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宇
一、法规提示
1、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企业合并的含义、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对拟上市企业业务重组整合实现整体上市、规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关联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的认定做了明确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作利润的情形。”
3、关联担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之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做了明确规定。
二、企业合并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1、【证监会关注要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反馈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2013年6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韦尔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收购了香港华清100%股,韦尔股份收购了北京京鸿志100%股权。鉴于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2012年末资产总额、2012年营业收入均超过收购前发行人2012年相应标指标的100%,因此本次收购构成同一控制下重大资产重组。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过程中相关各方是否依法缴纳税款;
(2)请保荐机构核查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被收购前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组完成的具体时间点,重组后运行期间,重组后发行人整体运行情况等;
(4)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行核查,对发行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是否符合《券期法律证货见适用意第3号》发表明确意见。
(5)请在招股说明书“行人基本情况”章充披露: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评估方法及评估增值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定价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收购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2、中介机构方案
(1)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认定
【业务相同或相似】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半导体产品设计、销售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控制的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从事半导体产品分销业务。
【同一实际控制人】虞仁荣持有发行人74.64%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前,虞仁荣分别持有香港华清100%股权、北京京鸿志100%股权。
【重大业务重组】鉴于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合计2012年末资产总额、2012年营业收入均超过收购前发行人2012年相应指标的100%,因此本次收购构成同一控制下重大资产重组。
(2)定价方式、税款情况
【香港华清业务重组】
①【审计报告确定净资产】立信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3月31日,香港华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5,342.30万港币。
②【分配净资产,避免双边税收】香港华清召开董事会,决定将10,342.30万港币分配给投资者。分配后,香港华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港币(折合645万美元)。
③【转让并确认价格】韦尔香港(发行人子公司)与虞仁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100%股权,价款645万美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沪浦发改境外【2013】1号文件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④【税款缴纳】韦尔香港本次收购香港华清的转让价格与虞仁荣原始出资额无溢价,未产生纳税义务,因此不需缴纳相关税款。
【北京京鸿志业务重组】
①【审计报告确定净资产】立信出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3月31日,北京京鸿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177.40万元。
②【转让并确认价格】上海韦尔(发行人子公司)与虞仁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100%股权,价款3,177.40万元。
③【税款缴纳】上海韦尔本次收购北京京鸿志的转让价格 3,177.40 万元与虞仁荣原始出资额溢价部分产生 35.48 万元纳税义务,虞仁荣已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缴纳完毕前述税款。
【净资产账面价值定价说明】
本次重组为同一控制下下的重大资产重组,北京京鸿志、香港华清全部股权的定价系根据立信会计师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未对本次收购股权进行评估。
(3)收购前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被收购前的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纳税情况
①对业务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韦尔股份主要从事TVS、MOSFET等半导体分立器件、电源管理IC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业务。
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均从事半导体产品分销业务,管理团队经验丰富,在便携式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网络设备、信息终端、数字电视等半导体产品分销领域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在经营模式、技术储备、代理产品线、重点战略行业、区域布局等方面均与韦尔股份有较强的互补性,本次收购完成后,发行人产业链布局进一步完善,共享销售渠道,综合竞争实力显著增强。
②对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发行人收购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前后,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③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营业总收入 | 利润总额 |
韦尔股份(2012.12.31/2012年) | 26,652.50 | 15,025.64 | 26,312,92 | 5,277.70 |
香港华清(2012.12.31/2012年) | 26,958.74 | 8,029.92 | 66,215.33 | 2,350.62 |
北京京鸿志(2012.12.31/2012年) | 12,209.30 | 2,765,63 | 24,005.35 | 2,235.53 |
两公司合计占韦尔股份比例 | 146.96% | 71.85% | 342.88% | 86.90% |
除前所述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4)企业合并合并日、合并运行期间
①本次重组完成的具体时点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6月6日,上海韦尔全额支付了北京京鸿志的收购款,韦尔香港支付香港华清的收购款超过50%,因此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日确定为2013年6月6日。
②重组后运行期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资产重组,香港华清、北京京鸿志2012年末合计资产总额、2012年度营业收入均超过上海韦尔相应项目的100%,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即2014年)后方可申请发行。
因此,重组后运行期间为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6月申请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5)重组后发行人整体运行情况
重组后,公司产业链布局进一步完善,设计业务与分销业务共享销售渠道,协同效应明显,综合竞争实力显著增强,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快速增长。
三、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或注销,解除关联关系
1、【证监会关注要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反馈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与6家公司发生了经常性关联交易,随后在报告期内陆续转让或注销6家公司股权以解除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基本情况、交易内容、金额、数量、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定价公允性、占收入或成本比重。
(2)与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余额以及和关联收入成本的匹配情况;
(3)在解除关联关系后发行人是否与前述公司存在后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发行人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真实性、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范性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中介机构方案
(1)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012年至2016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2012年 | 关联关系消除 |
香港华益 | - | 1,954.30 | 6,024.03 | 3,536.61 | 4,683.58 | 2014.3,虞仁荣转让81%股权 |
派瑞清科 | - | - | 66.89 | 60.19 | 85.00 | 2013.10,虞仁荣转让50%股权 |
上海思存 | - | - | 1,099.51 | 121.96 | - | 2014.8,虞小荣转让42%股权 |
苏州华清 | - | - | - | 1.43 | 1.59 | 2014.6,虞小荣转让20%股权 |
英特格灵 | - | 300.00 | - | - | - | 2015.3,虞仁荣转让21.25%股权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 | 1.41 | 6.31 | 4.33 | 5.84 | - |
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2012年至2016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2012年 | 关联关系消除 |
上海天意达 | - | - | - | 7,293.21 | 4,667.32 | 2014年,发行人承接上海天意达资产、人员 |
上海思存 | - | - | 347.82 | 278.92 | - | 2014.8,虞小荣转让42%股权 |
苏州华清 | - | - | - | - | 56.19 | 2014.6,虞小荣转让20%股权 |
英特格灵 | - | - | 45.66 | - | - | 2015.3,虞仁荣转让21.25%股权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 | - | 0.28 | 6.63 | 4.70 | - |
(2)与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余额以及和关联收入成本的匹配情况
①因故款项/预付款项、关联采购的匹配情况
2014年应付款项/预付款项、关联采购的匹配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交易金额 | 期末应付账款余额 | 期末预付账款余额 |
香港华益 | 6,024.03 | 100.98 | - |
派瑞清科 | 66.89 | - | - |
上海思存 | 1,099.51 | 0.99 | 580.00 |
英特格灵 | - | - | 3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款项/预付款项余额小于当年关联采购金额,与交易金额匹配。
②应收款项/预收款项、关联销售的匹配情况
2014年应收款项/预收款项、关联销售的匹配情况
关联方 | 交易金额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末预收账款余额 |
上海思存 | 347.82 | 101.50 | - |
英特格灵 | 45.66 | 53.42 | -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上海天意达、上海思存应收款项余额小于当年关联销售金额,与交易金额匹配。2014年末,发行人对英特格灵应收账款余额大于当年关联销售金额主要原因是:关联交易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应收款余额为含税金额,考虑17%增值税因素,两者金额匹配。
(3)在解除关联关系后,发行人与前述公司的后续交易情况
项目 |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采购商品 | 上海思存 | 交易内容 | Wi-Fi模块 |
交易金额(万元) | 539.93 | 1,277.84 | 112.59 |
交易数量(KPS) | 9,978.23 | 1,081.26 | 80.33 |
香港华益 | 交易内容 | 电阻、电容、射频 |
交易金额(万元) | 7,077.21 | 5,501.61 | - |
交易数量(KPS) | 20,141,715 | 18,829,605 | - |
苏州华清 | 交易内容 | 电阻 | - | - |
交易金额(万元) | 0.12 | -
| - |
交易数量(KPS) | 10.00 | - | - |
销售商品 | 上海思存 | 交易内容 | 模块、接插件/连接器、射频、电感、电容、电阻、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晶体、设备 |
交易金额(万元) | 585.43 | 2,862.58 | 40.31 |
交易数量(KPS) | 136,871.45 | 286,202.30 | 1,484.51 |
苏州华清 | 交易内容 | 集成电路 |
|
|
交易金额(万元) | 1.03 |
|
|
交易数量(KPS) | 24.00 |
|
|
(4)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的说明
上海思存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拥有完全自主设计的Wi-Fi模块,下游与公司手机等领域客户重合,为满足自身客户需求,公司向上海思存采购其Wi-Fi模块产品。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半导体分销商之一,在代理的半导体原厂产品线方面具有较明显优势,上海思存通过公司采购国巨等品牌的半导体原厂产品供生产Wi-Fi模块使用。因此,公司与上海思存的交易是发挥各自产品和服务的优势而产生的正常商业合作关系,交易价格经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比较,定价公允。
公司向香港华益采购国巨品牌的半导体产品。国巨创立于1977年,是台湾第一大无源元件供货商、世界第一大专业电容器制造厂。国益兴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益”)为国巨的子公司,是国巨产品大中华区的授权经销商。为了在香港开展代理国巨产品的业务,根据香港国益的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与香港国益设立了合资公司香港华益,公司代理的国巨产品均由香港国益通过香港华益销售给香港华清,香港华益仅留存满足其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开支需求的利润,不以赚取利润为主要目的。
香港国益与半导体分销企业通常采取该种商业模式运作最主要的原因是通过设立其参股的合资公司了解终端客户信息,便于实施代理商销售客户的分类管理,但公司并未以香港华益为平台向终端客户销售国巨产品,而是先销售给香港华清,再销售给终端客户。香港华益仅成为一个中间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虞仁荣2014年转让了其持有的全部香港华益81%的股权。
另外,公司多次积极向香港国益方面协商直接由香港国益向香港华清供货。2016年12月,公司已取得香港国益同意,新的采购转由香港华清直接从香港国益采购。
综上,公司与香港华益的交易实际上是与香港国益之间的交易,而虞仁荣并不持有香港国益的股权,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四、关联担保并支付担保费及其会计处理
1、【证监会关注要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反馈意见:
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担保,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因亲属提供担保事项支付担保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上交易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对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2、中介机构方案
(1)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接受的关联担保总额为41,124.28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无合并报表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的情况
2015年,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虞仁荣、马剑秋、张满杨、韩杰、纪刚、贾渊及上述人员亲属提供担保事项共计支付担保费54.05万元。
2016年,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虞仁荣、马剑秋、张满杨、韩杰、纪刚、贾渊及上述人员亲属提供的担保事项,共计支付担保费用78.56万元。
(3)会计处理
公司2015年和2016年因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支付担保费分别为54.05万元和78.56万元,发行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书》,约定担保服务费支付方式,即根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房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约定的担保服务费率,按季度结算并支付至担保人指定的账户,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担保人承担,发行人代扣代缴。
支付担保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规定,财务费用为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公司因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支付的担保费是为了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属于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4)发行人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的合理性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借款余额和利息支出快速增长,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在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尚未登陆资本市场的背景下,公司进一步获得银行授信额度的难度加大。目前,公司已采用质押借款、质押保证借款、信用保证借款、抵押保证借款等多种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由于公司房产已全部用于抵押,为进一步取得融资资金,采取了关联方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用于公司借款的方式。
2015年和2016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虞仁荣、马剑秋、张满杨、韩杰、纪刚、贾渊及上述人员亲属用自有房产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按年化3.5%的担保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支付担保费分别为54.05万元和78.56万元。
在履行程序方面:制定规则、制度,通过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审核认定,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45G有多大,你可能猜不到
135篇投行干货&法规汇编,马住慢慢看
2016全年新三板公转书、IPO招股书、并购重组报告书
够分量!
提取码【uz86】拿好
识别下图二维码下载梧桐Live APP
点击banner领取资料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