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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作曲、编曲、演唱和公司中,一首歌版权怎么算?

知乎日报  · 公众号  · 问答  · 2016-10-22 18:16

正文

作曲者、编曲者、演唱者和出版公司对于一首歌曲的版权怎么算?

比如,美雪阿姨新写一首歌 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濑尾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 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 和 B 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

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成为歌曲 C,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 C 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 和 B 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

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 / 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 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

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 C 重新填词成歌曲 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

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 D 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 D 的版权怎么算?


知友|方皛

先来一张所提问题的作品衍生过程图:

鉴于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美雪阿姨和濑尾一三虽是日本人,作品可能不在中国发表,但他们依然可以依据中国法律获得国民待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不考虑美雪阿姨等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过期的前提下,题主所提问题所涉法律可以如此回答。

问题 1:
1)美雪阿姨对作品 A 享有著作权(准确地说是对词和曲,词和曲是独立的作品)。(著作权法第 2 条)
2)濑尾一三的编曲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但濑尾一三对录制品 B 享有录制者邻接权
3)濑尾一三在录制前应该获得美雪阿姨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1 款)

问题 2:
1) 乙君的编曲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但对改编词作品享有著作权。(可以参阅,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
2)乙君在翻译词前,应该获得美雪阿姨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乙并非是翻译,而是完全重新独立填词,无需经许可,也无需支付酬报,乙君可以对其填词获得独立著作权。(可以参考,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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