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文化,推动正能量、建设性的宪法功能不断发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与教学不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继续组织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增进学术交流,真实记录影响中国宪法进程的重大事件。
2024年12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202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通知”,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推荐了百余宪法事例。2024年12月2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李忠夏教授、喻文光副教授、田伟讲师、王世杰讲师等宪法学中青年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出候选事例十九件。
现将候选事例公布,并展开网络投票,诚邀您的参与!投票将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两点截止。
获得投票结果后,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将组织终评会,选出202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并于2025年1月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202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嗣后将发布详细议程,敬请关注!
2024年候选宪法事例
江苏省南通市禁止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引热议
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成为两会提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学位法》与《学前教育法》表决通过
青海上级法院在线遥控指挥庭审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迎来修订
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从事"做法事"行业被控诈骗罪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维持原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出台
有关部门加大算法滥用问题治理力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迎来修改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开通
“远洋捕捞”式违法违规异地执法引发舆论热议
备案审查工作关注涉罪人员平等保护相关问题
备案审查工作关注违法设置企业进入市场门槛问题
备案审查工作关注司法解释溯及既往规定
备案审查工作关注规范性文件设置信用惩戒措施规定
事例一:江苏省南通市禁止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引热议
今年3月26日,南通市发布《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通告》。通告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南通市殡葬改革,摒弃丧葬陋俗,倡导文明祭祀,净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央广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总工会界别委员提交了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这是该提案首次正式进入“两会时间”。提案指出,在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导致劳动者“休而不息”,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提案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来源:《重庆日报》)
事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从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典型案例共43批437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这10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兼具裁判规则意义和法治宣传价值,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供各级法院学习借鉴。有助于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法治产品”,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更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更好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法》体现了宪法中公民享有文化教育的基本权利,通过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等内容,更好维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学位法》明确了学位制度的根本原则、工作体制,系统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在过去十余年,我国学前教育快速发展,但总体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差距。为保障我国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正式表决通过之前,学前教育立法经过了20年的努力:2004年起,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持续多年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立法调研。2020年9月,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2023年8月、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分别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学前教育法》。(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教育报》)
今年5月11日,天峻县人民法院公开对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重新审理。在此期间,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当日休庭后,有律师发现此事并进行拍照取证,“十多个法警围着律师们,有法警把执法记录仪打开了,现场很混乱。”
(来源:央广网)
今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了修订,旨在适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此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了法律名称,加强了应急响应制度,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明确了公民紧急避险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等。(来源:中国人大网)
在今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将对增强全社会的宪法观念、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发挥积极的制度保障作用,也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提高依宪履职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3年8月30日凌晨,从事“做法事”行业超40年的陈某贵及其儿子陈某华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湛江市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被坡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26日,此案一审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陈某贵、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效果及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等不利后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目前,坡头区法院尚未对此案一审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
今年8月6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化名)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另据报道,2018年,徐枣枣曾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因单身遭拒绝后,徐枣枣在2019年3月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将对方告上法庭。2022年7月22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徐枣枣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其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北京妇产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并不符合上述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因此,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来源:《中国青年报》)
事例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今年9月13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资源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
(来源:人民网)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意见稿全文共九章七十七条,围绕着民营企业的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展开。意见稿第七章规定加强权益保护,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企业的名誉权、荣誉权以及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等。
(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今年11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针对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行动。该行动旨在解决算法滥用、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侵害用户权益的现象,同时防范算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专项行动要求平台提升算法透明度,公示算法原理,优化推送内容多样性,严禁操纵干预榜单炒作热点,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算法向上向善,服务保护网民合法权益。此次行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网民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这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公正的网络环境。通过专项治理,网络平台算法的应用将更加规范,用户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网络生态将持续健康发展。无独有偶,今年4月,司法部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会议上,也表示将与市场监管总局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对网络消费中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监督,特别是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来源:人民网、网易等)
事例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迎来修改
今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作出修改,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理念,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和制度机制,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计划等等。
(来源:中国人大网)
事例十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开通
12月4日,中国残联在官方网站首页开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将我国宪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集中进行展示公开。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整理公开了宪法和我国现行有效法律108部、行政法规61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82部、规范性文件1部、国际条约2部中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让残疾人更好了解自己的权利,让残疾人工作者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提供“看得见、找得着、用得上”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掌中宝”“案头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公开系统开通后,用户可以通过网址进行访问。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有关部署,系统将持续丰富优化内容,逐步整理公开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努力推动残疾人及其亲友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为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法治保障。(来源:新华网)
事例十五:“远洋捕捞”式违法违规异地执法引发舆论热议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涉企执法行为备受关注。个别地方的执法部门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违规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被称为“远洋捕捞”式执法。行政检查随意性大、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涉企执法乱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动摇着一些企业对于营商环境的信心。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
事例十六:备案审查工作关注涉罪人员平等保护相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有两起有关涉罪人员基本权利事例,引发社会关切。有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应予纠正。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属于有关保障民生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各类人员,包括曾受刑事处罚人员中具有此类情况的人员,应当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的人员;如果将涉罪有关人员排除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也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表示,该文件虽然在政府官网上,但实际上已废止。法工委与有关方面督促制定机关对该文件作出妥善处理。有的法规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从事某种职业。上述规定均有公民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应予纠正。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对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应当确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围内;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过于宽泛甚至随意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规定从业限制或者从业禁止,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综合考虑罪刑轻重、罪名种类、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关限禁措施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公平合理进行设定。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加强对涉罪人员相关问题研究论证,慎重设定终身禁业,适时考虑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来源:《法治日报》)
事例十七:备案审查工作关注违法设置企业进入市场门槛问题
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案例第3号以及今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有两起涉及违法设置企业进入市场门槛。第一起,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发主体取得重点资源开发权后,必须在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进行资源开发事宜的规定。第二起,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清理涉企法规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属于不合理、不必要措施,应当予以纠正。法工委向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及早作出修改,同时将有关政府规章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督促纠正。有关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来源:中国人大网、《法治日报》)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来源:《法治日报》)
事例十九:备案审查工作关注规范性文件设置信用惩戒措施规定
2023年,某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涉及信用惩戒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经审查,发现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的《某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国务院有关文件、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惩戒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的信用惩戒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明确依据,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某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不当限制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以及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权利,涉嫌不当减损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应予纠正。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后,认定该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2023年11月,市住房城乡建委重新制定并发布《某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了原《管理办法》。(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