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
“两税法”在《中外历史纲要(上)》第7课和《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第16课都是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学生理解的难点。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讲透“两税法”?
二、租庸调制为什么无法维持?
我们先来看教材的解释:
教材逻辑关系是这样的:
土地买卖和兼并导致均田制无法推行,均田制出了问题导致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那么,我们该怎样理解教材的这段内容?
1、唐代均田制
(1)均田制的内容
唐代的均田制度,规定丁和中(二十一岁叫丁,十八岁到二十岁叫中)都给田一顷,其中八十亩是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工商业者,其口分田、永业田各减半给之;六十岁以上的老男,笃疾废疾者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口分田三十亩;道士、女冠、僧尼给田二十亩。但一般妇女却不给土地。
口分田和世业田都是封建国有土地,农民既无占有权更无所有权。不过,口分田仍属于国家,而世业田则以份地方式分配给农民,农民可以在一定限制下进行买卖和世袭,带有了一些占有权性质。
(2)均田制在唐中后期为何会瓦解?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僧侣通过各种方式兼并土地,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必然结果。
均田制下的永业、口分田,虽然法令上规定不准买卖,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只要有上面一些可以买卖土地的条件存在,就不怕找不到藉口,官府要求申牒,并不妨害有条件的买卖。
由于土地兼并是当时封建经济发展以及私家田庄势力逐渐成长的必然结果,因此禁令虽严,效果甚微,天宝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端严重地步。当时王公百官、富商大贾,不但在“借荒”和“置牧”名义下,侵占了无数肥沃的国家土地,而且还公开地违法收买农民的永业、口分田。《通典·食货典》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制度也就会迅速地破坏无余了。
由于官僚、地主、僧侣等在永业、赐田、借荒、置牧等名义之下,分割去无数肥沃的国家土地,以致政府掌握的土地陷于枯竭状态;同时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急遽增加,受田人数日益增多,应受田数额大大增加,更加使得均田的给受发生严重不足的情况。
均田制并不需要政府用命令来废止,只要农民受田不足数额达五分之三或五分之四,那么一户之内,即使丁身死亡,其口分田亦必用来抵补该户另一男丁之受田不足额,而不会退还给政府,这样,政府事实上就不可能掌握很多土地以供授受,均田制到此实际上就名存实亡了。
2、唐代租庸调制
(1)什么是“庸”?
每丁岁役二十日,若不应役,则用绢代役,每天折绢三尺,二十天折绢六丈,若遇闰年,加役二天,则折绢六丈六尺;折布的尺数,比绢要增加四分之一,即每天折布三尺七寸五分,二十天共折布七丈五尺,若遇闰年,加役二天,即折布八丈二尺五寸,这种折绢或折布的代役金,称为“庸”。
(2)
唐代为何以庸代役??
唐初统治者接受隋末滥用民力而导致农民起义这一深刻教训,在统一全国之后,不得不作出以绢布代役的规定。
力役本来是农民的沉重负担,他们往往由于力役过重,影响其进行再生产,而趋于贫穷化。所以以庸代役,事实上,使农民有较多回旋的余地以从事生产,这对于当时的农业生产来说,是起过积极的作用的。
3、均田制瓦解为何导致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在均田农民受田极端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却要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庸绢六丈,其负担的沉重是可想而知的。
农民领不到足够的土地,可是却要负担超额的租庸调,因此情愿放弃这一小块土地,而流亡他乡。
农民如有逃亡,官吏既要受到处分,于是“州县惧罪”,“耻言减耗”,并没有把逃亡的户口从户籍簿上注销,因此“逃户租庸”还是“据帐缴纳”,且“令近亲邻保代输”。这样,这些近亲邻保也只好跟着逃亡。
租庸调的征收对象是21岁到59岁的成年男子,农民大量逃亡,朝廷就征收不到租庸调了,所以租庸调自然就无法维持了。
三、两税法
1、两税法的内容
杨炎所提出的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据《唐会要》卷八十三载:
一、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二、 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二十三岁成丁)中(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以贫富为差。
三、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
四、 居人(对前行商而言)之税,秋夏两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俗有不便者正之(《旧唐书·食货志》“正”作“三”,按建中元年起请条云:“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则作“三”为是,言三限也)。
五、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建中元年起请条云:“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
六、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建中元年起请条云:“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
2、两税到底指什么?
有两种说法:
一种认为因为缴纳户税和地税,所以叫两税,另一种认为分夏秋两季缴纳,所以叫两税。
只要一项赋税,分为夏秋两限征收,都可以蒙上两税这一名称。杨炎创建两税法时,由于户税和地税都是分夏秋两季起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因之新税法便很自然地采用了“两税”这一现成名词。
所以,因为一年分夏秋两次纳税,故称两税法。
3、两税如何征收?
一般说来,地税征收到的往往是谷米;
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折征到的大部分是布帛,只有小部分是钱贯。
由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的缘故,
绢价愈落,百姓以绢折钱,纳绢愈多,
人民的负担反而加重了,人民在折纳时要缴纳给政府比常额加至二倍、三倍的绢布。
在评论两税法时,如果片面强调货币所起的进步作用,是不大合适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政府在税收中,用货币来当作折算单位,而两税中一小部分用钱贯来纳税,是商品货币关系比之以前有了一些发展的一种反映。
从租庸调转变为两税,在税制上是一个较大的变革,但是在剥削的性质上,并没有两样,同样是既向人民要大量的粟米,又向人民要超额的绢布。
4、户税和地税在两税法之前存在吗?
存在。
户税起于何时,学者们意见不一。但在唐初已明确征收,按每户人家的资产总额分等级征收货币税。开始时户税的规模并不大,但由于租庸调制的败坏,自唐代宗大历年间起,户税规模急剧扩大,并逐渐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在那个时代的家庭资产中,最重要的显然还是土地,因此征收户税就要掌握家庭土地面积,而这又跟地税的发展有关。
以前的户税,只是租庸调以外的附加税,而不是正税,而现在两税法中的户税,已经代替了庸调,取得了正税的地位。
地税源于隋代开始设立的义仓,它的作用是在丰年时向民众按田亩面积征收粮食以备荒年,但要落地执行,政府就势必要对民众的土地状况有所了解。到唐朝贞观初年,继续按田亩征收粮食,这称为 “义仓税”,主要用于赈灾。到唐中宗神龙元年 (705)之后,义仓税改称 “地税”,规模已非常庞大。
过去的地税,本来是义仓税,从表面上看,它应该掌握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手中,并不能算是国家的正式税收,而现在两税法中的地税——即田亩之税,则取得了正税的地位,并替代了田租。
5、地税和户税征收依据有交叉吗?
有交叉。
户税依据户等 (即资产),地税依据田亩。不过,户税所依据的资产中,主要部分是土地,因此户税与地税有合并的可能。到唐后期直至五代,由于长期战乱,户税征收所依据的非土地资产 (时人称为 “浮财”)越来越难以估计,于是土地逐渐成为几乎唯一的可计户税的财产。在征税对象重合且现实中征税方式也趋同的情况下,户税和地税逐渐合一,成为田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