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融资圈、国际税的大事件,当属开曼群岛(“
开曼
”)的《2018 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
开曼经济实质法
”)及《地理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第1版)》(“
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
”,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为“
开曼经济实质法及指引
”)。
为解除欧盟和OECD对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担忧,并为推动OECD全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OECD’s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Project)的实施,开曼立法议会通过了开曼经济实质法。该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刊宪,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同日生效的还有开曼《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指明日期)规则》。
为进一步理解开曼经济实质法的范围及遵守要求,开曼进一步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了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以及《2019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附件修订)规则》。其中要求
,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相关主体,应当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对于在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注册成立的相关主体,应当自开展相关活动时就符合经济实质测试。
本文整理了近期不错的几篇篇文章,供读者参
考,详见各文章链接,本文仅引用主要观点,侵删。
首推
德勤的《
【前线快评】“天堂”还是“地狱”?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开曼群岛/BVI经济实质法?
》
主要观点是:
相关司法管辖区经济实质法从立法到实施仍存有许多的不确定性,施行细则亦在不断的调整,如果仅凭现有立法与“指南”的条文轻率的做出判断,未必是明智的选择。
您需要根据您的情况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1)如您相信您的公司基本符合“纯粹控股公司”条件,请与您的公司注册服务商联系,以确保您的公司可以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
(2)如您的公司可能从事了一些其它业务活动,您应当尽快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以判断这些业务是否会落入“相关活动”的范畴从而导致您的公司必须满足相应经济实质要求;
(3)如您的公司从事了“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您应当立即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对策,以确保在7月1日前将该业务剥离,或者采取其它应对措施(如申请另一税收管辖区居民);
(4)如您的公司是2019年1月以后成立的新主体,您应当马上联系专业机构审视该公司已经或正在开展的业务活动,以判断如何在第一次申报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证明您的公司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其次推荐
中伦律师事务所的《
开曼经济实质法撼动了离岸架构吗?
》,从律师角度理解该问题可以提供不错的法律参考。
主要观点是:
离岸法域的经济实质法之施行带来的结果并不悲观。开曼、BVI等法域将从极轻规管的法域变为合规略显繁重的法域;经济实质法会使一些集团控股架构从税务角度进行重新规划;如果开曼2019年年底出台的细则比目前的法律更严格,部分离岸业务(如基金业务)可能会考虑向香港或新加坡等法域迁徙,但是这些都需要非常复杂的规划,不会是近期内很快就能看到发生的。
首先
,
典型的投资基金架构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
, 原因是开曼投资基金、大部分开曼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基金下设的一系列开曼SPV工具并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其次
,
纯粹的持股公司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
,原因是 “纯控股主体”目前仅需要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可以通过委聘当地注册代理的方式来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而每个开曼公司注册时都已经委聘了当地注册代理,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实质的合规服务。
所以,红筹架构中的纯夹层公司或者投资者使用的纯投资持股的开曼SPV并不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重大冲击。
再次
,
信托业务并没有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
,原因是目前信托业务不构成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九类“相关活动”,无需担忧经济实质的问题。
最后
,
红筹架构里最上层的持股公司(拟上市主体)有可能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这类公司在IPO之前通常有大量的融资活动,而且其作为整个集团架构里最上层结构,控制着集团公司的核心管理,有可能落入“融资”和“总部业务”范畴,需要对每个公司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是推荐普华永道的《
【TP知·道】低税地区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影响与应对
》以及《
【洞察】实质性活动要求VS有害税收实践
》
主要观点是:
1、目前已立法的低税地区包括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和马恩岛,但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部分企业可能选择静观其变,并期盼有更详细的遵循标准出台。
对于此,
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后续发展,同时,企业应注意低税地区的法规落地及执行时间的不同,权衡时间成本和相应的税务风险,确保后续有足够时间应对实质性活动的要求。
此外,
虽然开曼及BVI等低税地区的法规对于控股公司的实质性活动要求相对较低,但仍要求控股公司须具备合适的人员和营业场所。
然而,如何定义”合适”与“足够”,也期待后续可有更多的标准或操作认定出台。
2、对于低税地区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各项应对,除须考虑各国家地区的本地税、国际税、集团控股架构的设计与调整步骤外,针对调整后各集团公司的运营流程、功能风险定位、转让定价利润、无形资产重新配置与价值链整体安排,皆须进行整体搭配与规划,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关于开曼的相关政策细则可参考《
【安永税务】开曼群岛发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案施行细则
》,介绍的比较详细。
安永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