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眼下的中国事务从不同方面进行法律上的活跃讨论,这对德国的公众法律观念而言将是一件值得纪念的事情。首先这是帝国政府对帝国议会和帝国军队表示的国家法上的态度,这一态度在报纸上,也在学术界代表人士的圈子中,获得了深入研究。尽管在其中并未涌现太多的新观点,但这次讨论还是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这种意义就在于,德意志民族在面临今后可能遭遇的危机时,不仅要求有正确的政治行动,而且还要求对这种行动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样有意义的是,三个大洲的文明政权与古老的东方帝国之间的争斗的国际法性质这一问题成为公开讨论的对象。为避免获得战争这一称呼因而此次征战须采取的方式、中国对西方有关公使和外国人权利观念的严重侵犯过程、未来中国事务的安排等都借此机会得到了法律上的反复研究。对亚洲人践踏国际法行径的愤慨是很正常的,而且甚至从大学讲台上看来这种违法行为也是可以被确认的,这将导致这个国家的自取灭亡。我们的军队也被媒体期待在同他们的残酷敌人战斗时遵守国际法,并且即便在激愤之中也不要从事报复行动。
在德国将军为了接收对集结在中国海岸的联合武装力量的最髙指挥权,从而在登陆的那些日子里,将以下问题讨论清楚是值得的——在那里已经发生的那些进程在多大程度上应置于国际法的评论下。通过广受承认的法律规则而作出评论,在眼下的情形中是可能的,这一点是不会遇到丝毫怀疑的。这里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些政权对中国采取的行动究竟属于哪种类型,是战争还是干预?该问题在讨论时一般被视作法律问题。实际上,如果人们想辨别一国针对另一国武装行动的不同种类,就必须引用国际法文献来作参考,否则就无法实现对这个主题的深人研究。
不过人们在这点上还处于一种严重错误之中。国与国之间的敌对确实受到了国际法上的限制,但这种敌对究其本质首先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在已受教化的国际法秩序中,战争确实可以成为敌对国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但除此之外,战争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性的、不受法律规则支配的国家行为。一国针对另一国武装斗争的所有形式首先具有的是事实性(faktische Natur);为此要对每种形式进行精确的定义并详加区分,这也是很难做到的;政治关系的灵活性特征阻止了对其进行牢靠的、明确的、互相限制的概念上建构的努力,而这种努力正是为法学家们习惯上所要求的。
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总览一下国与国之间各种敌对关系或者说不友好关系的种类,并考察它们呈现出的相应政治意义。
国家间冲突的最重要且最易理解的方式是战争。它是国家为了追求或保护其利益而发动的武装行动,与此相伴随的是国家间所有友好关系的解除。区别于战争的武装进攻的另一种形式,并不像前者那样追求一切可能的利益,而只是为着满足被严格限定的目的,并且敌对国之间的和平关系并非完全终止。因此公使往来依然可以维持,因为和平时期制定的条约在原则上既未遭破坏也未中止。敌对状态(der feindliche Zustand)在这里是由进攻行动的直接目的限制着的,而一场战争的最终目的却完全不可能旋即确定下来,而毋宁是在战争过程中根据战争所取得的成就而逐渐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