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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全文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2-06 06:00

正文

食 品 安 全 执 法

办 案 指 南 ( 一 )

市场监管总局

目 录

适用范围 .....................2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 . ................................. 23

一、违法行为 ..............23

二、调查内容及技巧 ...... 23

(一)调查取证要点 ........... 23

(二)调查技巧及注意事项 ........24

三、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 ............. 25

(一)案件定性依据 ........ 25

(二)案件处罚依据 ......... 25

(三)案件裁量运用 ........... 27

食品标签说明书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 ......... 28

一、违法行为 ................28

二、调查内容及技巧 ........... 28

(一)线索核查要点 ............ 28

(二)调查取证要点 .............. 28

(三)初步结论的作出 .......... 32

三、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 32

(一)案件定性依据........ 32

(二)案件处罚依据...........34

(三)案件裁量运用........... 34

适用范围

本指南不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规或政府规章出台本辖区的执法指南,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

一、违法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2.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

3.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

4. 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调查内容及技巧

(一)调查取证要点

1. 确认违法主体。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填写字号(姓名);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现场陪同人员)身份证明。

2. 经营现场取证。记录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面积和布局。对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依法查封;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现场拍照或摄像取证。调查食品经营者及岗位从业人员,核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起因、起始时间,销售的食品种类、数量、进销价格、库存食品的数量、价格等。查阅、复制食品进销合同、票据、账簿或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核实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3. 违法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还应注意核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5. 食品经营行为门槛较低,应注重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从业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调查技巧及注意事项

1. 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及时开展执法抽检,必要时商请检验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从快检验。

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存在阻挠、抗拒执法的情况,为方便进入检查现场,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介入。

3. 现场如发现有侵权假冒行为的,应及时利用现场笔录、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及时开展侵权假冒产品的辨认或鉴别工作,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收集违法行为主体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从重、情节严重、从轻、减轻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形,为后续案件自由裁量奠定基础。

5.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收集违法主体有无在一年内累计

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证据,如存在前述情形,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6. 在案件调查中,如果违法行为主体属于食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要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符合上述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

(一)案件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案件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件裁量运用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应当综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认真衡量主体情况、责任过错、危害程度、社会心态、公众情绪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幅度,一般来说要考虑以下情形:

1. 当事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殊主体;

2. 当事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 当事人是否存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的情形;

4. 违法情形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轻微减罚清单所列情形;

5. 符合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的。食品标签说明书轻微违法行为

食品标签说明书

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指南

一、违法行为

1. 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二、调查内容及技巧

(一)线索核查要点

1. 核实案件是否属于标签类案件,是否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 属于标签类违法行为的,进入调查取证环节。

3. 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要点

1. 确认违法主体 。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填写字号(姓名);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现场陪同人员)身份证明。

2.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载明以下事项:

(1)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2)违法相对人的主体资质情况,包括持有证照情况,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陪同检查人员身份信息情况,及现场发现主要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情况。如违法相对人设立了组织机构或进行了职责分工,还应记录质量控制等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和个人信息情况。

(3)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涉及违法相对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的情况。包括:成品库房情况、销售现场情况、涉案物品情况(存放位置、数量等)、票据(包括相关的各种合同、进销存票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账目记录、收支发票、销售范围资料等)、电脑中的相关资料等。

(4)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客观危害程度,包括涉案食品的标签标示内容,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具体地点,涉案食品的数量、单价、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等。

(5)查封扣押物品情况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情况。

3. 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

(1)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和办案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企业授权被调查人接受调查的情况。

(2)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情况。

(3)询问调查涉案食品生产环节情况。包括:涉案食品生产情况;生产涉案食品的名称、数量、库存数量、生产时间、生产批次等;标签购进数量、使用数量、库存数量、贮存位置、经手人(包括接收人、领用人、使用人)情况;销售记录、账目记录、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文件。

(4)询问调查涉案食品经营环节情况。包括:购进数量、价格、购进渠道;是否进行进货查验并进行相关记录;是否取得生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购销合同、支付价款和取得发票情况等。

(5)违法行为客观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区域、受影响人群等。

(6)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明知)的情况。包括:当事人是否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食品标签”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是否曾经收到标签的投诉举报、是否因标签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对涉案食品主动召回等;生产销售人员在办案人员检查时,是否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等。

4. 证人证言

在需要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员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取得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从而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经过、违法行为实施人、相关责任人员及其他内容。

固定证人证言的相关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指纹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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