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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剩的货,算谁的?| 至正-法官札记146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04-22 16:40

正文

本期主笔:王曦

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更多风采见文末)


直播带货是近年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这一模式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直播产业各环节的问题也因此愈发突出。日前,我们审理了一起合作直播带货的台前与幕后商家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就“带的是谁的货”“带剩的货算谁的”发生了争议……






直播“承诺包销”货却没卖完


某贸易公司旗下拥有ABB、ABA等多个生活消费品牌,以及线上商城、APP直播间、艺人抖音直播账号和线下实体店等多个产品销售渠道。某鞋类公司则具有独立生产鞋类产品的资质能力。


该贸易公司与该鞋类公司签订《年度合同(OEM+物流模式)》(OEM:“原始设备制造商”,俗称“贴牌生产”或“代工生产”),约定由鞋类公司按照贸易公司订单要求贴牌生产ABA品牌雪地靴,并负责贸易公司在直播平台销售雪地靴的售前仓储与售后物流服务,货款结算采用“先售货后结款”的方式,合同有效期一年。


合同签订过程中,鞋类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在其提供的该格式合同中增加了“承诺包销”条款,即贸易公司负责将合同项下所有合格产品销售完毕。


此后,贸易公司在直播销售过程中,并未将鞋类公司生产的全部雪地靴卖完,双方对未售出存货货款结算产生争议。






带剩的货算谁的?


鞋类公司以贸易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兑现“承诺包销”条款,支付未售出存货货款。贸易公司则认为,未售出存货没有经过验收,不确定为订单合格品,不属于其“承诺包销”的对象,且按照“先售货后结款”的约定,未售出存货的结算条件不成立,其无需支付款项。


同时,鞋类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无论货物是否卖出,都归贸易公司所有,其理应支付所有货物费用;贸易公司则认为,虽然货物是按其要求生产,但只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其自始至终仅为鞋类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鞋类公司根据贸易公司订单生产完毕产品,并根据直播售货情况向消费者发货,贸易公司未持异议,可视为产品验货合格。合同约定,经贸易公司验货合格的产品,货品所有权即转移归其所有;贸易公司完成验收后,应承诺包销,负责将该等货物销售完毕。可见,鞋类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贸易公司负责包销,货物的所有权归其所有,鞋类公司主张贸易公司提走货物,并支付未销售部分的货款及合同有效期满后的利息,可予支持。






贸易公司应支付未售出存货货款


我们经审理后认为,《年度合同(OEM+物流模式)》是贸易公司与鞋类公司就OEM产品即ABA品牌鞋所形成的兼具承揽、买卖、仓储及运输等多重法律特征的复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争议条款“包销承诺”属于约定不明,应在平衡考量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综合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把握条款的核心要义,进行必要的漏洞填补。鉴于鞋类公司负责包工包料及产品仓储物流、贸易公司直播带货销量具有不确定性,在合同约定“先售货后结款”结算方式的情形下,对于贸易公司所作“负责将合同项下所有合格产品销售完毕”的“包销承诺”条款,应当遵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条款的基本含义。同时参考双方磋商过程来填补条款中的包销期限等漏洞,认定贸易公司应当就合同项下所有合格产品包括合同有效期内未售出的存货,向鞋类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直播“未售出存货”的检验标准,可参照双方就“已售出货物”的在先检验行为确定。因合同项下仅有一笔订单且未约定分批次交货,双方从未就直播已售出货物进行验货。贸易公司自知晓货物生产完毕至诉讼发生,期间长达三年亦未要求验货,鞋类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已经放弃了合同约定的对未售出存货表面瑕疵进行检验的权利,故未经验收的未售出存货应视为验收合格产品,属于贸易公司承诺包销的对象。遂判令贸易公司应向鞋类公司提取未售出存货,并结算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心语:


电商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传统OEM合作模式迎来新机遇。但新机遇总伴随新挑战,OEM+仓储物流+直播带货模式下,拥有品牌产权和销售渠道资源的品牌商与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并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生产商之间商业地位的不平等进一步凸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直播带货产业后端的货物品牌商与生产商就直播带货商业风险分担所产生的纠纷。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当在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交易磋商过程、履行事实,以及双方的成本、风险及收益大小等因素,对合同约定内容作出准确、合理的法律解释,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滞销风险等的责任承担,实现合同双方的权、责、利相统一、相平衡。


规范方能长远,平等保护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方能助力各类商事主体合作双赢、多赢、共赢,营造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更多风采


王曦

复旦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上海二中院第三届“十佳青年”

上海二中院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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