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网民十分关注
听取意见、预案备案、专项预案等
方面的问题
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这里的广泛听取意见主要是指听取哪些单位的意见?
答: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通常情况下,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种类和实际工作需要,征求预案涉及的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方和专家等的意见。
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这是否意味着省、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不必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答:
省、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不需要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中规定:“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针对该规定,想咨询两个问题:
1、该处所说“部门应急预案”是否包括部门专项预案?2、“径送”的意思是指单独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吗?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门应急预案是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由本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径送”是指直接送达,“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思是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履行部门应急预案备案职责。综上,部门应急预案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送达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关
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