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通过订购首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发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协作平台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政策推送、标准宣贯、公益培训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创新贡献奖、“上海标准”评选、企业标准“领跑者”等活动。吸纳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加入标准化技术评审专家库。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本市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和境外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在沪设立的业务机构的发展,开展涉外仲裁和涉外调解业务。发挥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功能平台的集聚效应,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多元化、便利化的争议解决服务需求。优化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发挥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作用,公平高效处理外商投资领域矛盾纠纷。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在“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开设“外商投资问题转办库”,及时跟踪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问题和合理诉求。
(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完善多层次、多形式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制度,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落实重点外资企业“服务包”制度,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重点外资项目点对点服务,积极回应企业个性化诉求。主动加强政策服务,聚焦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政策和共性问题,组织实施“政策速递”“热点问答”,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解读政策要点,回应企业关切。优化外资总部企业信息直达机制,定期将投资信息和政策推送外商投资企业海外总部和关键决策者。
(十一)做好中外合作企业“五年过渡期”工作。指导现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现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依法调整后,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鼓励中外双方参照原合作协议等依法签订的文件中有关土地使用的约定条件,协商解决组织形式调整后原合作企业的用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