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
"
借
",
恐怕应当申请专利,因为它可能是绝无仅有的。
且听我娓娓道来。
前年的什么时候
,
我忽地从政府机关“跌落”下来
,
刚巧
,
我一相处
20
余年的极为要好的
G
君正筹划着与他人合伙开一家酒产品销售公司,他把我拉了过去,算作兼职,因我是穷人,只能"出力不出钱".公司开张之际和开业之前,我忙活得像个陀螺似的,干些文字方面的活儿,万分卖力.又因人手不够,我便在公司“看铺”——值夜班.
此时,一些熟络的哥儿们便跟我开玩笑说:
“这家伙,东方不亮西方亮,下海发财了。”而我的一些亲戚则说:“别瞎折腾了,无商不奸,你会吃亏的。再说,你也不是那块料,到最后,连本职工作也给耽误了,还是趁早抽身”。
犹豫之时,纰漏可就出来了。一天上午,公司老板说少了三十箱酒,价值近十万元。至于是不是少了酒,至于是不是少了三十箱,只有
G
君知道,因为从来没盘贷。事发后,大家都认定是头天晚上被盗的,可门锁完好无损.报案后,包括公安人员在内一致认为是监守自盗.我分明感觉到:除我以外,所有的人都认为是我偷走了它们。最后
G
君说:“只有三人有钥匙,能打开门,按照到岸价六万元算,平均每人赔二万。”不知什么原因,我的数额又涨到了二万伍千元,但是,
G
君说:
“这是算借你的钱,中秋节过后还你,你知道我说话算数。”我主动拿出三万,其中多出五千元的“感动费。”
中秋节过去了。
春节过去了。
被
“借”出去的三万,依然形如黄鹤。
向公司咨询了一次,只一次。那是中秋节过后,回答说公司亏损。
春节前,
G
君去医院看望了己是计花去数万元费用的我家的病人,没等我提那三万元的事,
G
君己先讲了他拉货的车撞死了人将花去十几万的情况。本来,我就没打算提这三万元。
30000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