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2]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3页。
[3]参见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因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此处仲裁裁决对行为义务的规定界定为明确标准、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该规定将对行为履行的描述限定于一定的基本框架之内而非要求机械性细化,符合行为的特点。
[5]目前在司法实务操作中,执行法官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所采取的办法通常有:驳回执行申请、将判决书退回审判庭并要求补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
[6]周立平:《试论民事行为执行的难点及对策》,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
[7]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8]赖来焜:《强制执行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46页。
[9]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8页。
[10]《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1]此处笔者的研究不同于《台湾强制执行法》第130条所规定的对意思表示的执行。
[12]杨荣馨:《强制执行立法的探索与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
[13]赖来焜:《强制执行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54页。
[14]有观点认为,不能命债务人自行除去障碍物,或以债务人之费用将该障碍物除去之,债权人得另行诉请法院判决取得除去该障碍物之执行名义后,方可声请执行法院除去之。参见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55年法律座谈会民事执行类77号、78号。
[15]耿云卿:《实用强制执行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03页。
[16]“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法典明确规定替代执行的实施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则没有这种限制”,参见赵晋山:《行为请求权强制执行研究》,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我国的相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3条。
[17]有观点认为,若授权债权人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债权人则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司法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债权人充分的处分权。参见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9页。
[18]参见《民诉法解释》第504条的规定。
[19]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87条第1款的规定。
[20]参见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7条的规定。
[21]笔者在此处所谈的间接执行措施不包括说服教育、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参见葛云松:《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及其强制执行》,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23]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9条规定,……。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并得因债权人之声请,以债务人之费用,除去其行为之结果。
[24]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0条之二的规定。
[25]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6]赖来焜:《强制执行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39页。
[27]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台北三民书局有限责任公司1979年版,第516页。
[28]我国的相关规定参见《民诉法解释》第5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刑法》第313条、第314条。法域外的类似规定,可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0条第1款、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8条、第129条。
[29]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25页。
[30]耿云卿:《实用强制执行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03页。
[31]韩杰、王丽:《不作为请求权案件执行中应把握的问题》,载《江苏经济报》2014年8月6日第B3版。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
[33]曹志勋:《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
[34]参见《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的规定。
[35]廖中洪、何平:《不作为请求权“潜脱”执行问题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36]我国相关规定参见《民诉法解释》第521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还可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