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创 声 明
| 本文解读: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研究员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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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文所统计的案例均以披露日期为准,案例统计周期为2024年2月3日-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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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外汇局的1.06亿处罚!涉及FDI、ODI等多项处罚
(统计周期为2024年1月6日-2024年2月2日)
截止2024年3月1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示
2024年2月份
处罚案件共
38例
,累计罚没金额约
2780.76万元
。其中,涉及个人
22例
,累计罚没金额
806.55万元
,约占总罚没款的
30
%
。涉及企业
16
例
(含银行等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约
1974.21万元
,占总罚没款的
70%
。其中银行处罚案例
3例
,累计罚没
120.2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38例案例中,有11例处罚案例处罚日期为2024年1月,但于2024年2月披露,为避免统计误差,一并算入2024年2月处罚案例中。
此次2024年2月的处罚案例与罚没总额较1月相比,均有明显的下降,截至目前统计,2月共6例百万罚单,没有千万罚单。具体如下:
1.罚没超500万案例2例
-
山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因
非法结汇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其处
723.03万元
人民币罚款。
-
济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因
非法结汇
,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其处
511.92万元
人民币罚款。
2.涉及
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被罚
值得注意的是,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关联企业均以
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等
原因处罚。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
1、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2、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
,被给予警告,处罚款
15万元
人民币。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
1、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2、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
,给予警告,处罚款
15万元
人民币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
1、超范围经营外汇保险业务2、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3、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
,处罚款
236.46万元
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
222.96万元
人民币,罚没款合计
459.42万元
人民币。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中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到: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结汇,保险公司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报告。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十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明细情况。
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3. 2家支付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案件
2
例
,累计罚没金额
31.37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案件
3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240.53万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案件
3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9.78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案件
20
例
,累计罚没金额
783.5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案件
2
例
,累计罚没金额
526.17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案件
3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20.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处罚案件
8
例
,累计罚没金额
59.2万元
。
以下是38例具体案例展示:
★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
处罚案件
20
例
,累计罚没金额
783.51
万元
。如:
一直以来,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一直是个人外汇处罚的重灾区,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或团体以任何形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网络炒汇。同时,私自、变相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者,而且交易过程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因此,追溯整个非法交易链条并对所有参与者进行处罚可能具有较高的难度。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重视。
2024年2月,
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
案例均为个人,暂未公示企业,以下是案例详情:
★非法结汇。
处罚案件
2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234.95
万元。
2024年2月,外汇局对“非法结汇”的处罚有2例,且均来自山东,均为企业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有真实交易基础,符合真实自用原则,否则即可构成非法结汇。
山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因
非法结汇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其处
723.03万元
人民币罚款。
济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因
非法结汇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其处
511.92万元
人民币罚款。
什么是非法结汇?
非法结汇,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同,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在现实商业中,结汇人通常是经过地下钱庄,进行私下交易,钱庄在此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率。
非法结汇除了罚款,还有哪些风险?
正常结汇,一般来自于贸易款、服务款、投资款。而贸易和服务在办理正规结汇时,需要银行批复。银行又大多以公司名义为企业开设外汇账户的。所以,对于非法结汇的人而言,不走公账,不纳税是他们的主要“诉求”之一。境外大额资金汇入个人账户,不纳税不主动缴税,成为目前税务局在严查的对象。大家需严格对待。
★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等
。
处罚案件
7
例
,累计罚没金额
59.2
万元
。如:
涉及案例均为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协同禾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同禾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三家企业有着股权关联关系,具体如下
此次三家企业因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同时被罚。
★
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
处罚案件
3
例
,累计罚没金额
135.09
万元
。如:
2024-01-3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因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违反了:1.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
481.1元
,并处罚款
230000元
。
2024-02-2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因
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
3048元
人民币,并处
45万元
人民币罚款
。
2024-02-26,
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因
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对其没收违法所得
17539.13元
、罚款
65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