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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起,“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划分明确了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8 20:1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的相关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发布等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该解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键观点2: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发生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根据是否确定具体侵权人以及管理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关键观点3: 若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被侵权人有权获得适当补偿。

待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关键观点4: 文章还介绍了其他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包括法务之家等,并提供了相关链接供读者阅读更多法律相关文章。

这些公号提供的内容涉及民法典、劳动法等领域,对于关注法律动态的读者有一定参考价值。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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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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