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有一家“铁公鸡”公司,它的两名员工研发出科技成果,为公司带来上亿元利润,但给二人的奖励和报酬居然是零。
零!报!酬!
零!奖!励!
天呐,你让王健林怎么想!
于是,这两名员工,将这家“铁公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奖励及报酬300万元。
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该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分别向这两位员工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23万!
公司不服,上诉!结果,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裴某、李某先后于2004年1月、2005年11月入职显示器件公司东莞分公司,分别担任研发部产品设计科经理及研发部经理,从事彩色显像管核心技术及新产品开发工作。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裴某、李某研究的“51CM超薄无枕校彩色显像管研制及量产”以及“51CM低成本纯平彩色显像管研制”项目于2015年3月获得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该二项科技成果分别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先进水平。
根据该公司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上述两个项目,分别为公司带来8928万元利润和2220万元利润。
裴某、李某认为,他们在上述二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显示器件公司应当在该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裴某、李某给予奖励和报酬,但其却未给予奖励。
裴某、李某将该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裴某、李某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300万元(裴某、李某各50%)及此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显示器件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辩称,涉案两个项目不是科技成果,且申请鉴定材料是裴某、李某撰写的,该材料有虚假的内容;涉案两项技术的完成,是公司全体人员及供应商集体力量的结果,裴某、李某只是参与人员,也非主要完成人员,贡献有限。
同时,两被告公司辩称,两项技术所带来的经济利润有限,与裴某、李某主张的数额相距甚远,《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只是公司为配合裴某、李某申请科技成果而制作的虚假数据,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以显示器件公司的审计报告为准。且公司已对裴某、李某支付了相应的奖励、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显示器件公司对涉案项目成果申请为科技成果的情况是清楚的,且该申请是以公司名义申请,相关的申请材料也盖有公司的印章,国家相关部门也已对涉案项目成果作出鉴定,并核发了相关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在相关鉴定结果被推翻之前,涉案项目成果的鉴定和登记应视为有效,故法院采信裴某、李某关于涉案项目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主张。
法院认为,显示器件公司在申请鉴定涉案项目成果为科技成果时,提交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包含了裴某和李某,在登记证书上记录的名单也含有裴某、李某在内的15人,因此法院认为裴某、李某均属于在涉案项目研发中有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之一。
而且,由于显示器件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裴某、李某支付涉案项目报酬奖励的事实,故裴某、李某依法应得到相应奖励及报酬。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器件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需分别向裴某、李某支付奖励及报酬23万余元,共计47万余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确定的法定奖励和报酬标准和方式,正好凸显了我们国家对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改良技术并转化成功的重视,是对科技人员积极发明、试验改进的有力鼓励和保障。因此,企业单位经营既要关注自身业务效益,也应充分保障员工权利,对技术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作用的员工给予奖励。
公司发展,要惜财,
每一分钱都要用在刀刃上。
但更要惜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
法院的判决,
赞同的,点32个z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