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拿到工资条时
有没有朋友在想
如果社保费用可以折算成工资就好了
但这样合法吗?
一起来看案例分析解答
小唐最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市场助理,签订合同时,公司和他商量说,原先约定的工资是7000元,现在公司给他加到7500元,相当于社保费给他折算成工资,这样一方面单位可以省下一笔钱,你也可以拿到更高的收入。
公司的做法合法吗?社保费可以折算成工资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三十日内
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署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属于无效约定
。而且,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养老待遇水平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缴费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则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除了以上信息
还有这些社保相关知识
你也应该了解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参保,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如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1月2日,则1月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如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为1月30日,则1月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招录或解聘员工后,相关手续办晚了,是否会漏缴或误缴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关系以劳动关系为依据,用人单位招录或解聘员工后,在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时,只要确保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申报准确,则不会因此导致漏缴或误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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