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母龟变公龟案件。原告黎茂宜向被告王林智购买了一只标明为母龟的窄桥麝香龟,实际收到的是公龟。法院认为王林智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黎茂宜向王林智购买了一只窄桥麝香龟,商品信息标明为母龟。
关键观点2: 问题出现
黎茂宜收到的麝香龟实际上是公龟,他向王林智反映并要求退款,但王林智拒绝。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林智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其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王林智需向黎茂宜返还货款7550元,并支付赔偿款2.2万余元。购买的窄桥麝香龟需要返还给王林智,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王林智负担。
正文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母龟变公龟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4月,黎茂宜向二手网购平台上的“老王龟业”账户购买了商品信息为“窄桥母11+蛋龟”的窄桥麝香龟1只,并向账户使用人王林智支付了购买价款7550元。
次日,黎茂宜收到王林智发货的窄桥麝香龟1只,并对麝香龟的外观进行了简单检查,未发现健康状况异常后,于3天后在二手网购平台确认收货。同日,黎茂宜通过网购平台向王林智反映,其收到的窄桥麝香龟为公龟,不是商品信息中标明的母龟,要求退款。
王林智回复:“这个退不了……因为我也不知道它是公的。我已经给了你3天的考察期,在你确认无误后,我才收款的。”黎茂宜认为,考察期只是考察麝香龟的健康状况,没有想到描述是虚假的。他多次与王林智沟通,要求退货退款,对方均不同意。2024年4月15日,黎茂宜委托南宁某宠物医院对窄桥麝香龟进行检查,宠物医院出具电子病历,载明该麝香龟性别为公。
黎茂宜以“麝香龟性别虚假的商品描述构成欺诈”为由,将王林智诉至邕宁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林智返还购物款7550元,并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2.2万余元。
王林智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林智发布信息称案涉窄桥麝香龟为母龟,黎茂宜确信后下单购买,但黎茂宜收到的窄桥麝香龟却为公龟,王林智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黎茂宜有权请求予以撤销购买案涉窄桥麝香龟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对黎茂宜撤销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王林智应将货款7550元返还黎茂宜,而因黎茂宜购买案涉窄桥麝香龟的行为被撤销,黎茂宜亦应将案涉窄桥麝香龟返还王林智,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王林智负担。
王林智在网购平台销售各类乌龟,属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销售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王林智存在欺诈行为,黎茂宜主张王林智赔偿货款的三倍即2.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王林智向黎茂宜返还货款7550元,黎茂宜收到货款7550元后10日内将其购买的案涉窄桥麝香龟返还王林智(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王林智负担);王林智向黎茂宜支付赔偿款2.2万余元。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邹悦
责任编辑:廖婷
审核:周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