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约同事张磊、李军下班后一起在某餐馆喝酒,其间,王平不停地劝李军喝酒,李军喝醉了,张磊、王平商量由张磊把李军送回家。张磊叫了一辆出租车把李军送回家,但到了李军家门口后,李军坚持不下车、不回家,一定要在餐馆喝酒。张磊又陪李军一起回餐馆,但回到餐馆时,餐馆已经关门了,张磊要送李军回家,李军还是不肯回家。于是,张磊就将李军留在餐馆院子里,自己准备回家。张磊此时给王平打电话,说李军还在餐馆院子里,王平表示由自己来送李军回家,于是张磊就先回家了。王平来到餐馆的时候没有找到李军,于是王平自己也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有人发现李军在餐馆院子附近冻死了。
控方:张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方:王平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控方:李佳吟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方:孙宁 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控方:谢谢主持,各位评委。同事聚会,举杯畅饮,原本应该是一场人生乐事,不料饮酒贪杯,最终却是乐极生悲。究竟谁应该为李军的死亡承担责任?控方认为,张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王平不构成犯罪。
第一,张磊具有作为的义务。面对醉酒的李军,张磊和王平商议之后,决定由张磊护送李军回家,此时李军为什么会喝醉,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当张磊主动承担起护送李军回家的义务时,那么李军的生命安全就依托于张磊的护送行为,由于张磊主动承担了这一义务,因此他就要承担起保障李军安全回家的责任,但遗憾的是,他有这样作为的义务,但是没有履行到自己的作为义务。
第二,张磊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我们都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在能力范围之内,行为人还是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成自己的义务。那么在本案中,张磊有没有尽自己的能力呢?也许大家会有所疑问,因为张磊实行了护送的行为,他护送李军回家,是李军不愿意回家。但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注意到,李军是一个不清醒、醉酒的状态的人,而张磊不是。但是张磊任由李军胡闹,又返回了喝酒现场,没有把他送回家中。在第二阶段,由于不能再喝酒了,李军不愿意离开,这个时候,张磊却放任李军一个人在院子里自行离开了。也许有人会问,张磊似乎不是擅自离开的,他为什么离开,因为他打电话给王平,因为王平说他会来,张磊才走。但是打了这个电话就说明自己没有作为义务了吗?显然不能做出这样的认定,将一个醉酒无助的人,遗留在了无人看管的院子内,是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作为义务,打电话的行为不能产生这样的结果。
第三、张磊对李军的死亡,具有主观上的过失。面对一个醉酒的人,当然他不希望他死,但是这个时候,他应该想到,对方处在极度的危险状态之下,但是他没有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因此我们认为,李军构成犯罪,王平不构成犯罪。谢谢。
辩方:谢谢主持人,大家下午好,刚才控方为我们陈述了案情,虽然掷地有声,但却忽略了几个关键信息,其实本案看似复杂,其中很简单,只需要理清三个问题,我们便能得出本案的标准的答案。
第一,本案中李军为什么醉酒?在本案当中我们看到,李军首先是因王平之约前去吃饭,又在王平的数次劝酒之下,饮入了过量的白酒,此时王平的行为,创设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正是王平的行为造成的,自然王平要对李军醉酒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究竟是谁负责送人?刚才控方告诉我们,在本案当中,应该是张磊负责送人,但是题目中告诉我们,张磊先前的确是答应了,但是之后,又和王平形成和议。要王平代替他行使送人回家的行为,在这个当中,并不像控方所说的那样,是张磊送人,而是由王平来进行送人。
第三,我们来看看,究竟本案当中,这个悲剧是如何产生的,李某是如何死亡的?李军是冻死街头,冻死街道头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有人应该去救助他,有人应该把他安全送到家,却没有送到家。那么谁来为这个行为买单,显然是王平,因为王平创设风险在先,设立风险在后,到最后有了风险,却没有把这个风险弥补,造成了李军在街头无人救助,受冻致死,这样的行为,自然应该由王平来进行买单。这正是王平约饭李军去,王平劝酒李军喝,王平不管李军亡。这其中的奥妙,这其中的因果关系,众人皆知。我们知道,在本案当中,王平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有作为义务而不行使作为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们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该罪论处。而其次,张磊在本案当中,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责任,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行为,在主观和客观都没有行为情况底下,我们又怎么能把张磊匆匆定罪呢?究其原因,张磊在本案中,只是一个好心人,帮助他人的行为,又怎么能评为一个犯罪行为?所以,我方的观点,王平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人,而本案中,张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谢谢。
控方:请问控方,当张磊决定护送李军回家时,是否负有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呢?
辩方:凡事有因才有果,我们首先知道谁设饭局才能有后面的讨论后面的问题。那么请问,这个饭局是谁来设的呢?
控方:饭局是王平设的,但设饭局行为的是犯罪行为吗?
辩方:设饭局的行为自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让人过量饮酒的行为,您认为有没有风险?
控方:对方辩友认为,劝酒就是一个制造风险的行为,我不由的想起一首古诗,劝君更进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难道诗人歌颂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吗?
辩方:我们知道,如果光谈性质,不谈剂量,这些都是毫无意义的。您说一杯酒,有没有危害,我会危害不大,那您说一瓶酒有没有危害,我觉得危害还蛮大的,在本案当中,请问,被害人李军是否醉酒了呢?
控方:被害人李军是醉酒了,但是醉酒是造成他最后死亡的直接原因吗?对方辩友,难道忽视了,他是被一个人遗弃在院子之内的吗?
辩方:我们注意到了后面遗弃的行为,但是我们先要看到,这个风险究竟是谁创立的,我们知道靠近我们的国家俄罗斯,他的男性人均寿命比女性低20年,为什么?就是他们酗酒,所以酗酒具有危险性,这点显然是毋庸置疑的。
控方:酗酒具有危险性,难道对方辩友,向我们证明要证明的是,李军是因为酗酒而死吗?题干告诉我们,他可是因为没人照看,冻死的呀。
辩方:所以我们要看谁来负责,把他送回家,请问本案当中最后是由谁把他送回家的呢?
控方: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到底谁承担了送人的义务?我刚才请教过辩方,到底张磊在同意送李军回家时,是否为自己创设了照顾他人的义务呢?
辩方:张磊如果当时把他安全送回家,自然就不会有后文的情况发生,我们也不需要讨论。我方承认,在这个时候,张磊的确有一定义务,不是完全无责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了,既然前面通过商量,可以把这种义务归到张磊头上,那么后来,通过打电话,自然也能把这种义务还给王平。那么请问,王平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义务呢?
控方:王平在本案中,不具有义务,因为题干事实明确告诉我们,同意送人的是张磊,所以因为这个同意的行为,为自己创设了作为的义务。对方辩友,请问您是如何看待,基于自己承担,可以作为义务的来源呢?
辩方:首先我方已经承认有具有部分作为义务,但是如果你方认为说只要达成合意,有商量就可以形成作为义务的接管的话,那么后面两个人是不是又通了一次电话呢?电话里王平又是怎么说的呢?
控方:我想纠正的一点是,刚刚的商量行为,并不是一个转移的行为,而是一个设立的行为,因为一开始,本身饮酒并没有创设任何作为义务,而从张磊答应送李军回家时,本案的作为义务才开始设立,所以在前一阶段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义务移转问题。
辩方:在本案当中至于有没有风险,我方已经说清楚了,把一个成年人,灌醉酒之后,当然会有安全送到家的义务,我们都知道,醉酒以后,经常会得到朋友的电话,打一个电话,回来关心一下,安全到家了没有?这不正是行使义务的一种方式吗?
控方:谢谢对方辩友认同说把醉酒人送回家是一种义务,那么我来看,本案的张磊到底有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呢?张磊有没有把李军安全送到家呢?
辩方:那么请问张磊为什么不把被害人安全送回家?
控方:那就是张磊的过失,所以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啊?
辩方:但是我们看到题干中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张磊打了一个电话,告诉王平,王平是怎么说的?王平说好的我过来,在这个过程中,王平和张磊达成合议,那么按照您方的观点,是不是意味着这样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已经把义务转移了呢?
控方:我们认为这样的情况下,义务没有转移,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实现一个人的交接过程。那么请问张磊离开的时候,王平到了没有呢?
辩方:对方告诉我们,人转移了,才是义务转移了,这个观点我不禁很好奇,请问您从哪条法律得出这样的结论呢?
控方:我们得出结论,不仅仅是依据法律,还可以依据最基本的常识。那么还是请问辩方,在张磊离开的时候,王平有没有到?
辩方:但是常识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常识告诉我们的是,我们买东西,往往是先付款,后收货,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想大部分在电影里,这样的情况,往往出现某些不法勾当的情况之下,所以正常的交易,有履行,后付钱是正常的,义务当然也是这样。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在这里张磊已经设置了义务,张磊有义务救助,是不是意味着王平之后不应该救呢?
控方:我们讨论的不是王平是不是应该救,因为我们还是要回到这个过程中,张磊在王平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就将醉酒的李军一个人留在无人照看的院子之内,那么这期间的风险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辩方:首先我们要知道,本案当中的被害人是一个成年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自然有控制自己的行为之处,在本案这种情况下,难道您要要求张磊时时刻刻每分每秒都陪在被害人身边吗?难道你要要求他像手机一样对你不离不弃,时刻陪伴着你吗?
控方:李军当然是一个成年人,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点,这时候他不是一个意志清醒的成年人,他是一个处在极度醉酒状态下的人,这个时候,他对于自己的危险状态,是没有办法实施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的,这时候,我们也许不能要求你每分每秒在,但是等王平在来了这一段时间内,难道在现场真的很难吗?
辩方:控方刚开始告诉我们,饮酒是没有风险的,饮酒是没有危害的,饮酒是不可能产品任何危险的,现在又告诉我们,醉酒完这个人就处于一个,毫无知觉,像小孩子一样的状态,我不知道控方前后的这个逻辑矛盾又如何可以解释?
控方:我们从来没有说饮酒没有风险,我们要说的是本案中引起死亡的风险,到底是饮酒造成的,还是张磊遗弃造成的?
辩方:我想请问辩方,在本案当中,您说了这么多张磊,在本案当中,王平是否应当救助他呢,是否应当找他呢?
控方:王平在现场的时候,他找了,但是为什么要让王平找人呢?如果说张磊可以把人交到王平手中,那么何必还要要求他实施一个额外的找人行为呢?
辩方:也就是说您认为王平也应该找,那王平应找未找的行为您应该如何评价呢?
控方:王平从来没有应找而未找,因为题干告诉我们,他来找了,没有找到。
辩方:所以你认为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一个醉酒的人,寒冬、深夜这样的情况下,光一句找了没找到,就可以豁免他的一切刑罚吗?
控方:那么究竟是找不到的责任更大,还是致使找不到原因的人责任更大呢?
辩方:我们说应该找而没有找的人责任更大,到最后我们再来看看预见性的问题,请问在本案中,张磊是否有预见可能性?
控方:张磊当然预见到李军有可能出现伤害的情况,应当有这种预见可能性啊。
辩方:可是王平明明答应接他了啊?
控方:但是王平到了之前,张磊就已经离开了啊。
辩方:所以说责任还是王平的。
控方:责任是张磊的。
辩方:那您如果认为责任是张磊的话,王平行为如何评价的呢?
控方:无罪啊。辩方始终说王平因为有劝酒的行为,所以他构成犯罪,但是我们要注意到,本案的危险并不是醉酒本身造成的,而是张磊遗弃造成的,所以说张磊负责。
控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要厘清本案中李军的死亡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我们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谁具有作为的义务。第二,作为的义务是否存在转移。第三,行为人是否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作为义务。
由于我方与辩方在上述三个问题上,形成了分歧,所以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第一,关于第一个义务来源的归属问题。辩方一再强调,王平在本案中有劝酒的行为,从而导致李军醉酒,使李军处于危险状态之下,但其却一直在忽略一个事实,劝酒和饮酒行为,本身并不是危险产生的最为直接的原因。而他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张磊自己承担了护送李军回家的任务,其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个义务,但是其没有安全将李军护送回家。
第二,本案是否存在义务转移的问题。辩方认为,张磊打了电话,王平同意来接人,所以义务就转移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王平到达之前,李军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他唯一可以依靠的人是张磊,张磊完全有能力留在现场,继续照顾,等待王平到来,如果王平来了之后,成立义务的转移,我们是可以认可的,但是在到来之前这种转移是万万不能认可的。
第三,行为人有没有尽责的问题。辩方一直在说,王平应该担责,张磊没有责任,但是我们要想的是,究竟是陪在现场的张磊更了解李军当时所处的状况,还是已经离开的王平更了解这种状况?究竟是在现场的张磊更有可能照顾李军,将其送回家,还是说要从远处赶来的王平更有可能实现这个义务。
对方辩友一直否认张磊的责任,而归咎于王平,我们说法律的适用,应该是对等的,我们不能一方面对于张磊的行为,无限的予以宽容,但是一方面又不断的去苛责王平,因为在本案中,无论是从作为义务的来源,还是作为履行能力来说,张磊都是优于王平的。
最后我们想说,本案是一个悲剧,李军死了,谁也不愿意看到,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去谴责张磊或者是王平,但是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莫贪杯中一时快,造成悲剧毁终身。谢谢。
辩方:谢谢主持人,刚才听完控方的争议焦点,我方认为,控方总结的很到位。但是对本案分析的却不到位,我方认为,本案当中,控方犯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对义务来源混淆不清。正如我们看球不能只看上半场不看下半场,在本案当中,控方只把中间一段张磊的行为拿出来说,却对之前王平的行为,和之后王平的行为不予评价。但是我们知道,王平请人吃饭在先,劝人喝酒在后,又答应帮人代送回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说王平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责任?
第二,辩控方只是切割本案的义务转移问题,控方给我们设计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逻辑,控方告诉我们说,本案当中,义务在答应的一刹那,双方达成合意的那一刹那,就已经转移了,就已经设立了。那么如果说按他的标准可以取得的话,那么当王平和张磊打电话的那一瞬间,是不是他们的义务又进行了一次转移呢?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又发生一次转移情况下,是否按照您方的观点,这个责任也应当由王平来承担呢?
第三,对于结果的承担认识的错误。对方告诉我们,在本案当中,他应该坚持等在现场,让张磊时时刻刻,每分每秒陪在李军周围。但是我们知道,这样的要求未免有点苛责,我们大家都吃过饭,都赴过酒宴,在这样的情况底下,您可能时时刻刻陪在另外一个人身边吗?又何况对方是成年男子,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具有清楚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不计后果的,过量加强对方的义务,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被置之于被告席上的风险?
最后,我想说的是,人生天天都是现场直播,不可以彩排。王平的一时鲁莽造成这样的后果,我相信再给王平一个机会,他绝对不会选择如此鲁莽行事。但是我们知道,逝者已逝,不管怎样分析,这样的结果注定已经造成,所以王平应当有预见,没有预见,应当有行为,而没有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中的张磊,其行为主观均没有责任,帮助人的行为也不能评价成为犯罪。话说至此,辩论至此,我想我们和控方的焦点非常明晰,也进行了详细解释,但是有一点,我相信今天辩方和控方是站在同一角度的,那就是莫贪杯。酒虽好,杯莫贪,饮酒未必真朋友,无酒也是大丈夫。谢谢。
嘉宾:黄永维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谢谢主持人,首先作为法官,我要向我们的检察官同行表示敬意,对他们良好的素质、风采和风度表示赞赏,同时,我对他们经受了那样的考验和锻炼,或者某种意义上叫折磨,表示深深的同情。
我感觉这个题出的很有水平,感觉难度比第一题似乎要大一些。问题出的比较绕,所以选手在极力地搞清楚我的立场是什么,对方的立场是什么,评委在下面听的时候,也是跟着选手在一块绕。我感觉这两组选手,表现的都很好。他们运用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分别对于张磊和王平的行为,做了一个罪与非罪的分析,对于自己坚持的立场是张磊和王平,哪个人构成犯罪,哪个人不构成犯罪,在做一个清楚的辨析。在牢牢坚守自己的立场前提下,频频攻击对方的立场,头脑清楚,口齿伶俐,反应机敏,语言准确简练,大家共同感受是法言法语不离口,诗词歌赋场场有。充分体现了新一代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我是第二次参加公诉人大赛做评委,每次参加完之后我都有种冲动,我说我是不是可以当检察官。在四中全会之后,在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下,我感觉检察官付出的劳动会更加的艰巨。当然,法官的责任可能会更重一些。我再次向我们的检察官同行,表示深深的敬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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