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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采购应该这样做 | 普法宣传

连州发布  · 公众号  ·  · 2021-04-04 15:26

正文


【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连州市财政局收到供应商B公司通过快递送达的政府采购投诉书。B公司向连州市财政局提起对采购人A(我市某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采购项目”的投诉。B公司诉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A及评审专家利用“B公司投标文件(下册)第77页-90页均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恶意理由将B公司评为无效投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B公司非常不服。


连州市财政局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了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并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经查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第19.3.1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且投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经核实,B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下册)第77页-90页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B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文,下册)存在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的情形,因此评标委员会将其评为无效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20年11月,连州市财政局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B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当前我市着力于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不过,供应商关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也必须讲究依法依规。在本案例中,供应商B公司在参与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于制作标书不够严谨细致,仅仅因为标书里面部分页面未按投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从而导致其失去中标机会,不得不说是一个教训。因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连州市财政局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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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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