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10),四川食药监管理局发布《关于鼓励创新推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试行)》,《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有效期为2年
。以下为主要内容:
(一)推进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培育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对上三年度商务部公布全国主营业务收入前100位、在省内具备符合《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的配送中心并多仓协作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不低于被兼并药品批发企业原开办条件、依法注销被兼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新核发的药品批发企业与兼并企业脱离控股关系的,新核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
(一)鼓励药品企业整合仓储运输资源
药品生产企业、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有控股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省内外集团型企业有控股关系的仅销售本集团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均可委托我省一家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
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与其授予的省级以上代理权限或有控股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经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共用药品仓库
,并建立完备的储存养护出库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GSP条件下,不改变仓库地址增减仓库面积、调整仓库功能布局,不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
(二)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多仓协作
符合
《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的省内批发企业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多仓协作存储配送药品
。对
已经多仓协作的上游企业验收入库的药品,可免去收货验收程序
,直接在计算机系统做移库处理,但须保存上游企业出库单原件,保证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
符合《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的省内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异地建仓
。异地建仓应为独立库区,符合药品GSP要求,不得与其他单位共用仓库,不得储存特殊药品。
(一)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优化供应链管理,推进我省现有互联网药械交易平台持续发展。
(二)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严格把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完善网上售药监测机制。
(三)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特殊药品除外)经营业务时,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运用国家部委认定的互联网电子认证技术平台实施药品首营资料交换和管理。
(四)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统一信息系统、票据管理、采购配送的条件下开设门店。
规范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配送方式,引导公众从正规渠道网购药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在线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一)规范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程序。
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异地设库、多仓协作等药品现代物流业务,应经所在地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委托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由省局挂网公示。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下实施兼并重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可一次申请、合并检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件要求的,同时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