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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周刚志:中国血缘统治的危机与影响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2 08: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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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政治中的“血缘文化”及其现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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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刚志,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责编: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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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血缘文化为内容的宗法统治,曾经是中国历代帝国的统治方式。北方游牧族群南侵之后建立元、清两代王朝,“族群”这一泛血缘组织成为政治体制中更为重要的因素。孙中山等革命党人试图以“民族”取代传统“族群”作为建立民主国家的基础,但是其政党的政治组织能力却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从长远看,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传统宗法政治与族群政治,终究需要为以“宪法认同”、“法律认同”为基础的现代民主代议政治所取代。但是,以“拟制血亲关系”为内容的“泛血缘文化”,依然会是中国塑造“民族国家”的文化基础。


关键词:血缘文化;国家认同;宗法政治;族群政治;民族国家


自近代以后,“自由主义”曾经是中国某些政治文化精英的价值理想——“自由主义最根本的理念,是将人理解为自由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并愿意在一起进行公平的社会合作,从而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和足够的社会资源,去好好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美好人生。”可以说,“个人权利”、“自由市场”与“普选民主”,乃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向全球输出的文化观念之三大核心内容。然则,此种源于基督教新教伦理的自由理念,原本要求个人在脱离教会约束之后直接对上帝负责,并将此种政治自由局限在新教教徒内部。但是,当今时代的欧美自由主义理念却在脱离其原有的宗教基础之后,已经演变为个人利益之永无止境的法律诉求——“17世纪在美洲的马萨诸塞殖民地首先把选举权局限在完全具有教会成员资格的人中间,后来扩大到具有一定财产资格的人身上。如今那种没有任何道德资格和财产资格限制的普选制,正在使欧洲和北美选举越来越多地被那些从来不纳税、依赖国家福利生存的懒惰、诡诈的人的影响和操纵,西方文明的衰落就在于违背圣经和圣约的所谓的自由化和多元化。”因而,号称具有“普世价值”的自由主义理念在当今欧美诸国,对内能否克服其“潮涨潮落”的区域分离主义运动(如英国的“苏格兰独立运动”,加拿大的“魁北克独立运动”),对外能否融汇多元化的、甚至价值观截然对立的移民文化,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更遑论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现代政治文化之普世价值标准!

实际上,迄今为止,在诸多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族群”或者以共同信仰为纽带的“教会”等社会组织,而非公民个人,才是影响甚至决定一国政治决策与市场体系的基本单位。这是一个毋庸讳言的现实。对于这些貌似“前现代”的政治问题,西方思想界提供的理想方案,当然通过引入“自由主义”理念去消解“种族主义”、“家族主义”与狭隘的“教派主义”。在这个“理想方案”中,“自由主义”与“现代化”实现了完美的统一,“市场经济”与“普选民主”必然可以和谐共处。然则,如美国华裔学者、耶鲁大学法学院蔡美儿教授所言:“在非西方世界中,市场和民主的全球扩展是集体仇恨和种族暴乱的一个首要的、使之恶化的原因。在世界上存在主导市场的少数族群的许多社会里,市场和民主并非相得益彰。”相对于欧美国家,中国移民融合实际上已经经历了更为漫长的历史,形成了与西方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族群融合策略迥然不同的族群融合模式。李济先生早就指出:早在公元前一千多年,中国人已经处在一个“熔炉”之中;中国历史上的四次大迁徙,即公元前12世纪的商周时期,公元前5世纪的战国时期,公元4世纪的永嘉迁移和公元12世纪的靖康迁移。“每一次迁徙都导致了不同氏族、部落和民族之间杂交进程的加剧。”因此,相对于欧美国家以“自由主义”理念消解族群矛盾的政治文化,中国传统政治中一直以“血缘文化”及衍生的“泛血缘文化”为纽带,融汇不同族群,并在促进“大华夏民族”形成的进程中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当然,此种政治文化能否适应现代国家的治理需要,较之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文化而言,更能遏制乃至消弭少数族群或者巨头企业主导市场可能带来的集体仇恨与种族暴乱?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时代课题。


一、“封建体制”与“郡县体制”:中国古代政治中血缘文化之流变

(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征

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家族”或者“宗族”不是现代社会中的普通社会组织,而是自先秦时期开始、一直到清朝覆亡的两千多年历史中,一直在支配着历代王朝建立政权、治理国家的、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所以,中国历史学家冯尔康先生认为:“宗法制度及其观念,与等级观念及其观念,是贯穿全部中国历史的两大制度及观念”;“宗族是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最普遍的社会组织,拥有的民众之广泛为其他任何社会群体所不能比拟”。宗族以“祖先崇拜”为精神纽带,设立家庙并组织祭祀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它接近于欧洲的教会组织。但是,各个宗族祭祀的祖先各不相同,基督教会或天主教会只崇拜一个唯一的神即上帝耶和华。这是他们的区别之所在。另一方面,宗族还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提供储备人才。各级政权组织、尤其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职务出缺时,宗族身份是中国等传统宗法国家最为重要的任职条件之一。

管东贵教授认为:“在秦汉封建与郡县由消长到统合的这段历史中,‘血缘’因素一直在社会深处发生作用。历史的发展大势是政治渐渐脱离跟血缘的关系。但由于社会上一直没有发展出另一种东西来替代血源作为政治最可靠的依恃力,而政治上没有血缘作为依恃力,政权就会有安全问题,依恃它又会有‘后属疏远’的问题,因此,血缘成了政治上既不可缺又不可取的东西。这种取舍两难的情形我称它为‘血缘情结’。”古代中国幅员辽阔,没有发达的现代政党制度可以依恃,宗族组织遂成为拱卫皇权的重要组织体系。如果某一王朝的政权合法性得到公认,继承人的血统成为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中国古典名著《三国演义》中“尊刘贬曹”、“汉贼不两立”的观念,体现了中国传统政治中影响深远、根深蒂固的“忠义文化”、“血缘文化”。隋唐以后,随着科举制的兴起,以儒学“忠孝之道”为精神纽带的官僚阶层兴起,但是以“血缘文化”为精神纽带的宗族组织始终存在。尤其是有关皇位继承等政权要务,继承人具有皇族血统、获得皇族支持,是皇位继承正当性之最为重要的条件。而在“皇权不下县”的广袤乡村地区,宗族长老、地方绅士是县衙平息地方纠纷的重要依托,宗法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地方治理的重要基础。

(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变迁

因血缘关系及宗法组织的狭隘性与局限性,中国先秦时期已经形成了“宗法拟制”的建国方略,奉行“家国同构”的统治方式。陈晓枫教授认为:“宗法拟制”的建国方略,主要是指:在战争结束后,取得战争胜利的部族按照本族宗法法则,通过盟誓确定统治区域内之所有部族,尊战胜者为宗主和确定自身卑属服顺的宗法等级,战败的部族及其他臣服的部族,沦降为胜利者的卑属部族。“宗法拟制”的建国方式并未弱化中国传统政治中的“血缘文化”;相反,非皇族的政治势力通过“政治联姻”或者“血亲拟制”的方式被纳入“泛血缘关系”当中,适应了“家国同构”的统治方式。自先秦以来,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家国同构”统治方式一共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第一个阶段是先秦时期,周代建立的“分封制”属于最为典型的宗法统治模式。《史记》记载,周初封国七十一个,姬姓五十五个。姬姓周族或者被任命为王国贵族留守西土,开拓王畿地区,或者随同分封贵族离开西土,成为新建诸侯国的统治基础。第二个阶段是秦汉两晋直到明清时期,“郡县制”逐渐取代“封建制”。从表面上看,政体中的血缘文化开始弱化,但是皇位继承人的血缘关系仍然是政权合法性问题之最为重要的标准。汉高帝十二年,约公元前195年,汉高祖刘邦与诸侯刑白马为盟:“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白马之盟”是皇帝与贵族之间的政治契约,在这一方面与1215年《英国大宪章》颇为接近。但是,有学者认为,盟誓约信所反映的政治关系主要是一种霸业政治关系,其中反映的人际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兄弟关系。由此而言,即便在王朝建立之初,皇帝与各诸侯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汉代以后逐渐形成“封建制”与“郡县制”并存的政治格局,“血缘文化”依托于儒家学说得以顽固地保留。不过,在东晋时期,曾经出现过一百多年的“门阀政治”时期——皇帝与各大政治家族共同执掌政权。“当轴士族控制皇权,操纵权柄,在一定时期内其统治居然比较稳定,朝廷政变极少出现。”“门阀政治”取代皇帝家族的“宗法统治”,乃是皇权衰微时期的特殊“宗法体制”。唐宋以后,“科举制”取代传统的“荐举制”,在某种程度上符合“机会均等原则”,有利于遏制“门阀政治”的形成,且便于“郡县制”的实行,“血缘文化”由此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但是,“师生”、“同乡”等“拟制血缘群体”却由此兴起,恰恰说明了血缘文化的顽强生命力。这一时期,北方游牧族群不断南侵,并先后建立元、清两代少数族群的政权。在这一时期,“宗族”的国家政治功能在相当程度上被弱化;更为宽泛意义上的“拟制血缘组织”即“族群”,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的核心要素。清朝时期,满清贵族的政治特权公然存在,满族等“族群”的“泛血缘群体”与爱新觉罗家族等“宗族”的“血缘群体”相互为用,构成了维系满清王朝的政治基础。少数族群与爱新觉罗宗族在“血亲拟制”上的局限性,使他们在清末所谓“立宪运动”中无法真正吸纳汉族等其他族群的政治精英,这是清朝政权覆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宗法政治”与“族群政治”:中国近代政治中血缘文化之转型

(一)血缘文化与晚清王朝的合法性危机

如前文所述,清朝本属满族等少数族群建立的政权,其治国体制因满族与汉族的血统差异,而在“宗法拟制”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不足。1840年中英战争以后,尤其是1894年中日战争之后,其合法性危机日益加剧。1898年,康有为即上奏,要求“立裁满汉之名,行同民之实。”但是,此种言论显然触动了满清贵族的既得利益——满人入关之后,于政治、经济乃至于司法及职务晋升等方面均享有特权。不过,当时满大臣中的有识之士也已经意识到,传统的“宗法政治”、“族群政治”都不以适应应对危难时局之需要。譬如,载泽在密折中提出:“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然则,1911年5月,清廷成立的第一任责任内阁中,13名国务大臣中仅有4名汉族官员,8名满族官员,其中皇族还占了5名;汉人地方官员的权力被削减了很多。可见,清廷囿于所谓“满汉之防”,试图借立宪之际巩固满族的“族群权力”而排斥其他族群,无疑是授“排满革命”论以口实,削弱其政治系统的整合能力,最终也使其“立宪”运动丧失了公信力。清朝政府既然无法快速建立公正、权威、有效的司法系统以强化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也不愿迅速接纳包括议会等形式的现代民主议决机制之建立,于是其统治秩序之维续,乃不得不事事依赖军队的暴力镇压。权力中枢系统对于军队的控制能力,遂成为决定其政权能否存续的唯一因素。众所周知,清朝的军队建制最初由八旗兵发展而来,是满族军政合一的一种军事体制,后来又编入蒙古八旗和汉八旗。清朝建立后,绿营兵一度在“平三藩”战争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镇压太平军起义的过程中,曾国藩的湘军和李鸿章的淮军逐渐成长起来。此时,清王朝对于军队的实际控制能力已经被严重削弱。在1894年的“甲午战争”中,新兴的所谓“北洋水师”亦惨遭失败,清朝政府任用袁世凯编练新军。1903年,清政府在北京设立练兵处,作为招募与训练新军的中央机构;1904年,清廷决定改革兵制,将新军建成三十六镇,归练兵处管理;1906年兵部和练兵处合并为陆军部,由满族人铁良担任陆军部尚书;1910年清廷设立海军处,1911年设立军谘府,由醇亲王的两个弟弟即载勋、载涛负责。尽管如此,袁世凯依然在编练新军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以他为核心的政治军事集团。与此同时,晚清政府所派遣的留学生,特别是留日学生,在留学时期受到“排满”的宣传,在回国后加入新军,成为日后“辛亥革命”中的骨干力量。这说明,当一个政权陷入极度腐败无能的状态时,它对于军队等武装力量的控制能力亦会日趋式微,并为日后的军事叛乱、割据战争埋下危险的“隐患”。袁世凯本身不过是清末众多军事集团中实力最为雄厚的一个军事集团之首领,而且其团体内部亦存在诸多派系。但是,袁世凯并无袁氏宗族势力之支持,他窃取民国政权之后,试图重新建立皇帝制,自然走向覆亡之路。此后,中国再无一个家族有足够的政治实力足以重建传统宗法体制及复辟传统皇帝制。

(二)血缘文化与民国政体的合法性重构

日本学者秋泽修二曾经在《中国社会构成》一书中指出:“中国的专制国家,尤其是在秦汉以后,不具备像日本那样的牢固的血缘民族统一的基础。从这一点来说,中国专制的国家,在现实上,并不是一个大家族。”“多多少少孤立的、分散的农村共同体的关系占统治地位,与此密切相关的父家长制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这种关系,也即全社会的所谓原子论的无机的关系,成为中国的专制必然建立起来的基础。”清末立宪最终失败,而民国立宪又未竟全功,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是因为政治家的野心所致,而实际上也说明了新型民主共和体制之构建并非当然的“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其艰难曲折的过程,亦体现了在传统社会经济体制中构建民主代议政体的极度艰难。进而言之,中国传统政治中,国家与社会的“疏离”,政府与人民的“疏远”,不仅是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更是传统宗法政制与现代民主代议政制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实际上,其时国民党政治领袖蒋介石等人,其维系政治体制运作的方式,仍然不得不依赖所谓“黄埔系”、“江浙系”等“拟制血亲组织”。国民党党内、军队内部派系林立,如所谓“中央军”、“桂军”、“川军”、“湘军”、“晋军”,等等。而其政权的覆亡,固然有各种国际因素的影响,但是主要因素还是其政党组织体系无法适用政治转型的需要——国民党既然无法凭恃传统宗族组织与族群组织获得政治能力,其政党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又相对弱小,无法承担遏制政治腐败与重建政治国家的历史使命。


三、“族群政治”与“民族国家”:中国现代政治中血缘文化之影响

(一)中国血缘文化的现代政治功能

管东贵教授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进入第三阶段——阶层式约法社会(宪法是最高位阶的约法),这也可以称为“非血缘支配社会”。“这一时期的特色是社会有了个更大的开放,血缘的凝聚力更加消退,代之而起的是事业理想的凝聚力渐渐增强。这反映在政治制度上是封建制及皇帝专制的消失,也即血缘支配力在形式上被清除,而改为民主立宪制,政党取代了血缘团体。”如前揭所言,早在传统宗法社会解体之前,“族群”就已经取代“家族”成为政治共同体中政治身份识别之更为重要的标志。从一定意义上说,“族群”(Ethnic Groups)作为“具有一定文化传统与历史的群体”,它与以固定领土的政治实体之“民族”(Nation)相比,是更为宽泛意义上的血缘组织。不过,随着一国内部市场体系的扩展与人口流动的加快,族群之间的通婚或许会增加。如此,则“民族”内部不同“族群”的血缘联系也会随之逐渐增强,族群的政治意义或许会逐步弱化。

中国近代革命之初,革命党人的口号是“反满”,明显借助了血缘文化的传统力量。革命胜利以后,要顺利建成现代民主国家,孙中山提出了弱化“族群”等“血缘文化”的思路:“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如美利坚之黑白数十种之人民,而冶成一世界之冠的美利坚民族主义。”孙中山由原来“革命反满”的汉族“族群革命观”,发展为“五族共和”的“民族革命观”,体现了其民族观的重大转型。然则,如罗森菲尔德所言:“法国与德国之所以成为一个民族国家,并不仰赖于宪法的存在。”“相较之下,宪法在美国模式中是一种基本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是用来融合民族国家中复杂的各个要素,以之整合为单一的民族国家。”美国作为一个新型移民国家,其“(民族)国家认同意识”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一部能够维系各族群利益的常设性司宪、护宪机制,以促进国民宪法认同观念之续造。但是,对于传统的拥有漫长族群争斗历史的国家譬如中国而言,“血缘文化”乃是短期内无法被消除、也无法被忽略的社会文化传统。实际上,国共两党在民族国家构建上均诉诸于“炎黄子孙”等“泛血缘文化”,甚至均在试图凭借传统血缘文化改造之后的“泛血缘族群”功能,打造新型“民族国家”。尤其是,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之下,革命党原有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的政治整合功能有所弱化或者调整时,此种依托“拟制血缘关系”的“泛血缘文化”对于政治共同体的维系更为重要。在拉美、非洲等非西方国家或地区,当宪法和法律尚不足以承担促进民族融合、维系国家统一的实际功能时,如果执政者及政治精英贸然通过所谓“政治文化批判”或者“政治文化革命”,完全舍弃传统政治文化要素,即便其引入的是欧美式的自由主义理念,它们在族群利益分殊的市场条件下,也可能会陷入持续的族群冲突,甚至引发族群暴力仇杀事件。

(二)血缘文化政治功能的局限

“宗法政治”以“血缘文化”为纽带,以其传统的世袭制政权机制而论,其必然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它无法克服“统治能力的制度性下降”——“君主能力不仅会在终身专制的过程中出现波动,也会在家族继承的过程中出现波动,而世袭终身制则决定了散落在外的治国能力,无法通过政道化来防止这种波动。”更为具体地说,“宗法政治”的“世袭制”因素,使得执政者的素质永远取决于某一家族甚至某个执政者的生殖能力及其遗传基因的优劣;“宗法政治”的“家族制”因素,又无法避免帝国创立者的后代血亲逐渐疏远,最终无法维系宗族政治凝聚力的政治格局。血缘文化的这种局限性,也体现为中国等传统“宗法国家”、“族群国家”在构建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必然遭遇“政治认同”等困境。

罗森菲尔德认为:“德国模式促成了一种以民族为中心的宪法认同。民族决定了宪法的对象与目的,而宪法是为了促进民族意志和集体命运而存在。”德国拥有悠久的历史、统一的语言文字,自近代时期已经形成了强烈的民族情感和国家认同意识等等,这些既是促成德国统一的重要因素,也是20世纪末期德国统一之后原两德地区的人民均能认同宪法权威的社会基础。相形之下,中国与德国均属“二战”之后由于诸种内外因素而形成的“分裂国家”。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人民同属中华民族,实际上,两岸居民均属于“汉族”或“华夏族”等主要族群。但是,自20世纪末期台湾被清政府割让给日本,直至1945年抗战胜利之后方回归中国;1949年之后,台湾又重新孤悬于中国大陆之外——“五十年来,在社会变迁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台湾逐渐孕育出与祖国大陆格格不入的政治文化。民众简单朴素的中国认同出现混乱并形成多元化走向。”在此种“国家认同”的“多元化”,主要以台湾地区高山族等原住民少数族裔、明清移民等汉族族裔与1949年以后迁台的国民党集团之间“政治认同”、“民族认同”的断裂为标志,导致了其“民族认同”观的多层危机。中国台湾地区的居民虽然是以汉族移民为主体,但是他们却因移民先后等因素,而形成了持续的族群矛盾;更因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在台湾地区的传入,以及台湾地区部分居民“岛民心态”、“弃民心态”不断“发酵”,两岸之间在政治文化的沟通与共享上,于特定阶段可能会陷入分歧扩大的困境。此种政治格局也说明:传统血缘政治文化或者泛血缘政治文化如果仅仅以“家族身份”或者“族群身份”作为政治认同基准,必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局限性与政治局限性。


四、结语

随着欧洲统一进程的加快,以及中东等地区移民的不断增加,欧洲各国未来在“族群认同”、“国家认同”等方面或将面临严峻挑战。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其“国家认同”实践目前来看比较成功。但是,本届美国总统大选中特朗普胜出所引发的轩然大波,也说明美国社会依然面临“族群问题”、“移民问题”等社会共识构建中的严重分歧。因而,为了促成各个族群的“(民族)国家认同意识”,一国的政治精英需要在国家体制的“顶层设计”上,构建一种强大的、能够维护国家统一与宪法权威的权力体制,以及常设性的司宪、护宪机制,确保各族群的宪法认同观念、民族认同观念之续造。当社会陷入重大的宪法分歧时,政治精英需要引入新型国家观念和宪法理念,以引导人民在利益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宪法共识”。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局部区域存在主导市场的特定族群,则执政者必须通过宪法制度变革确保底层人民的生存权利,确保“机会均等原则”之实现,同时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这可能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政府避免政治动乱、维护族群和谐的唯一正确选项。吊诡的是,在所谓实行普选的某些“民主国家”,政客们对于赢得大选的渴求,恰恰会诱使他们放弃理想方案,选择对于胜选最为有利的“民粹主义方案”。自由主义之花可能结出民粹主义之果,这是欧美发达国家与其他转型国家都不得不面临的尴尬处境。

毋庸讳言,人民民主法治观念及民主法治能力的形成,均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宗法政治、族群政治与“领袖政治”(韦伯所谓“卡理斯玛型统治模式”)向现代民主法治政体过渡或者转型时期,政党政治与泛血缘文化对于维系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永久存续及正常运转极为重要。中国的“血缘文化”曾经是维系中国历代皇朝的重要纽带;以“拟制血亲关系”为内容的“泛血缘文化”,在传统中国是以儒家学说及其“忠孝伦理文化”为典型范例,它可能依然会是中国塑造“族群意识”、“民族意识”、“国家意识”的文化基础——“文化的主体性并不等同于民族认同,但一定蕴涵着民族认同,即使该民族并非严格意义的近代民族国家。”“在实际层面,由于对本国文化传统的长期妖魔化或者侏儒化,由于某类自由主义者对普世主义的天真信赖,由于所谓全球化进程的全面展开,现代化所必需的民族认同正处于空前的危机之中。”进而言之,以“宪法认同”、“文化认同”为基础的现代政治认同,从长远看终将取代以“血缘认同”为基础的传统政治理念。但是在政治转型时期甚至在政治转型完成以后,以“公民血亲拟制(譬如“同胞认同”)”为依托、以“民族文化认同”(譬如“祖国认同”)为基础的“泛血缘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传统政治文化“改良”、“进化”后的“新型政治文化”,恰恰是传统“纯粹血缘文化”及“宗教认同文化”的“克星”,仍将继续发挥重要的政治整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