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计划今日在长沙做讲座,现在坐在去另一座城市的火车上。已经是晚上了。心里却一直惦着清晨在机场读到的新闻《刺死辱母者》(原载于《南方周末》)。
由于匆忙,我只能利用坐在动车上的这点时间简单说说我自己内心的想法。生活在这个时代,有时我庆幸自己还能保持内心的愤怒。 正如此刻。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认为弑凶者无罪。
事情的原委大概是这样的:一群小歹徒,在一位负罪而逃的大歹徒的带领下,以索债之名,聚众(十一人)殴打、猥亵一位母亲(欠债者苏银霞)。面对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警察虽然到场却未尽保卫公民之责。而同样被侮辱的儿子(于欢),在终于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拔刀刺伤其中数位歹徒(其中一位事后死亡)。
由此,于欢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面对如此严厉的判决,我不禁要问:
当绑架、伤害与侮辱正在进行,如果于欢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这世上还有什么可以称为正当防卫?如果这不是绑架和恶意伤害,那就请问中国哪条法律赋予了被雇索债者权利去限制并侮辱与他们命运原本毫无瓜葛的苏银霞母子?
我虽然素来主张非暴力,但对于于欢为了母亲以及自己的尊严,拔刀刺向歹徒,使自己摆脱正在被绑架和被侮辱的凶险之境,我认为他是无罪的。而且,他不仅无罪,还应该被视为法律与道德的保卫者。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在努力阻止那群暴徒继续加害他们母子。
这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而是一位公民遭受恶意侵害时的辛苦自救。
如果有人认为于欢防卫过当,那就请参见刑法二十条中有关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即法律上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私刑。
事实上,正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卫,国外许多刑法都会倾向于无辜者。比如德国刑法规定防卫人因为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有关于欢弑凶案的严厉判决之所以引起公愤,实因它同世人公认的法理逻辑与世俗情理完全不通。作为一个看着抗日片长大的中国人,此刻我最想问的是,如果于欢的义举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当年的中国人为什么要抗日?驱赶入侵者的正当性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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