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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
可见,今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设施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
的程序和标准,我部起草了《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杨龙、王鹏远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17、66556427、66556428(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8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海洋局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厅(室)。
附件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