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监察委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从业群体提供一个相互研讨交流结识的平台,主要包括:相关监察改革资讯、监察委理论研究、监察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务,以及涉及上述领域的文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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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监察委员会办案中“鉴定”措施的运用更加规范有序

监察委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2-02 13:27

正文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调查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措施。抓住每一个细节,使鉴定结果科学准确,彰显调查的公平正义,这正是鉴定调查措施的价值。


鉴定是一项运用范围较广的措施,也是一把攻破案件关键的“利器”。。常用的专业技术鉴定内容一般包括: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证据鉴定、会计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等。“平时比较常见的是对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价值评估,这些都需要请专业的人士来鉴定。


鉴定结果关乎对涉案人的事实认定,更关乎法纪的威严,需严谨公正:


一是鉴定程序要严谨规范。运用鉴定措施要经过严格的报告请示程序,例如:浙江省纪委监委要求主管领导、分管副主任逐级审批。


二是委托鉴定阶段,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鉴定条件,且鉴定人不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告知书》(包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并签名或盖章。


四是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监察机关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如果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运用科学的手段约束整个鉴定过程,也是鉴定结果准确公正的重要保障。一些试点地区还建立了鉴定机构和专家数据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通过随机选取多名专家进行鉴定取平均值来应对一些古玩、字画等物品缺乏市场参考价格的情形等等。对于鉴定意见,调查人员需要对“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科学,鉴定意见的科学根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研判。必要的时候,调查人员还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李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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