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扯氮集
魏武挥的扯氮集。鄙人执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天奇阿米巴基金投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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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洗稿”名目下的剽窃

扯氮集  · 公众号  ·  · 2018-01-26 18:11

正文

以下文章为国内传媒法专家也是前辈魏永征教授所写,首发《新闻记者》公号,得到许可,予以转载。下文魏教授于《新闻记者》刊发后,又有几处小小改动。


文章之后,有我这个后学末进的一点读后感。


—— 正文分割线 ——


一位周姓女子的公号文章被揭发为抄袭,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我注意到,在网络圈内对于此类行为有一个说法曰“洗稿”,其实抄袭、剽窃与“洗稿”不是一回事。


“洗稿”一词出于香港新闻界。我在香港教书时,我的学生或者在报社实习或者就业,往往会进行这类操作。这就是对于某个新闻事件,没有到现场采访,就从广播电视或网上的报道里获取已经发生的事实,然后写成文稿发表。有时在同行之间会相互交换文稿,同类事件好几个,分身乏术,大家分头采访后交换,各人据别人报道的事实写稿在本报发表。这类“洗稿”,或许有偷懒的成分,但是也有人手不够的难处。行内习以为常,并没有发生非议。


这种“洗稿”不涉及版权问题。其理据就是所谓表达/思想(事实)两分法。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不涉及思想等,这是版权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一个事实,各家媒体都可以报道,但是报道的视角、结构、语句等等肯定是不一样的。版权保护的是写出来的作品,事实只有一个,而表达可以各式各样,这就是所谓作品的“独创性”。当然,有的新闻报道太简单了,简单得只有事实本身,或者说表达与事实重合,那就是所谓不适用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


不过表达/思想(事实)两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如何区分有时会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现在有不少版权案件,其实就是区分受到起诉的作品中有关内容,究竟属于思想(创意、构思、元素等)呢,还是属于表达,有的案件众说纷纭,还有同案不同判,有时法院判决生效了还会成为一个学术问题继续争论下去。


但是被揭露的这个周姓女子以及其他类似的所谓“洗稿”,不属于这种情况。“洗稿”这个词语,今天在网络上已经发生了异变,已经不再具有从前香港新闻界所具有的可理解性。可以说,这种“洗稿”完全不是某些场合会发生的思想或者事实的重合,纯属表达问题。例如六神磊磊所举的几条文字,基本雷同,只是做了一些语句、词语的调整。抄袭、剽窃,并不是需要整段一字不动的非法使用他人作品,有的是调整语序,有的是更换一些词汇和短语,还有的是摘抄段落的一部分等等,这种伎俩,真是不要太容易了。从我们对学生论文的“查重”来看,此类情况都是不允许的。用专业术语来说,判断侵权的标准,并不限于“绝对的字面表达”、“明显的相似”(striking similarity),也包括“相对的字面表达”、“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虽然揭露本身就是一种维权行为,但是根本的途径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对于侵权人本身,已有明确程序规定。我想着重说说平台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第二款规定了“通知-取下”原则,第三款规定了“知道”原则。这是从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展而来的。这个条例对于网络平台上出现被认为是侵犯版权的作品,规定了用户通知——取下——上传的用户反通知——重新放上的程序,从而把平台服务商置于中立地位。这个做法来源于美国的《千年数字版权法》(DMCA),以适应平台服务商对于用户上传的海量作品不能及时发觉其中的侵权行为,而给以一定的宽容和保护,所以被称为“避风港”原则。——但是,这对于眼下的微信公号平台服务商不适用。


眼下的微信公号实行的是所谓“原创保护机制”,亦即平台对于上传的作品,经过一定审查,对于认定原创作品贴上了“原创”标志。这种做法,固然有鼓励原创、提升公号内容质量的积极意义;但是,正如我早就指出的那样,这是微信公众平台以自己的商业信誉对作品原创性给以担保,对于加了原创声明的侵权作品,平台无疑不再享有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要知道,目前的“查重”软件名目繁多,但是确实并不可能查出所有的侵权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平台服务商作为共同被告,甚至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单以平台作为被告,都是可能发生的。


还应指出,在2016年习近平提出了网站对于信息管理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之后,网络服务商管理内容的义务已经载入《网络安全法》,目前至少有5个网信办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网络商管理信息的“主体责任”,这种责任当然包括了管理一切不法内容直至侵犯版权的内容。这是与美国的网络中立理念迥然不同的。平台服务商应该如何落实习近平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更是当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了。


—— 正文结束 读后感 ——



版权,亦可称“著作权”,在中国有十七项权利,其中四项人身权,十三项财产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它权利(最后这项,是个活门)。


版权的英文叫Copyright,望文生义,就是复制的权利。后来,国外有兴起“Copyleft”的说法,是针对Copyright的,国内没有太好的翻译方法。


我对copyright是不以为然的,因为这货通常跟着就是all rights reserved,所有权利都拿着不给你。我个人不喜欢这个。我总以为,作品还是传播第一。——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对我自己拙作的看法,并没有强加给其他人的意思。


我比较欣赏copyleft,就是对十七项权利,由真正的著作权人进行分割保留。比如,我对我作品的态度就是:署名、保持一致、不得商用。


这几个字的意思就是:你可以复制我的作品,但要署我的名,不能说成是你写的,而且不要乱改,也不能拿去卖钱。如果你同意这个,请随意复制,不要再来烦我——现在要开白名单,也只好被烦了。不过有几个号经常跑来要我开,我就开了个永久的,还是少来烦我的意思。


我对抄袭、洗稿,也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它侵犯到署名权,也就是人身权中的重要一项。


相比之下,我更讨厌洗稿。


抄袭还有点明火执仗的意思,洗稿就是装逼犯了。前者是强盗的话,后者就是伪君子,是可忍孰不可忍。



2016年年头,我写过一篇题为“洗稿”的 小文


也正如上文魏教授所说,这个洗稿二字的用法,是有点异变的。


其实,香港的洗稿,到了大陆,还有其它异变。


都是些媒体人的勾当。


第一种洗稿:a网站觉得b网站有篇文章不错,直接拿来说不过去,就先弄下来全文发到一个什么bbs之上,然后再从那个bbs里转过来,写出处为**论坛网友作品。


第二种洗稿,比较弯弯绕。这是专门针对百度新闻的政策的对策。百度新闻是会把一模一样的多个网站的新闻网页,合并成一条的,然后底下标注一个“查看更多新闻”,比如这样的:



点击后再看到一个页面,才会看到更多。



这显然不利于那所谓的“更多”被点击。于是洗稿就出现了,弄成不太一样的文字,就不会被合并同类项了。百度新闻会认为这是两条不一样的新闻,分别呈现。


还有第三种洗稿——中国人的脑袋啊,学校里的老师,真得和学生讲讲这种东西,江湖黑暗面不说,尽说光鲜情怀,人一毕业,不就会幻灭了?——那就是如何把一个网贴变成一个正儿八经的新闻。


这事和公关操作有关系。甲方老大希望能看到自家公司的信息变成正儿八经的新闻。


公关公司(或具体什么经办人)找到所谓的新闻网站(中国有这类网站名录的,不是什么阿猫阿狗网站都可以说是新闻网站的)的编辑,说发个稿?直接发不好,没来由的。


先发到一个bbs上,找到一个等级序列比较低的新闻网站,通常都是不知道哪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党报集团开的地方新闻门户,用网友的名义,转这个bbs的贴子。然后再活动一个等级序列较高的新闻网站,看,那个新闻网站转了,你就转吧(当然要改动几个字),新闻出处是:那个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新闻门户。


这么一洗,这种稿子就堂而皇之变成新闻了,也就可以出现在百度新闻里了,算是“正规新闻稿”,不是公关稿哈。


第四种洗稿,和魏永征教授的文章所提及的有点像,也是商业门户不具备采访资质但又想做点原创内容的变通手法。一般针对的是国社人日之类的新闻统发稿,然后加以改动(而不是一字不变),算作自家的原创。这个做法今天由于种种原因,已经不多见了。



今天自媒体圈子里讲的洗稿,一般指的都是对原创文章进行改动,然后算做自己原创。


这是原创标带来的一个副作用,原创标本意当然不是为了这个,但如果一个公号不具备原创标,或者成天发的文章都无法打原创,总会给人一种山寨、没自家内容的营销号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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