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亮 许喆 丁军策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这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明确,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到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未来五年将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建成的关键时期。
结合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经验,笔者认为,2025—2030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电网经营区市场与南方电网经营区市场通过协同、联合运营构成的大市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下采取什么样的电力交易组织模式,是关系市场运营的基本问题。电力交易组织模式主要包括交易组织权限、交易组织方式,即谁来组织交易、怎么组织交易。这一问题与“西电东送”国家能源战略、电力市场架构形态、全国电力生产布局等密切相关。
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已近十年,现有的区域—省两级市场体系运营日趋成熟,应在充分尊重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转型、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以及有利于电力市场平稳有序高效运营的原则,搭建国家—区域—省三级电力市场体系,在此基础上丰富、完善、规范、优化电力交易组织模式。
在现有的区域—省两级市场体系成熟运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联合运营实现市场耦合,初步形成国家市场,各层级市场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市场间有序衔接、协同运作,共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国家市场定位落实国家能源战略,通过跨区跨省交易开展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全国电力市场的顶层设计和指导协调。例如,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协同组织的跨南方电网、国家电网交易属于国家级市场业务范畴。
区域市场定位畅通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余缺互济。落实西电东送,组织区域内跨省交易、与本区域有电气联系的跨境交易。例如,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即省级平衡基础上的全电量优化的一级市场。
省内市场定位本省区电力电量平衡,组织省内交易,受区域交易机构委托组织部分跨省、跨境交易。
笔者认为,在国家—区域—省三级电力市场体系框架下,省内市场负责本省区电力电量平衡、区域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应从快速达成交易、提高运营效率、充分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出发,结合具体交易的不同性质和送电形式,明确交易组织权限。
同一区域内跨省区送电,由区域交易机构组织,区域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校核。对跨区域送电,通过专用通道“点对网”方式送电的,电力交易由受端所在区域交易机构组织,安全校核由受端所在区域调度机构负责,送端所在区域调度机构配合。“网对网”方式送电的,受端提出需求,由送端区域交易机构组织,送端区域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校核,受端区域调度机构配合。
从交易性质看,临时紧急支援、清洁能源消纳等宜采用“网对网”交易模式,绿电交易可采用“点对网”或电网公司聚合代理的交易模式、绿证交易可采用“点对点”交易模式。即跨区域的临时应急支援由受援方提出申请,支援方组织;互济交易由双方区域交易机构按照电力供需形势轮流组织;跨境交易由相关区域机构组织;跨区域的绿电绿证交易由需求方提出需求、供给方组织。
在市场定位与交易组织权限明确有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的交易组织方式可主要分为直接组织交易、委托组织交易、联合组织交易三种。
直接组织交易,是指交易机构在各自运营的市场中组织开展交易。多数电力交易均为直接交易。例如,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内交易,区域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本区域内跨省交易。
委托组织交易,是指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交易机构将属于自己交易组织权限内的某种、某次交易,委托给其他交易机构组织。受委托方需按照委托方明确的有关交易组织原则、方案等开展受托的交易组织。原则上,仅可由上一级交易机构将自己的交易组织权限委托给下一级交易机构,不得反向委托。例如,部分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跨省区送电可由区域交易机构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具体委托的业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交易组织全部工作流程、委托除交易信息发布外的其他工作流程等多种形式。
联合组织交易,是指两个交易机构共同组织交易,主要用于跨区域交易。例如,跨区域的临时应急支援交易、跨区域电力互济交易、跨区域绿证交易等。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