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印发《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印发《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全文如下:
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⒈监测范围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网监测点位。
⒉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第三方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检查公司承担。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每个省(区、市)1-5个点位,共计96个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气象五参数。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
实时数据以VPN方式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6.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海南五指山、福建武夷山、广东南岭、云南丽江、湖北神农架、湖南衡山、山东长岛、山西庞泉沟、内蒙古呼伦贝尔、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青海门源、四川海螺沟、西藏纳木措,海南三沙市(2个),共计16个站点。
2.监测项目
SO2、NO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VOCs、颗粒物粒径谱(仅山东长岛站);能见度;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温室气体的CO2、CH4、N2O(海南五指山、吉林长白山、新疆阿勒泰、西藏纳木措除外)。
3.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项目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
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
实时数据以VPN方式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含10日)前,报送上月审核监测数据的小时值和日均值。
6.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四)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级以上城市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县和县级市,共计440个点位。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6.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各1个监测点位,共3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
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
6.数
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审核小时数据。
(六)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1监测范围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2个监测点位
。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PM10和TSP。
(2)选测项目
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6月连续监测,其他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6.数据报送要求
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1.监测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18”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保定市、郑州市、济南市、廊坊市、唐山市、邯郸市、衡水市、邢台市、沧州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焦作市、淄博市、聊城市、德州市、滨州市。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PM2.5手工质量浓度;PM2.5的可溶性离子,包括SO42-、NO3-、F-、Cl-、Na+、NH4+、K+、Mg2+、Ca2+;PM2.5的无机元素,包括Ba、Cd、Sn、Ti、V、Cr、Mn、Fe、Co、Ni、Cu、Zn、As、Se、Pb、Na、Mg、Al、S、K、Ca、Sc、P、Si;PM2.5的EC、OC。
(2)选测项目
常规6参数(SO2、NO2、CO、O3、PM10、PM2.5);PM2.5有机物组分,包括烷烃、藿烷、甾烷、芳香烃等非极性有机化合物和左旋葡聚糖等极性有机化合物。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建设运行工作方案执行。
4.工作方式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为国家事权。手工采样和寄送由各地监测站承担,样品称重和化学组分分析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报告编写由总站、南开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等单位承担。
5.数据报送
每月月底报送上月数据。重污染期间按要求进行送样与数据报送。
6.质量保证
总站编制组分网质控方案,对采样和分析测试单位等进行不定期质控检查。
(八)北京市、天津市各区县和河北省11个地级城市降尘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各城市现有降尘监测点位,包括:北京市17个区(县)监测点位,天津市各区(县)监测点位,河北省11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
2.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
3.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d±2d。
4.数据报送
每季度开始第3日前(含第3日),向总站报送上季度每个监测点位(或区县)每月的降尘量。数据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
5.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开展质控工作。
(九)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1.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站联网
按照《关于报送国控点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综字〔2016〕23号)要求接入监测数据。
2.地方建设的超级站数据联网
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组织考核,考核情况不定期通报。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十)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监测范围为2767个国控断面,其中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以下简称国考断面)共1940个,入海控制断面195个(其中85个同时为国考断面),趋势科研断面717个(《“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年全部国控断面均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强化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其中:省界、市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5.质量保证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组织异地监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质控监督,开展第三方同步监测,国家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不定期的例行质控检查。
6.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省级监测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级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由省级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email protected]。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151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34个站点增加总氮和总磷,27个站点增加叶绿素a。重点水域增加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指标。11个站点增加VOCs,13个站点增加生物毒性(菌),13个站点增加粪大肠菌群。VOCs指标包括18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年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其中30个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日常运行工作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其余水站的整体运维与30个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十二)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856个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2012〕1266号)。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给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10日内以EXCEL格式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十三)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3个省份、11个市共64个监测断面(点位),以及增设的背景断面和各监测站自选断面。断面(点位)可根据监测实际情况调整。
2.监测项目
(1)生物多样性
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
(2)鱼类生物残留
主要监测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等四大类污染物在鲤科鱼类(鲤鱼和鲫鱼)体内的富集和残留情况。重金属监测汞、铅、镉、铬和砷5项;持久性有机物监测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3类;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苯系物和卤代烃等;异味项目监测硫醚、硫醇和氯酚类项目。
(3)湖库水体富营养化
水温、溶解氧、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和透明度等7项指标。
(4)鱼类生长观测
主要开展鱼类组织切片观察和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5)例行理化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3.监测时间
(1)生物多样性
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2)鱼类生物残留
鱼类标本采集为开江月份和9月。
(3)水体富营养化
与例行监测同步。
(4)鱼类生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开江月份和9月;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1次。
(5)理化监测
与例行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生物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生物多样性监测需要每次监测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进行前处理后再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鱼类生物残留、富营养化和鱼类生长观测项目中涉及的理化分析项目,要求加测10%的平行样,由总站统一下发相关标样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相关监测任务。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按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表格要求,报送至[email protected]。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2个月之内,在2017年11月底前报送完毕。报送文件名应注明“松花江流域生物监测”。
(十四)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联网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情况不定期通报。
(十五)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三峡库区3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共77个预警监测断面,其中:重庆库区60个,湖北库区17个。
2.监测项目
(1)预警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2)应急监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3.监测时间
(1)预警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开展1次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
(2)巡查和应急监测时间
每月至少巡查3次,上、中、下旬各1次。一旦发现水华(不限于巡查),应立即开展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须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重庆市和湖北省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22日前向总站报送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应急监测数据、巡查结果以及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十六)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设置方案》(环办函〔2015〕2180号)中确定的点位(中沙和南沙点位暂不监测)。
2.监测项目
(1)每期必测
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记录实际采样经纬度并与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全项监测中超标的项目纳入当年必测项目。重要河口和海湾监测点位必测项目增加叶绿素a。
(2)一期全项
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以及叶绿素a。
(3)选测项目
硅酸盐等。
3.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三期监测。全项监测安排在第一期或第二期监测时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为国家事权,以沿海省份为单位,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直报总站。
5.质量保证
(1)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
(2)跨省异地质量控制
由总站组织跨省异地质量控制工作组,对实施近岸海域监测的单位开展跨省异地质量控制,包括对照检查表检查及密码样控制等。
6.数据与报送
按照分工,由分站(中心站)收集负责区域的水质监测数据和质控数据。
(1)监测数据
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要求上报,于当年6月15日、9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审核后的一至三期监测数据。
(2)质控数据
与监测数据同时报送;于第二年1月15日前,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报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质控检查信息包括质控检查表、密码样质控数据、受控的监测数据和结论等,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总站。
(十七)近岸海域生态监测
1.监测范围
重要河口海湾生态监测按照分工由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和分站负责,各站要在开展重要河口海湾水质监测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安排开展生态监测工作,包括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监测、近岸栖息地遥感监测。其中,近岸栖息地遥感监测见(二十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本部分不做另行要求。其他有监测能力的监测站,在行政区域开展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监测。
2.监测项目
(1)沉积物监测
按照《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全项开展。
(2)生物监测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
(3)生物质量监测
按照《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421)全项开展(暂不具备粪大肠菌群和麻痹性贝毒监测能力的单位可暂不开展以上两项)。
3.监测时间
(1)沉积物监测
频次为全年1期,一般与第一期水质采样同时进行。
(2)生物监测
频次为全年3期,与3期水质采样同时进行。其中底栖生物监测根据监测能力开展1-3期,开展1期底栖生物监测的,应与沉积物监测同步
(3)生物质量监测
频次为全年1期,一般在贝类收获期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生态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总站近岸海域监测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重要河口海湾监测分工:辽东湾由渤海东站负责;渤海湾的天津市范围由渤海西站负责,河北省范围由河北省重点站负责;胶州湾和黄河口由黄海站负责;长江口和杭州湾由中心站负责,闽江口由东海南站和海峡分站负责;珠江口由南海东站负责;北部湾的广东省范围由南海东站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由南海西站负责。
5.质量保证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
6.数据报送
按照分工,由分站(中心站)收集负责区域的沉积物和生物监测数据,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要求上报,生物质量和近岸栖息地遥感数据通过总站数据报送平台上报。数据上报时间: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数据与三期水质监测数据同步上报。
(十八)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广西、海南、深圳、青岛、厦门、秦皇岛、舟山等地布设的27个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电导率、盐度、浊度、氧化还原电位、pH。
(2)其他项目
按照自动监测仪器所装备的探头确定,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以P计)、叶绿素a、蓝绿藻等指标。
3.监测时间
全年中气象和水文条件允许正常运行的时段。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给予部分补助或全额经费。由总站委托相关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按照《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731-2014)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按照《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731-2014)要求格式,于4月、7月、10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前一个季度监测数据;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同时报送自动监测报告(编写要求参见HJ731-2014)。
(十九)入海河流监测
1.监测范围
纳入国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的入海监测断面,除执行地表水水质监测的要求外,还应按本监测要求执行。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
(2)选测项目
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
(3)其他项目
水量和流量。
3.监测时间
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
4.工作方式
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上报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送质控数据及质控报告。水量和流量按照获得实际情况上报,随12月监测数据同时报送全年水量数据,并在上报数据时加以说明。
(二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
日排放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
2.监测项目
按照排口执行标准监测全部项目,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
3.监测时间
每季度1次。
4.工作方式
沿海省级、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