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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交叉讯问,距离我们有多远?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4 00:02

正文


文 · 王聪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交叉询问通过离席询问及论辩,突出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充分质证了证人证言,最大限度地还原了事实真相。在我国现今的刑事案件庭审中,除被告人出席法庭接受公诉人的讯问之外,言词证据多以书面证言的形式出现,这往往使得被告无法当庭与证人对质。可借鉴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促使庭审真正实质化。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的含义及重要意义


传闻证据是对证明手段的一种排除,而非对事实的排除,其有三个特点:1.由陈述者本人作出;2.程序上要求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3.该陈述被用来证明事实真相。传闻证据有两种形式:1.证人在法庭上陈述非亲身经历的事实;2.证人未到庭仅提供的书面证言。由于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存在偏差和错误的风险,道听途说的信息往往并不那么准确,故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主要有三点:1.它将证人置于良心宣誓、伪证罪风险及有效的对质之下,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2.它保障了被告人的质证权;3.它是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查明真相的客观需要。传闻证据规则在保障证言的真实性和被告人完整的质证权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也是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国家长盛不衰的原因.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


我国大陆地区并未直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在
证人出庭方面,则出现以下情况:


 1.对证人的出庭设置了过多的前置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须同时满足“对其证言有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三个要件,在实务操作上仍然以法官判断为裁量,过多的规定反而让法官无所适从,出现了“既期盼证人出庭作证,又苛刻限制证人出庭”的局面,且出庭作证人员的范围局限在证人和鉴定人,没有将被害人这一“重要证人”和勘验、检查人囊括其中。


 2.交叉询问的规定过于简单。

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真正的交叉询问规则,法律上也仅仅构建起了交叉询问的基本模式,未设证人宣誓环节,也未区分证人类型,且对诱导性询问这一有效的证伪性询问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态度。


 3.审判模式中职权主义相当明显。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发问”,“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可以制止”,控辩双方的对抗和法官的能动之间尚未形成清晰的界线,控辩双方对庭审的主导作用和对证据的质证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4. 证人的特权保护不够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款免予了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到庭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书面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特权等并未列入其中,特权的范围含糊而有限。


三、未来法律修改的方向


针对上述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传闻证据规则本身的完善


1.确立传闻证据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拓宽出庭作证人员的外延,将被害人及勘验、检查人纳入其中,也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传闻证据为最佳证据,那么法官可以裁量予以采纳,不能机械的适用传闻证据规则,让本应呈现真相的传闻证据规则反而阻碍了真相。


2. 构建交叉询问的基本模式。应区分控方证人与辩方证人,先由控方先传唤证人,证人到庭后进行宣誓,由传唤证人一方先进行询问,之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确立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模式。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允许反询问以及主询问中不利于己方证人的诱导性询问。

 


3. 明确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和法官主动调查的界限。
法官应保障双方询问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不得打断控辩双方的询问,交叉询问阶段法官的地位必须中立,当然,可以对当事人无端纠缠拖延诉讼的行为予以制止。在交叉询问结束之后,法官方能询问证人。如果法官基于调查案情所传唤的证人系用来证明被告有罪,那么应由控方先予询问,如果系用来证明被告罪轻或无罪,应由辩方先予询问。

 

4. 增设证人特权和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应当规定除共同犯罪情形之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具有免除作证的义务。同时,引入律师—委托人特权,医生—病人等特权,这也是建设社会信赖体系的客观需要。


另外,在制度上我们必须给证人创造一个有利于作证的优良环境。就案件来说,对证人的保护范围不能止于其近亲属,应当扩大至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如证人的恋人、律师等,尽可能的免除证人后顾之忧。


(二)配套制度的完善


传闻证据规则并非万能,它极其被控辩双方的反复询问和大量的证人出庭拖入无边无际的诉讼当中,形成“诉累”。传闻证据的确立必须在考量全局的基础上,与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使刑事诉讼有效顺利的进行。


1.进一步扩大被告人认罪的从宽处罚幅度。如果被告人认罪,那么我们可以加大对其处罚的减轻力度,鼓励被告人认罪,节省司法资源,且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设置庭前证据开示程序。为了理清诉讼争点,保证庭审的有序进行,防止证据“突袭”,必须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让控辩双方对对方所持有的证人、书证、物证等证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在理顺的证据之下,以便庭审可以直接进入主题,保障诉讼效率。


3.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仅凭被告人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对其进行援助。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依然有限,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当规定庭审时除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外,必须保障有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以律师的介入来实现被告人的质证权。


四、结语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已进入以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的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也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它要求证据须在法庭上充分的展示,所以我们必须尽快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确保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以便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传闻证据规则保障了被告的质证权,客观上对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在收集及审查证据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传闻证据规则的优点不言自明,当然,缺点也显而易见,所以我们的改革必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同时要立足于现状,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和其他证据规则,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刑事案件的证人也会走上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我们离席即可论辩,从而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原题为 “离席论辩,距离我们还有多远——论传闻证据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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