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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特殊认罪认罚案件经批准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但应严格控制,慎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16年11月召开的“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内容已发表,早餐君择要编发。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限定。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确保其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
4.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5.对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殊认罪认罚案件,《试点办法》规定了特殊的处理方式,
即经公安部提请高检院批准,可以撤销案件,或者经高检院批准,可以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这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按照“
严格控制,慎重适用,防止滥用
”的原则,规范适用和报批程序,
做到三个严格:
一是严格把握“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条件。
“两高”原有的司法解释已经对“重大立功”作出过界定,但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在把握时要更加从严掌握,注意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情形的平衡。这里所说的“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指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利益。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
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撤案的,应由公安部提请高检院批准。试点地区检察院对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认罪认罚案件,认为可以不起诉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层报高检院批准。
三是严格把握后续违法所得的处理。
《试点办法》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特殊收缴权,这也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试点地区检察院要认真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调查和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
对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是否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不得收缴。
6.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认罪,但没有其他证据,或者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
【来源:刑事司法指南】
政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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