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深交所同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进行了配套修订,并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据了解,深交所本次修订、制定的配套规则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推进信用申购改革。现有可转债、可交换债均采用资金申购方式,申购过程中,资金汇集、转移的过程容易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影响。为消除上述问题、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本次拟将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方式由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即申购时不再预先缴款,待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二是约束配售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对于网上投资者,借鉴现行首发新股申购监管经验,建立统一的首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明确规定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申购。对于网下投资者,允许主承销商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同时承销商可在发行公告中约定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三是优化相关发行流程。首先,规定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同时,网下发行相关事宜也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给予主承销商和公司更多自主权。其次,将公募可交换债的网上发行由现行时间优先的配售方式,调整为与可转债相同的摇号中签方式进行分配,进一步提高公平性。再次,明确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的情形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在T+3当日向本所提出中止发行的申请,提高流程效率。
据了解,上述规则于2017年9月8日起施行。深交所已对技术系统进行了相应调整。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深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工作部署,落实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发行方式改革,修订、制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配套规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稳定,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产品的市场吸引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升发行成功率,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下一步,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各项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