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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要考量哪些因素?

金山人社  · 公众号  ·  · 2020-12-08 18:56

正文



案情简介

PART 01

2016年1月,本市某渣土公司将其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马某。嗣后,马某招用外来从业人员许某、徐某二人具体施工。当月,徐某在实施墙面粉刷作业时,不幸摔倒致伤,造成右胫骨折。就医治疗期间,徐某要求马某和渣土公司垫付医疗费。遭到拒绝后,徐某诉至仲裁委,请求确认渣土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争议焦点

PART 02

审理中,徐某表示,渣土公司将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马某,而其本人受马某安排为公司从事装修作业,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渣土公司则主张,徐某由马某招用和管理,日常工作并非由其安排,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PART 03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徐某要求确认渣土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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