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分别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统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指出,建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金融开放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联合发布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调整部分包括中华绒螯蟹(税则号列:0306.3391)、墨鱼及鱿鱼种苗(税则号列:0307.4210)等14个子目内容,废止部分包括高粘度切片(税则号列:3907.6011)、白松(云杉和冷杉)(税则号列:4403.2020)等8个子目,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包括关于五菱V1观光车(税则号列:87.02/87.03)的归类决定。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包括关于LED灯和建筑物外墙用釉面瓷砖等8个商品归类决定。
中挪双方就重启相关经贸安排达成共识
4月7日至10日,挪威首相索尔贝格应邀来华进行正式访问。在两国政府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与挪威贸工大臣梅兰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挪威王国贸易、工业和渔业部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挪威王国贸易、工业和渔业部关于恢复经贸联委会的谅解备忘录》,与挪威外交大臣布伦德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挪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基础深厚,重启相关经贸安排将有助于深化两国互利合作,推动中挪经贸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中国香蕉出口新西兰和进口意大利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与新西兰和意大利检疫部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中国香蕉出口新西兰计划》和《关于意大利新鲜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17年4月7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香蕉向新西兰出口,符合相关要求的意大利柑橘输往中国。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公告,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4月26日起,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和《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签署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作为《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实机制。根据《框架协议》,三方一致同意加快推进跨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国家海关、税收、外汇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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