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江门市民有这种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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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每年按最低档次缴费,
现在,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如果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两者之间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该如何衔接?
今天小编为大家解答各种疑惑!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规定转移衔接。这一办法的执行解决了职工与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
《暂行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规定,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同时,并确定了办理时限,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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