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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自从2014年的银发[2014]127号文以来,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发布过较为严厉的监管文件,而银行业的监管套利与业务创新,在2014年受到短暂的抑制之后,后面又蔓延开来,新的手法绕过了旧的制度,各种新瓶装旧酒的工具也被不断创造出来。
时间过去了三年,当2月底新的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时,市场虽然对郭树清的改革派形象有所认识,但对于银行业即将面临的整顿与改革是预期不足的,因而也没有太关注郭树清主席的一些讲话。现在从事后来看,这些讲话很快都得到了落实,也就是我们最近看到的这些监管文件。鉴于这个讲话命中率这么高,现在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温习一下这些讲话。对于这一系列的监管文件,目前非银机构从业人员比银行更为悲观。对非银机构来说,他们较为担心因为监管升级而导致银行集中赎回资金,以满足同业业务和委外投资方面的监管规范。至于银行会不会赎回,什么时候赎回,非银机构的从业人员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地位,因而产生一些担心也是在所难免的,最近市场也开始有一些银行开始赎回委外投资的传言,加重了市场的担忧。而实际上从银行角度来说,最近这些监管文件的冲击还不算特别大。这些文件主要是“通知”和“指导意见”。其中“通知”主要是要求银行自查,只是要求银行检查是否有文件所指的情况,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的正式改变。而“指导意见”的落实也没有明确时间表。更具强制意义的“管理办法”/“条例”其实还没有出台。通过与银行相关从业人员的访谈,我们发现目前银行主动暴露问题的意愿不强,更多的是用已经暴露的存量问题来应对监管要求的自查工作。至于随后监管对于自查的结果是否满意,是否会要求加码,是随后需要关注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地位比非银机构要高很多,机构和监管的博弈不会那么快就完成,现在才是刚刚开场。文件最终的执行力度,取决于双方的博弈结果。银行业内的人普遍预期是,自查并不会暴露很多问题,银行也不会很刚性的集中清理历史上的存量问题,最后博弈的结果很可能是新老划断。但无论怎么说,这一系列监管文件都改变了银行的风险偏好,未来银行在进行所谓的创新业务时,都会更为谨慎。而文件的发布,也意味着银行业监管的全面从严,这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是监管风向的大转折。这种监管环境的变化,长期来看对于非银机构的通道业务、中小银行的同业业务、银行和非银之间为“出表”而做的各种“创新”,都是不利的。而委外投资业务虽然不在明令禁止之列,但银行同业杠杆受到的影响会传导到委外投资上。对于银行股来说,这种影响是结构性的。短期来看,从事所谓创新业务、监管套利较多的股份制银行与其他中小银行,所受的负面影响较大;而大型银行所受的冲击相对较小。从中长期来看,这对于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后,目前出台的这些文件是“通知”和“指导意见”两类,尚未有“管理办法”和“条例”出台。由于7号文明确提出了法规制度建设的蓝图,要求制定和修订26个管理办法/条例,后续还会有一些列强制性更强的行政法规出台,需要密切关注。就文件的性质来说,这些文件主要是“通知”和“指导意见”:银监会办公厅发的三个通知(45、46、53号),主要是让银行进行业务、行为、制度的自查,辅以监管部门的抽查。其中:(1)45号文(即“三违反”)要求银行自查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2)46号文(即“三套利”)要求银行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各种套利手段,对银行假出表、调节监管指标、信贷与票据业务中的绕道监管、理财与同业的空转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覆盖。(3)53号文(即“四不当”)中最重要的是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的自查,与前面“三套利”有所重叠,但侧重点有所差异。其中“不当创新”强调银行的创业业务方面是否有完备的制度建设;而“不当交易”方面的内容比“三套利”更为细化。(1)《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除要求金融机构自查,还要求银监系统各分支机构(如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也应全面自查。(2)《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主要提出了法规制度建设的蓝图,要求制定和修订26个管理办法/条例,涉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条例》、《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等市场较为关注的方面。另外,该文件也对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股东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最后,与风险监管相关的还有《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对银行提出全面的风险防控要求,对债券投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地方债务、房地产等问题均有涉及。需要注意的是,文中明确提出了要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总体来说,这六个文件涵盖了目前银行经营中,所出现的大部分问题。从理财和同业的空转问题,到银行调整各种监管指标的手法(例如不良假出表),银行藏匿不良贷款的常用手段,再到日常经营活动中各种规章制度的遵守,所能想到的问题无所不包,无所不含。因而时间比较宝贵的读者不需阅读以下部分。3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要求银行针对“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开展自查工作,报送截止日期为6月12日。此举目的为强化银行的合规文化,强调对现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45号文要求自查违反明文规定的不合规现象,后面两个文更多的是针对灰色地带(如监管套利行为)。3月28日,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要求金融机构全面自查,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抽查,市场上大部分的监管套利玩法都成为了自查对象,并点出了同业空转、理财空转等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文件附件规定了交叉性金融产品的风险责任原则: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对于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文件同时详细列出的套利手法95种,涵盖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方面,涵盖了目前银行做的绝大多数制度套利行为(可以说,如果业务员早几年看到这个文件,就都发财了)。要求银行逐项自查是否有这样的情况。这份文件里所列的监管套利、同业空转的手法太齐全,以至于没有必要去详细阅读每一项内容,基本上我们能想到的每一种手法在文件里都有对应项目。而且涵盖的业务也不仅仅是理财和同业,也包括信贷、票据等传统的银行业务,大、全、细。其中以空转套利中的“理财空转”、“同业空转”最为债券市场从业人员所关注,其细项内容如下:4月11日,银监会已经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文),对银行“四不当”进行专项整治。其中最重要的是“不当创新”和“不当交易”,内容与前面“三套利”有所重叠,但侧重点有所差异。其中“不当创新”强调银行的创业业务方面是否有完备的制度建设。文件要求银行对创新业务有完整的制度控制,并且公司高层和董事会需要知晓并评估创新业务的影响,这与银行之前通过简单的分支机构发文或通知后,就进行创新业务的实践并不相同。所以如果拿着一条来查银行的话,也是一查一个准。而“不当交易”方面的内容比“三套利”更为细化。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需要注意的是,文中有一条自查项目“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4月7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号文),要求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整治市场乱象。据了解,该工作由银监会现场检查局牵头,梳理了十大方面的乱象:这包括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和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政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行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与前面的三个自查通知有些类似,但进一步扩大了自查的覆盖面,要求银监系统各分支机构(如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也应全面自查,看是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内外勾结降低监管标准的情况。该文对地方监管局有一定心理震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对银行提出全面的风险防控要求,对债券投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地方债务、房地产等问题均有涉及。需要注意的是,文中明确提出了要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锁定定资金来源与运用明显错配、批发性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对一”贴身盯防。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六)银监发【2017】7号: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主要提出了法规制度建设的蓝图,要求制定和修订26个管理办法/条例。另外,该文件也对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股东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文件中所列法规的陆续出台后,会有机会在相关领域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待制定、完善的法规清单如下: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1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26、《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
来源:棱镜(ID:lengjing_qqfinance)4月7日,在银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当前的重点工作在于15个字:重服务、防风险、强协调、补短板、治乱象。同时,银监会将下发一系列监管文件,来确保15字方针的落实。据腾讯财经梳理,近期银监会下发的监管文件至少有7个,内容涵盖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银行业风险防控、弥补监管短板、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等方方面面。4月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17年上半年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进行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目标。当前金融市场上各种新产品新业务花样百出,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银监会将组织银行对号入座,对照问题菜单自查自纠,做到机构全覆盖、员工全覆盖、产品全覆盖、业务全覆盖。5号文将重点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廉政风险、监管行为、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等十大方面进行整治。此外,银监会还首次公布了处罚情况。2017年一季度,银监会系统作出行政处罚485件,罚没金额合计1.9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97名。仅2017年3月29日,银监会机关针对票据违规操作、掩盖不良、规避监管、乱收费用、滥用通道、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市场乱象,作出了25件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4290万元,共惩处了17家银行业机构。银监会方面还表示,目前又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已经立案,正处于行政处罚调查审理程序中。针对屡查屡犯、案件频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乱象,银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进一步严厉打击、严肃处理。同一天,银监会还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提出对资产信用、流动性管理、债券投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房地产融资、地方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跨境业务和民间金融十大类风险的具体防控要求。6号文提到,要强化同业业务整治,从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表。不过,有市场解读认为,上述规定仍属于定性的描述,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同业存单占负债的比例上限,后期还需静待同业存单监管政策的出台。6号文还要求加强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不得简单将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严格控制杠杆,防范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6号文的要求是做到“稳妥推进”,要求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分析称,6号文涉及的债券、同业、理财、地产和地方债务等,均与近年银行资产配置和套利行为挂钩。根据文件要求的时间点,意味着银行业机构上半年有3个月的整改时间。“当然,对金融机构、经济和债市的整体影响要看实际政策执行力度。”一家城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腾讯财经表示,预期未来无论是银行的同业业务,还是资产管理业务,日子都不会好过了。银监会成立十几年来,各监管制度、办法多达几百项,但部分规章时效渐弱。因此,哪些是监管缺失的?哪些规则是滞后的?哪些是针对性不强的,哪些是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不协调的?需要把这些制度短板“补起来”。为此,银监会近期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主要针对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提出一系列具体监管要求,旨在提高监管质效,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据了解,7号文共分为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6个部分,共16条。其中强调,要加强银行股东准入监管和行为监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此外,要加强股权管理。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银监会还公布了“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工作项目”,按照制定类、推进类和研究类分类,共有26项拟推规章。其中涉及商业银行的有18项,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东方证券研报分析称,26项规章涵盖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以及表外业务、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等重要表外项目,十分全面。当前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产品交叉、交易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是协调不够。银监会指出,机构是综合经营,但监管是分业监管,因此有必要强化监管协调 ,形成“九龙共治”。银监会将主动参与、自觉服从于监管协调,使得银行监管政策和其他金融监管政策(如保险,证券,支付)、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之间打造最优的协同,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为了有效遏制监管套利等行为,银监会专门开展了“三套利”、“三违反”、“四套利”的专项工作整治。其中,三套利指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三违反指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四不当指不当展业、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姜超指出,“三套利”中值得关注的是监管套利和空转套利。前者指银行违规操作或绕道来满足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其他指标考核,以及违反宏观调控、风险管理、利用不正当竞争和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各种套利行为,后者指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和同业空转等套利行为。在他看来,相较于6号文对十大风险的管控,整治“三套利”的46号文直接指向2015年以来盛行的同业套利和同业扩张,涉及银行、理财、存单和委外,如果严格实行,将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理财和非银机构造成较大影响。事实上,这场监管风暴在更早之前就已现苗头。在3月2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郭树清迎来到任银监会后的“首秀”,在开头介绍环节,他用了较长篇幅来强调纪律和银行业队伍建设。他强调,“打铁还要自身硬”,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银监会是监管经营风险的部门,必须增强同风险赛跑的意识,并且要跑在风险的前面。他还提出要弘扬银行业“三铁”传统:即“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坚决惩处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履职负责、失职问责”。可以预见的是,2017年将是银监会“强监管、强问责”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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