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3、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精通某些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从业声誉良好;
4、具有本市户籍;
5、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11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9年;报名选任一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7年;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7、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一级检察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二)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相关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2、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3、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4、具有本市户籍;
5、法学学者报名的范围限定为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和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9年以上;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
7、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9、身体健康,执业勤勉。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记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