)
Bidco
已经于登记结算公司解除了一定数量的质押股份,对应价值等于该等
ASDI
到期未付的等额人民币,则于向
ASDI
进行有效转移该等数量的无任何权利负担的质押股份(该等数量基于其解除质押日前一日环旭电子股票以人民币计价的平均交易价格决定)后,
ASDI
应当向
Bidco
支付与该等未付数额等额的现金。
(
2
)如果盈利数额超过
19,024,244.95
美元,环旭电子应当于根据现金交易
1
协议明确计算盈利数额后的
1
个月内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与净收入托管股份相关的解除质押手续。
4.9.8
如果上述第
4.9
条中的股份质押安排由于登记结算公司的任何规定而无法完成,则
ASDI
应当将托管股份保存于一个环旭电子批准的独立账户以满足任何根据第
4.9
条所述的现金交易
1
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该等托管股份的解除托管应当根据第
4.9.5
条所述进行。
4.9.9ASDI
对新股的转让和交易应当依据适用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定办理。
4.9.10ASDI
在换股交易中取得的环旭电子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也应遵守上述锁定和质押安排。
10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交易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9
修订)》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