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轩言全球宏观
招商宏观研究,立足于全球视角分析中国经济走势,把握国际资本流向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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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林喜鹏】活跃资本市场系列报告之二——交易端交易制度改革专题研究

轩言全球宏观  · 公众号  ·  · 2023-08-10 23:02

正文

感谢各位对招商研究的关注!

报告发布日期:2023-08-10

核心观点:

2023年8月10日沪深两市交易所均表示推动完善交易制度和优化交易监管相关举措尽快落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持续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未来交易端改革可能在交易方式与交易规则方面,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T+0”交易制度作为被多个国家采用的成熟交易制度,或许是交易端活跃资本市场的选项之一。


为了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经历了多次重大的改革,以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引入做市商制度、探索“T+0”,引入融资融券等。


“T+0”交易制度是国际证券市场的一种成熟模式,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T+0”交易监管部门通常会制定严格的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避免过度投机,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美国根据账户总值进行分类监管;台湾针对“T+0”交易制度设定账户性质、可参与品种与交割方式的三重限制;香港采用“T+0”交易与“T+2”交收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日本采用单次“T+0”模式,遏制过度投机行为。


目前,A股市场使用的清算交收和交易制度是:股票对应“T+1”制度,而资金对应“T+0”制度。即T日买入的股票在T日不可卖出,在T+1日后才可以卖出;但T日卖出股票所得的资金虽然无法转入银行账户,但在T日可以进行回转交易再次买入股票。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与逐步完善,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也删除了禁止回转交易的规定,不过为了防范市场风险,目前回转交易还仅限于债券、权证等个别产品,A股和基金仍然未实行“T+0”交易。


从众多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经验看,尽管“T+1”交易制度下,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相对较小,但“T+1”制度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难以规避日内股价波动风险、期货与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不匹配、降低市场流动性,对股票市场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T+1”和“T+0”孰优孰劣的问题,有不同的讨论和看法。综合来看,业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T+0”当日回转交易制度对市场波动性影响中性,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对恢复“T+0”持支持态度。


我们认为“T+0”回转交易制度具有如下优点:首先,“T+0”当日回转交易制度能够增加交易量,提高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增强投资者积极性,提升市场活跃度。其次,“T+0”当日回转交易制度下不存在人为的时滞限制,投资者可以根据行情变动在当日买卖股票,规避日内波动,反映市场的真实供求状况。第三,与股指期货市场的“T+0”制度相匹配,降低因交易制度不一致带来的市场不公平程度,同时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手段,使交易更加灵活便利,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但是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T+0”回转交易制度推出与否取决于是否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其平稳运行。


风险提示: 政策变化以及市场不及预期

以下为正文内容:

一、现行交易规则适应市场不断变革


1.1 交易规则不断变革,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


为了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经历了多次重大的改革,以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引入做市商制度、探索“T+0”,引入融资融券等。


目前,A股市场使用的清算交收和交易制度是:股票对应“T+1”制度,而资金对应“T+0”制度。即T日买入的股票在T日不可卖出,在T+1日后才可以卖出;但T日卖出股票所得的资金虽然无法转入银行账户,但在T日可以进行回转交易再次买入股票。


然而,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交易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继续进行改革和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交易成本较高、交易制度不够灵活、交易机制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竞争力,影响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1.2 不同交易市场设置不同 涨跌幅


交易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


目前,我国A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不同的板块,它们的涨跌幅限制也有所不同。


主板:沪深交易所A股主板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也有一些特别情况,如新股上市首日、增发股票上市当天、股改股票复牌首日、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


创业板: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同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但前五个交易日根据股票的涨跌幅设置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此外,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包含ST、*ST股票)的涨跌幅由原来的5%变为20%。


科创板:科创板对股票竞价交易实行实时每日20%的涨跌幅限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但根据盘中股价的涨跌幅,会设置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交易涨跌幅限制对于市场和投资者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它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市场波动而造成巨大损失;也可以防止过度投机和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性。但也可能导致市场效率和流动性降低,影响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




1.3 根据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设置准入门槛


为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各板块都对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


2021年9月17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全国股转系统同步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1.4 “T+0”交易制度应用于个别产品市场


“T+0”交易制度,确切名称应为日内回转交易制度,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买入和卖出同一只证券的交易方式。日内回转交易制度在我国只适用于部分市场和产品,如债券、权证、ETF等。日内回转交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降低投资者的持仓风险,促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日内回转交易制度在我国最早是在1992年2月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引入,因市场投机现象明显而取消。后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日内回转交易制度逐渐扩展到其他市场和产品上,如债券、权证、ETF等。



二、“T+0”交易制度海外经验


2.1 多数国家地区采用“T+0”交易制度


“T+0”交易制度是国际证券市场的一种成熟模式,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T+0”交易。但是,与我国过去的“T+0”制度不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T+0”交易并不是无限制、无约束的,也不是所有投资者都能参与的,监管部门通常会制定严格的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避免过度投机,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2 美国“T+0”制度:泡沫破灭后监管趋严,根据账户总值进行分类监管


1)泡沫破灭后的日内交易规则(“Pattern Day Trading Rules”)出台


美国股市日内回转交易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当时电报的发明使得股市信息能够通过打印在纸带上的代码迅速传递给经纪人,经纪人能够根据当天的股价波动进行买卖操作。然而,由于当时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进入股市,日内回转交易并不普遍。


20世纪70年代,美股日内回转交易才开始出现新的变化。1971年,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创建了一个电子通信网络(ECN),即我们今天所熟知的纳斯达克(NASDAQ)。ECN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计算机系统,它使得个人投资者能够更容易地参与股市活动。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废除了固定佣金制度,从而使得经纪人之间可以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竞争。这标志着折扣经纪商时代的开始,例如Charles Schwab等公司开始提供低价的股票交易服务,经纪商也开始开发和使用更高效的交易系统。


从那以后,日内回转交易就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投资方式,尤其是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下,个人投资者可以实时获取股市信息,并利用各种分析工具和策略来进行快速的买卖操作。


在20世纪90年代末,日内回转交易风靡一时,许多人试图从繁荣的互联网市场中赚钱。许多交易者承认,他们在第一天买入IPO,期待股价上涨20%,此类投机性现象曾出不穷,许多没有经验的交易者损失惨重。


2000年,泡沫破灭,美股市场经历了一场剧烈的震荡。年初时,由于互联网热潮和投机炒作,美股市场达到了历史高点,尤其是纳斯达克指数,在3月10日创下了5132.52点的峰值。然而,随后由于利润不佳、估值过高、竞争激烈等因素,许多互联网公司开始出现亏损、倒闭或被收购,引发了投资者对互联网行业前景的怀疑和恐慌。这导致了互联网泡沫的破裂,美股市场开始大幅下跌,尤其是纳斯达克指数,在12月5日跌至2291.86点,全年跌幅高达55.6%。标普500也下跌10.1%。


2000年美股市场的崩盘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财富,也影响了美国和全球的经济增长。许多公司开始裁员、缩减开支、降低预期,消费者信心也受到打击。2000年第四季度,美国GDP增速降至1.4%,低于前三个季度的平均水平。2001年至2003年,美国经济进入了一段衰退期,美股市场也持续低迷,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开始复苏。




日内回转交易也因此被政客和媒体指责为导致市场崩溃的罪魁祸首,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决定采取行动,在2001年2月制定了日内交易规则(“Pattern Day Trading Rules”),声称这是为了保护投资公众。


2)严格的账户分类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局(FINRA)将“日内回转交易”(“Day Trade”)定义为“同一天在保证金账户中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同一证券”,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先买入后,卖出同一证券,二是先卖空后买入同一证券,两者都是在一个交易日内进行,使用信用交易账户。该定义还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回转交易:(1)隔夜持有多头头寸并在第二天买入新头寸前卖出该头寸;(2)隔夜持有空头头寸并在第二天卖出新头寸前买回该头寸。


美国证监会(SEC)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对“T+0”交易设置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根据账户属性,分为三种交易模式。


第一种是现金账户(Cash Account),适用于总值少于2000美元的账户(具体数值由券商确定)。该类型账户不能进行融资融券、日内回转、透支和卖空等交易,有些券商还禁止买卖期权等高风险产品。而且同一只股票在5日内不能买卖3次以上,否则账户将被冻结90天。这样的管理制度可以促使小额投资者理性投资,降低投机比例。


第二种是融资融券账户(Margin Account),适用于总值在2000到25000美元之间的账户。该类型账户可以开展融资融券、期权等交易,但是仅在5天之内给予3次“T+0”交易的机会,超过此限制,账户会立即被禁止交易,并在3个交易日后自动转为现金账户。待90天过后,才可以申请解禁。


第三种是回转交易账户(Day Trading Account),适用于总值超过25000美元的账户。如果该类型账户的“T+0”回转交易次数占比达到同期交易总额的6%以上,且存在5日内的第4次及以上的交易记录,则会被定义为典型回转交易账户(Patter Day Trading Account)。这两种账户均必须遵守账户最低净值25000美元的规定,一旦低于该数值,账户会立即被冻结90天,直到净值补充到25000美元为止;且如果90天内没有“T+0”交易,会自动转为普通融资融券账户。



3)对高风险典型回转交易账户特别监管


典型回转交易账户(Patter Day Trading Account)作为风险最高账户种类,美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特别监管。


2001年2月27日,美国证监会分别批准对NYSE规则431和NASD规则2520有关回转交易保证金要求的修改,即提高进行回转交易的保证金要求。NYSE规则修改于当年8月27日起生效,NASD规则修改于当年9月28日起生效。该次修改针对性地对其设定专门监管措施。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典型回转交易者(Pattern Day Trader)”的定义为:任何客户在连续五个交易日内,交易四次或四次以上的回转交易,并且在这五个交易日当中,回转交易的次数占总交易次数的6%以上。


(2)任何“典型回转交易者”的账户必须遵守最低净值25000美元的新规定若账户净值未达25000美元,将无法使用“回转交易融资购买力Day Trading Buying Power)


(3)“回转交易融资购买力”的计算方式为:前一交易日结束时投资者信用交易账户的净值超过维持保证金的部分,乘以四倍,其中账户净值以前一营业日的收市价为计算依据。


(4)特别维持保证金。在投资者信用交易账户发生回转交易时,特别保证金应该为该交易日内所有交易成本的25%。作为选择,如果该投资者的账户在一个交易日内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回转交易,则特别保证金按照日内最高敞口头寸来计算。为计算最高敞口头寸,必须记录投资者进行回转交易的时间和价格(“time and tick”),以确定哪些交易被平仓、哪些尚未平仓。


(5)典型回转交易者不能超过根据上述(3)和(4)计算的转交易融资购买力。一旦超过,则会产生特别维持保证金不足的情况,此时,经纪商可采取两项限制措施,并发出回转交易保证金追加要求(Day Trading Margin Call)。


第一,投资者的“回转交易融资购买力”会自回转交易融资购买力超过限额的下个营业日起降至前一交易日结束时投资者信用交易账户的净值超过维持保证金部分的两倍(即减半计算)。


第二,无法适用“time and tick”来计算保证金要求,即不是按照最高敞口头寸计算特别维持保证金,而是按照该日所有回转交易的累计交易成本计算。


(6)若典型回转交易者在特别维持保证金不足以至于发出回转交易保证金追加要求 (Day Trading Margin Call)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仍无法满足特别维持保证金要求,则该投资者将被限制九十天内只能进行现金交易,或直到补足差额为止。


(7)为满足回转交易保证金追加要求或为满足最低账户净值要求所存入的资金,在入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皆无法提取。


(8)“典型回转交易者”不可将其名下其它账户内的资产合并计算,以满足其特别维持保证金要求,或账户最低净值要求。


(9)投资者账户净值不足以满足相关保证金要求时,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缴付额外的现金或证券至该信用交易保证金账户。此外,在第六个交易日,会员机构必须按SEA规则15c3-1的要求从其净资本(Net Capital)中扣除未缴付的、维持保证金追加要求所规定的金额。


(10)卖出手中前一个交易日的持股,视为结清股票。如在同一天重新购入该股,则视为重新购入股票,并不算作回转交易。若重新购入后,又再卖出,才视为回转交易。


(11)回转交易者可能须在主管机关注册。提供他人投资意见或代理他人投资账户的回转交易者,可能须按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ors Act of 1940)注册为投资顾问,或按1934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注册为投资中介,且亦有可能须在州政府注册。


总体上看,美国对典型回转交易者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加强对典型回转交易者的注册要求,要求回转交易者须在主管机关注册;二是提高可进行回转交易账户的最低净值要求,要求账户净值不低于25000美元,远远高于普通回转交易者信用交易账户净值不低于2000美元的要求;三是强化对典型回转交易者融资能力的监管,严格控制典型回转交易者进行融资交易的行为。


美国证监会(SEC)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账户的总值、交易频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账户进行了分类管理,制定了相应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这样的管理制度可以促使小额投资者理性投资,降低投机比例,避免因为市场波动而造成巨大损失。


2.3 台湾“T+0”制度:账户性质、可参与品种与交割方式的三重限制


中国台湾日内回转交易被称为“资券相抵冲销交易”,在中国台湾历经多次变革,大致可以分为 “实施-禁止-部分恢复-完全恢复” 四个阶段。


1)为抑制投机现象禁止“T+0”交易制度


实施阶段:80年代初期,台湾工业化进程加速,实体经济快速增长,并开始了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改革的步伐。80年代中后期,台湾股市出现了“疯牛”现象,开户数每年翻一番,投资者热情高涨。1987年起,信用交易中的融资融券余额大幅上升,推动股市飙升,同年台湾修订了“证券交易法”,取消了证券商设立的限制,并允许经纪、自营业务并存。


台湾股市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对牛市行情有着强烈的追逐效应。1989年底至1990年初,台湾市盈率一直保持在50倍以上,最高时甚至达到了70倍,显示出严重的泡沫化倾向。在1985年之前,台湾股市允许投资者在同一天内买入和卖出股票,实现资券相抵当日冲销交易,相当于“T+0”交易制度。


禁止阶段:1985年,由于市场过度投机,影响了股市的稳定,中国台湾取消了该交易模式,实行了“T+1”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必须在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当天买入的股票,或者买入当天卖出的股票。


2)股灾爆发,多方因素综合考虑后台股逐步恢复“T+0”交易制度


部分恢复阶段: 1990年2月10日,台湾股市指数从12495点的历年最高点大幅下跌,以致股市交易陷于一片低迷,成交量也大幅减少,证券业者多数亏损,于是纷纷提出恢复1985年以前的当日冲销业务,以活跃证券市场恢复市场机能。因此,主管机关积极收集国外的相关资料,作为参考依据,并于1993年10月15日、11月22日广泛征询了投资者、证券商和市场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关于投资者交易安全保障、证券商经营风险控制及证券市场发展健全等问题。


1993年主管机关开始研究如何恢复当日冲销交易时,综合了当时台北、高雄两市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台湾证券交易所、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及业界各方的意见后,提出了四种可能的方案:


1)普通交易双向开放;2)开放当日先买进后卖出相抵交割的单向交易;3)开放投资者以信用交易户进行当日冲销交易(包含融资买进、当日融资卖出相抵交割及融券卖出、当日买进偿还融券相抵交割);4)开放信用交易当日资券相抵交割交易。


这四种方案各有其利弊,主管机关在考虑各方利益及技术、法令问题后最终选择了第四个方案,主要理由是:


1)在四方案中最保守,对市场冲击最小,对券源的需求亦最小。2)信用交易额度、成数均有限制,在股市过热时具有自动冷却效果。3)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有价证券质量较佳,交易风险相对较低。4)相关作业均可配合,在修改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及证券商管理规则后即可施行。5)融资利息及融券手续费均可收取,增加券商收入。


经缜密考虑后,台湾宣布自 1994年1月1日起开放信用交易资券相抵余额交割冲销交易。 台湾重新允许信用交易账户内的部分股票进行“T+0”交易,主要是可进行融资融券且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005年柜台买卖中心开放“资券相抵冲销交易”。 2005年11月2日,台湾柜买卖中心发布《上柜股票信用交易资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业要点》,店头市场也可以比照交易所开放“上柜股票信用交易资券互抵当日冲销交易”,即委托人于同一日“等价成交系统”及“盘后定价交易”以融资买进与融券卖出同一有价证券,采用资券相抵方式办理给付结算。


2014年1月6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开始实施部分证券现股先买后卖的当日回转交易,并于2014年6月30日开放先卖后买的当日回转交易。 但是当时有资格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只有大约250只股票,占全部股票的28%,以大盘蓝筹股为主。


完全恢复阶段:2016年2月初,台湾证券交易所根据金融监督委员会(FSC)修订的监管规定,允许所有符合融资融券条件的证券(几乎所有在其市场上市的股票、ETF和认股权证)进行无限制日内交易。 截至2016年2月1日,在台湾证交所上市的符合当日交易条件的证券总数从2015年12月31日的250只上升至907只,约占市场交易总额的98.75%和市场价值的99.7%。


中国台湾“T+0”逐步放宽的不同阶段,股指及成交量均实现了短期小幅度上涨。无论是2014年1月蓝筹股先买后卖“T+0”放开、6月蓝筹股先卖后买“T+0”放开,还是2016年2月所有符合融资融券条件证券“T+0”先买后卖放开, 在放开后的一至两个月内,主要股指及成交量均实现了小幅度的上涨,但并未出现较大的波动,也并未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6年中国台湾基本完全放开“T+0”后,台湾股票交易量一度呈现先涨后跌态势,说明中小盘股“T+0”的放开整体对台湾股市成交量影响程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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