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按照遗嘱指定继承人的不同,总体上分为三大类型:1.共同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遗嘱中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继承遗产。2.相互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成为去世一方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该种遗嘱有利于在一方去世时,保障存世一方的物质生活。3.混合型共同遗嘱(亦称“柏林式遗嘱”)。即夫妻双方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在双方均去世后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本案中,王父与李母订立的遗嘱约定双方去世后,房屋由王大宝继承,二人共同指定由王大宝继承遗产,故二人所立共同遗嘱属于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均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部于2000年3月24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公证处对于订立的共同遗嘱可以进行公证,由此来看,该规定已经实际上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关于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的问题解答中,明确表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解答已基本认定了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故在本案中,王父与李母共同订立遗嘱,虽该遗嘱内容仅为李母一人所写,但因王父与李母均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故该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内容系处分二人所有的财产,故共同该遗嘱应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