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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就一定享有所有权吗

网信正定  · 公众号  ·  · 2025-03-19 17:13

正文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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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24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陈某系杨某的亲戚。案涉房屋系杨某与李某婚后购买,登记在杨某名下。2023年3月,李某与杨某感情不和分居闹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李某至今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陈某持不动产权证书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离并返还案涉房屋,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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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房屋关键在于其是否为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陈某主张在杨某处买受案涉房屋,其仅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需审查陈某与杨某之间买卖关系存在与否。陈某主张50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买卖合同,陈述50万元房款支付17万元现金,其余房款由债务抵顶。在法院询问17万元现金支付地点、款项来源,抵顶房款债务由来,陈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陈某无法提交购房合同、款项支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不符。加之陈某与杨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杨某向陈某过户房屋时处于杨某与李某分居闹离婚期间,法院认定陈某与杨某之间房屋交易不真实。因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交易,房屋过户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陈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因陈某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无权要求李某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在本案承办法官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陈某进行释明后,陈某自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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