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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学堂第五十四期:投资者维权 内幕交易相关知识 】

巨潮资讯网  · 公众号  · 股市  · 2017-06-12 21:06

正文

前言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陆续解读投资者维权 内幕交易相关知识,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所需的基本知识点,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1.什么是内幕交易?

答: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内幕交易包括哪些行为?

答:(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

(3)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了解内幕交易,就要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知识予以了解。


3.什么是内幕信息?

答:所谓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均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属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4.什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要知道什么是么内幕信息,就要知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份上的关系或者职业工作上的原因而获得发行人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的其他人员;

(5)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由于其身份或职业工作的原因,可以或有能力比一般投资者更早的获取到上市公司的敏感信息。


5.法律对内募交易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于内幕交易产生的严重的不公平,所以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严格禁止。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便会受到严厉处罚。首先,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罚,这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等。其次,如果构成犯罪,则会以内幕交易罪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投资者要切记:把握正确投资、远离内幕交易!


6.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维权?

答:内幕交易是严重证券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危害极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害也极大,是我国证券法规的刑法打击的重点。但由于配套民事赔偿法律的不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尚难以有限开展。

2008年,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从2008年截至2009年3月底,证监会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在证监会已经查处的4起典型内幕交易案中,3起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1起则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

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居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以至于这类案件的民事诉讼维权活动一直难以有效开展。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6条才明确投资者可要求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从此,法院受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才正式开闸。

不过,据报道,《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证券侵权行为都将会被纳入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范畴,投资者的利益也一定会得到维护。


今天的巨潮学堂到这里暂时告一段落!

各位投资者们如果对我们有什么建议的话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

我们将会一一采纳。

感谢你们的支持!

往期学堂知识内容

【巨潮学堂第五十三期:虚假陈述相关知识 】

【巨潮学堂第五十二期:上市公司侵权相关 】

【巨潮学堂第五十一期:上市公司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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