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关于微商的报道可谓是不胜枚举。曾有一个十分形象的段子描述微商行业的火热:你永远不知道你微信上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微商人员。微商行业由于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特点,因此成为商业界的“时尚新宠”。但是随着微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
微商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它可以让人日进斗金也可以使人血本无归。人们对于微商的评价可谓是褒贬不一,有人觉得微商方便了生活,也有人觉得微商广告充斥生活十分厌恶。那么,究竟什么是微商?有人说它纯粹是一种在朋友圈卖商品的商业模式,也有人说它是借助微信平台运营的电商等。可是大部分人所持的观点都只体现了微商的一部分。
所谓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模式。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秘书长凌教头于2017年4月11日在第三届世界微商大会上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补充说明,认为“微商=消费者+传播者+服务者+创业者”。
微商最早于2012年出现在广州、上海,随后以燎原之势蔓延到北京、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据《2017年中国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为3607.3亿元,预计2017年市场将会呈现翻倍式增长达到6835.8亿元。微商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将突破2000万名。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表示,面对这么大的市场,微商行业的规模还在不断发展壮大,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虚假宣传、质量存疑、售后难保障等影响社会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整个微商行业也在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朝着健康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微商行业的蓬勃发展本质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的市场机会,是多重因素下的市场变革,传统销售平台已经走向成熟,市场准入、内部管理机制及信誉评价机制完备,新晋品牌的突破难度大,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无需成本且不受行业限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成为市场的不二选择。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微商利用社交软件类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还没有明确规定,微信平台经营商对于软件社交功能外附属经营行为的管理制度也相对滞后,因法律缺失、监管缺位引发的朋友圈售假、无法退货、维权难等最终成为了微商危害网络经济秩序的现实问题。
在深圳工作的顾小姐最近遇到一个烦恼,不久前她在微信朋友圈一微商处购买了一套护肤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效果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货,可是该微商人员推脱了几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退货无果之后,顾小姐越想越气,便准备投诉该微商,但微商行业并不是一个正规的商业组织,且缺乏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顾小姐只能眼看自己的钱“打水漂”。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此条款。
微商行业之所以发展迅猛,大概与这个新兴行业的零门槛有关。微商行业难于监管,原因恰恰在于它的“微”,微商所销售的商品数量很少,单笔交易的价值往往不高,很难达到立案标准。且微商行业的交易因微小而十分隐蔽,既不好取证,又难以查实。更关键的是,过去针对实体店的监管模式不符合微商行业基于网络的销售特点,对电商的管理手段也不适用于微商行业的管理,甚至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电商平台一视同仁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适用条款。
从近年来公布的众多司法案件中发现,微信社交平台其本身具有社会危险性:作为即时社交软件,微信本身已经成为违法犯罪重地:网络招嫖、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层出不穷;作为法律地位还未明确的微商,非法经营、代购逃税、网络售假等P2P模式下违法犯罪网络异化引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此外,从违法性质和犯罪规律来看,网络经济犯罪越发体现刑事民事交叉、由民事转刑事的特点。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但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微商选择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行业规范未能形成,导致微商行业交易混乱而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初具商事主体形式的交易主体,微商行业还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而微商的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
微商行业以其特有的销售渠道占据了大众的视线,但其销售路径的隐秘和非公开模式,也给法律纠纷处理增加了难题。当前微商行业存在如下几个方面法律缺失:一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品牌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二是营销模式认定,尤其涉及传销领域边界的是非定性问题;三是微商团队成员的劳动用工与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四是涉及法律纠纷的管辖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尤其是消费者、品牌商的维权通道。
目前,微信朋友圈里的很多微商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关职能部门难以根据现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也很难适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予以查处。
尽管目前对于微商行业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但并不意味着微商能够为所欲为,利用这些法律盲区去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近几年,相关部门在微商行业监管上付出了很多努力。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认可,网络订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子结算等信息数据都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运用,以及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审查、便于操作、易于保存等特点,这些都为及时有效打击网络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去年年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为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微商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时微商行业还未兴起。要让法律对各种具体情况和细节作出规定确实有困难,也不现实,我们对此已留有空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表示。
今年年初,为进一步规范微商行业发展,夯实行业自律基础,落实互联网相关新法新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更是联合起草了《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据悉近日将正式公布。这意味着,微商行业即将有规范化运营标准可遵循。
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社交软件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位,微商里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不是避风港,莫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最终害人又害己。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