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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位银行人受贿获刑

Bank资管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8-05 13:57

正文

仅今年7月以来,就有10多位银行高管、支行行长等人员受贿案宣判。Bank资管(个人微信号bankziguan03)特整理如下:

(1)受贿金额与有期徒刑的大致关系

从目前案例来看,最低受贿1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高受贿360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几百万受贿金额,有期徒刑在5年左右。具体以法院实际判决为准。(很多是数罪并罚,具体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

(2)从目前判决案例来看,三个原因可从轻处罚


第一,自首;第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第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体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


(3)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会有改变吗?

绝大部分银行员工受贿罪案件都没有再上诉。从目前的三个上诉案例来看,一个二审维持原判,两个二审有期徒刑减少。

一位从有期徒刑九年减少到六年六个月,原因是“对所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畸重”,在二审中减少所致。另一位从四年六个月减少到三年八个月,原因是“原判认定陈耕的受贿犯罪数额有误,导致量刑偏重”。


且行且珍惜,虽然钱难挣,但不该拿的还是别拿!

来源:Bank资管综合整理


[一]国开行党委原副书记姚中民受贿3600多万 被判14年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徐 隽(2017-8-5)

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9.62085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建设银行原职工羊牧利用其弟局长影响力受贿 一审获刑7年


和讯网消息 7月26日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公布对羊牧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分行工作人员羊牧利用其弟羊群时任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刘某某、李某某人民币32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羊牧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被告人羊牧的违法所得327.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川省纪委关于羊牧在配合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证明:羊牧主动到案配合组织对羊群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组织未对羊牧采取调查措施;羊牧在配合组织调查期间,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利用羊群影响力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30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0万元的问题。

[三]淮河银行董事长王新章利用放贷受贿16万 自首退赃获缓刑


和讯网消息 7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淮河银行董事长王新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绿景房地产公司丁某9.36万人民币、1万美元(折合约16万元人民币),为其在淮河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帮助和便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新章在2010年至2014年担任淮河银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丁某在贷款问题上有求于他的情况下,仍多次非法收受丁某的财物,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丁某及其绿景房地产公司在淮河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帮助和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36万人民币、1万美元。

2015年3月,王新章在得知丁某接受调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其收受的4万人民币、1万美金、一根200克金条及一对“粉彩花鸟”瓷瓶退还给丁某。案发后,丁某将上述赃款、赃物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章作为淮河银行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提供便利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1万美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新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对公诉人建议对王新章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对辩护人提出其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新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新章违法所得人民币9.36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

[四]万载农商银行原董事长吴文林受贿680万 一审获刑5年罚5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布对吴文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文林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先后担任袁州信用联社副主任、万载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万载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万元和价值383.3万元的干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文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被告人吴文林,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科文化,捕前系万载农商银行董事长,家住袁州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案发后,被告人吴文林及其亲属、相关人员、公司共计向有关部门退赃、缴赃680.8万元。

[五]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原行长肖纲受贿150万 自首获刑3年


和讯网消息 8月1日,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公布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副行长、行长肖纲的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勃利县人民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哈行根据工作需要,经行党委会研究决定,行长聘任被告人肖某为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七分行)副行长并主持工作。2012年9月7日,经哈行党委会研究,行长聘任被告人肖某为七分行行长,负责七分行的日常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全面工作。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某利用担任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在人事录用、岗位变动、发放贷款等方面为李某娜、李某涛、徐某金等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对方所送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92,000.00元、面值42,000.00元的购物卡及美元4,000.00元。

因自首和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从轻处罚

另查明,2014年10月19日,七台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正在海南省三亚市学习的被告人肖某,肖某表示知道有人举报他,他本人确实“有问题”,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并随后应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要求,在三亚市原地等待。在从三亚市赶往七台河市的路途中,肖某向七台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交代了部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肖某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并配合检察机关将其在大连市的一房屋购房款1,350,000.00元退缴检察机关。

再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肖纲在勃利县看守所向公安民警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并提供他人变更姓名后藏匿地点。现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检举人已被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

勃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0元。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34,000.00元、美元4,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除检察机关已经追缴的人民币1,350,000.00元外,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六]广发银行虎门支行原行长贪污受贿行贿 二审9年变6年半


和讯网消息 8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黄某挪用公款、行贿、贪污、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裁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广发银行东莞虎门支行行长、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东莞市莞城区,住东莞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行贿罪于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于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任命为虎门支行行长。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贪污本单位“员工福利账”内的资金,同时为谋求职务升迁,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黄某所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畸重,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七]兴业银行分行原总监 利用放贷受贿 

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作者:张莹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原总监陈耕,利用负责给企业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受贿70余万元。《法制晚报》记者近日获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耕有期徒刑3年8个月

法院查明   
兴业银行分行原总监  受贿70余万

陈耕先后担任兴业银行泉州分行鲤城支行副行长、新门支行副行长、行长、企业金融事业部公司业务五部总经理、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总监等职务。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耕在先后担任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新门支行副行长、行长、企业金融事业部公司业务五部总经理、企业金融市区业务五部总监等职务期间,利用授信贷款前调查、授信贷款材料审核报批、贷款发放、续贷手续办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7人贿赂现金55万元和价值18.2万元的购物卡,为上述人员及企业在信贷业务办理或转贷业务介绍、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关照。

[八]建设银行一支行长刘少云受贿 一审获刑20个月被罚2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13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刘少云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刘少云在担任建设银行蕉城支行行长期间,受贿41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少云,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信用卡部经理(正科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刘少云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宁德蕉城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审查担保机构信贷担保合作准入、准入重检及信贷业务审批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姚某、吴某1、吴某2、刘某、叶某、张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六人给予的钱款共计41万元。

法院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系上市、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党委研究决定,2010年4月8日被告人刘少云被聘任为建行宁德蕉城支行临时负责人;2010年6月13日被聘任为建行宁德蕉城支行行长(专业技术四级);2015年5月13日被聘任为建行宁德分行工行副主任,解聘建行宁德蕉城支行行长职务。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刘少云主动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刘少云亲属到蕉城区检察院退缴赃款47万元。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少云系银行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其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少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少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九]绍兴银行支行长赵均受贿挪用公款 二审改判5年罚1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赵均、汤调仙受贿、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汤调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绍兴银行店口支行行长赵均贿赂11万元,此外赵均还挪用资金145万元借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一审以受贿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赵均有期徒刑6年,罚款10万元。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并罚款10万。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均、汤调仙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汤调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但不宜免予刑事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罪准确。但原判对上诉人赵均所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十]江苏银行一支行长梁立新受贿百万 获刑5年半被罚30万


和讯网消息 7月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梁立新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梁立新利用其担任江苏银行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9家公司给予财物,共计价值126.98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梁立新上诉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外,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表示,经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上诉人梁立新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参股公司的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十一]银行高管受贿后交情人放贷庭审被33宗指控吓出冷汗

来源: 检察日报 (2017-8-1)

7月3日9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原副主任杨振浩(副厅级)受贿罪案,在西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当庭判处杨振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庭审中,检察官义正词严地指控,2005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振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下属谋取职务上的提升调整、为他人审批信用贷款、为朋友亲属安排工作等手段,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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