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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接受虚开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情形,因此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涉嫌犯罪。但根据最新政策,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因此,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法释〔2024〕4号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注意
:法释〔2024〕4号明确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对新法生效之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未超过十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基本内容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依照刑法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因此,对2024年3月20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未超过十万,只要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