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包括政策目标、用户执行范围及电价、发用电分时电价与市场交易衔接等内容。该政策旨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主要政策亮点包括短时间内调整分时电价、调整高峰时段、设立尖峰电价灵活启动机制以及全面的调整范围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策亮点
包括距离上次调整时间短、高峰时段调整、尖峰电价灵活启动机制以及全面覆盖各种用户等。
关键观点2: 政策目标
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
关键观点3: 用户执行范围及电价
包括工商业用户、电采暖用户、充换电设施用户、市政路灯用户和不适宜错峰的用户等,并详细说明了各类用户的执行范围和电价标准。
关键观点4: 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与浮动规则
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平时段和低谷时段,并详细说明了浮动的比例和规则。
关键观点5: 其他重要事项
包括鼓励工商业用户降低用电成本、根据系统变化适时调整政策、加快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等内容。
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5〕11号
(一)吉林本次分时电价调整距离上一次调整
仅间隔4个月
,是我国目前时间间隔最短的一次分时电价调整。
(二)相比上次调整,两个高峰时段分别向早、晚迁移,
午间谷段增加
两小时。
(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不再按固定的月份与时段执行,设立
尖峰电价灵活启动机制
。
(四)本次分时电价
调整范围覆盖全面
,包括工商业、电采暖、充换电设施、市政路灯等用户,并对不适宜错峰的用户进行了清晰界定。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实现用户侧与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联动。根据当前我省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和用电负荷特征,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用户
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其中: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
(二)
电采暖用户
工商业电采暖用户采暖期用电(含蓄热式电采暖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形式电采暖用户),高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低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用电,平时段电价0.425元/千瓦时,高峰时段电价0.57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0.325元/千瓦时。2025年度采暖期起,执行固定价格0.425元/千瓦时,可选择申请执行分时电价,在采暖期每月15日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或由分时电价变更为固定价格,次月1日起执行。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蓄热式电采暖用户,在居民合表价的基础上执行分时电价政策,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合表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
(三)
充换电设施用户
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含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其他工商业用户场所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分时电价按照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
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含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分时电价。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平时段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高峰时段电价在居民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提高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在居民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5元/千瓦时。
(四)
市政路灯用户
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受容量限制),分时电价按照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
(五)
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
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不包括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的修理厂、印刷厂等利用主体资产对外营业用电)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分时电价政策要与市场交易规则做好衔接,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以前,发、用电企业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申报分时段电量电价,原则上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售电公司与用户按分时电价政策签订电力销售合同。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以后,分时电价按有关政策及规则执行。
(一)峰谷时段划分
执行分时电价用户峰谷时段统一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