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案件,网游《奇迹神话》被判抄袭《奇迹MU》,上诉人硕星公司、维动公司需赔偿被上诉人壮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业界热议的问题,本案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起来看看。
网游《奇迹神话》被判抄袭《奇迹MU》!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案件,上诉人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需赔偿被上诉人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
据了解,《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其于2002年在中国正式上线运营后,吸引了众多游戏迷的广泛关注并多次获奖。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
据悉,2014年6月,壮游公司以《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为由,将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
壮游公司诉称,《奇迹神话》与《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等多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迹神话》的地图、场景、怪物等抄袭了《奇迹MU》,构成擅自使用壮游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被告在宣传中使用“MU”注册商标,侵犯了壮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奇迹”为壮游公司所开发游戏的特有名称,被告的运营和推广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在宣传中使用“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词语,构成虚假宣传。
硕星公司辩称,游戏画面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影作品”(下称“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电影播放是单向性的,而网络游戏是双向互动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戏或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均会得到不同的游戏画面。此外,两款游戏均为魔幻类题材,部分名称采用通用词汇是合理的,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壮游公司提供的比对情况主要是针对名称和图片,这些仅占游戏素材的极小部分。对壮游公司起诉的其他侵权事实,硕星公司也一一予以否认。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维动公司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易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迹”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诉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其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故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壮游公司在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有专家表示,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网络游戏的作品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在以往案件审理中,法院往往将网络游戏作为一幅美术作品或者单个作品的集合进行保护,但这割裂了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价值,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案主审法官陆凤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对于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及司法保护路径审判实践及理论界均存在较大争议。此外,在该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损失远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赔偿额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合理使用费和壮游公司在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等诸多因素,确定了41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这无疑对该领域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有专家表示,该案的审理对于网络游戏作品类型的司法认定作出了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网络游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遏止日益增多的网络游戏侵权现象,从而促进网络游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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